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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员领导干部的公推直选
发布时间: 2010-03-05    作者:刘艺明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20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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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营造竞争氛围,增强公推直选竞争力
  竞争是吸引选民参选、影响选民投票意向的一种有效形式。竞争越充分,选民就越能够多地了解被选举人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人选判定。无论是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还是基层干部选拔制度的创新,公推直选都需要提高竞争的力度,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选好人、选准入。
  1、减少组织意图的介入。鉴于“党管干部”的原则和选举可控的策略,在选拔任用干部的过程中,党组织施加影响、发挥作用是必要的。但要有“度”的限定,即在保证候选人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过得硬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淡化组织意图影响公推与直选中的竞争性。首先,实现以组织意图为本向以党员权利为本的观念转变。在过去,区(县)党委通过各种形式任命干部。在推行公推直选的背景下,区(县)党委更多地是制定选举规则、选举程序和进行资格审查。而由党员群众来主掌干部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其次,后移党管干部的关口,丰富“党管干部”的内涵。区(县)党委把关选用干部,从选前管人、选时管人移至选后管人。这样做,既能选出民意基础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也能保证公推直选的干部具备合格的政治立场和工作作风。第三,成立选举委员会或选举监督委员会,保证公推直选的公平公正。在个别试点中,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的做法,总的来说,效果并不理想。对此,不妨由超脱乡镇利益的区(县)党委、区(县)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两新”党组织外派熟悉组织业务的党员、党员干部组成选举委员会,进行实践尝试。
  2、完善公推与直选的程序设计。合理的程序确保民主而不限制民主。换言之,合理的程序设置能够极大地影响公推直选展开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在试点公推直选的过程中,部分地方的程序设计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有助于增强选举的竞争性,但整体运作仍有改进和完善的空间。具体而言,在公推时,尝试选举区划内的“海推”,有意向的候选人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通过公开演讲展示才能、宣扬政见,以增进其社会知晓度;在直选前,候选人利用10-15天或者更长时间到基层进行座谈和实地调研,了解民情、吸引民意;在直选时,发表即兴竞选演说,接受现场选举人的提问并作出就职承诺等。另外,选举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事项,如流程安排、选票制作、收发选票、填写选票、计票唱票等,对于保障竞争过程和竞争结果,也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3、弱化候选资格条件的限制。“民主意味着平等”。平等意味着人人能够享有同等权利。而党员群众参与公推直选,预示着他们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平等的被选举权,同时受到党章国法的保护。可见,有意识地打破当下公推直选中“一刀切”的资格限制。有利于维护党员权利和有效开展公推直选。一是允许党员联名推荐的人选竞争初步候选人直至正式选举,保证民意基础好的普通党员也能够参与到竞选中来。二是允许普通村级党员干部、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党员干部等参选乡镇党委委员,保障基层工作能力较强和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的党员干部有机会进入更高层次为人民服务。三是优化非本地竞选人的准入条件,不能简单地把身份、学历等作为筛选标准,而要本着“适合”、“需要”的原则,让确实“能带路”、“带好路”的人选进入本地领导班子。
  (三)进行制度创新,提高公推直选公信力
  制度是现代国家秩序的基本构成要素。只有完善制度,公推直选的改革实践才能真正走向长效化和规范化。公推直选也才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新亮点。
  1、修订党内法规,保证公推直选具有牢固的法理支撑。公推直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依法执政的一个重要体现。应该说,在改革探索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滞后于政策指导是不可避免的,但长期滞后则必将不利。尤其是在改革试点取得突破以后,丰富和更新现行的党内规章制度的任务就要提上议事日程。一是要修改和完善《党章》,为公推直选提供根本法理保障。当前,我国改革正在深化,党情社情民情的变化非常迅速。《党章》与时俱进地作出调整是必要的。可以考虑把“公推直选”作为党内基层选举的新办法增写进《党章》;还可以将《党章》规定的“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修改为“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就是说,把产生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权力真正交给基层党员群众,使得公推直选出来的领导班子能够在任期内兑现承诺。二是要修订和完善《暂行条例》,为公推直选提供直接法规依据。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制定的《暂行条例》,经过后来十几年的改革开放
。有些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政治生态的巨大变化。根据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需要,可以将《暂行条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选举”,修改为“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应当采取公开推荐、由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这样做,候选人及书记的产生才具有法规依据,才符合实际试点经验。同时,公推直选成功的书记提名副书记才变得可行。
  2、创新配套制度,营造公推直选顺利推行的制度环境。在我国,保障基层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在党内,与公推直选相配套的主要制度仍显缺乏。为了更好地满足党员群众的参与需求、巩固已有的公推直选成果,也需要创设相关配套制度。一是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着不熟悉乡镇、街道、社区整体的情况,务必科学、详实地规定党务政务公开和监督保障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以便实现基层党组织与党员群众的信息交流。二是创新公推直选与党代会常任制的结合方式,保障党员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针对试点过程中存在着公推直选的部分基层党组织、同时也是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单位的情况,不妨把直选领导班子与发挥党代表的作用相衔接,通过党代表参与决策、党委向党代会报告工作、质询与询问、党代表联系群众、评议甚至罢免党委委员等制度设计,形成以民主选举为权利节点、以“授权”到“收权”为权利回路的制度框架。三是建立健全考核监督制度,保障党员群众的监督权。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党组织定期向党员通报情况并接受监督的制度要求,规定直选的领导班子主要成员在年末和届末向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汇报任职情况和工作实绩,并由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民主测评班子成员,不合格者、不胜任者进入罢免程序。四是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保证直选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区(县)党委或者上级地方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将党内干部管理办法与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有机地衔接起来,分批制定关于直选干部的考核、晋升、奖励、培训、交流等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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