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的直接选举范围。公推直选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就是新时期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新举措和新形式。1998年,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率先实施本辖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的公开选举。此后,江苏、湖北、河南、陕西等省也跟进推行公推直选的试点。总的看来,乡镇党委公推直选的试点工作,丰富了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体现了乡镇基层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优化了乡镇基层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展示了以党内民主促人民民主的积极姿态。然而,随着公推直选试点范围的扩大,改革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对此,亟须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以推动这方面的改革深入进行。
目前,在全国范围试行公推直选乡镇党员领导干部,时间不长,主要以“点”为主。而整体推行还处于探索阶段,试点的成功做法暂时不具备上升到制度层面的条件。同时,公推直选暴露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关键问题,直接影响到这方面的改革和发展。
(一)原动力不足
近年来,各地公推直选的试点情况表明,作为参与者、执行者和推动者的党员群众、基层干部及部分地方党委,进行改革的内在动力时有疲怠。
1、参与者被动参与。党员群众是否积极主动地参与党内民主活动,这是评判党内民主建设有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一项重要指标。在公推直选的试点中,党员群众的平均参与率基本保持在90%以上。但实际上,许多党员群众参与公推直选,或多或少地表现出“三不”:一是“不愿”。多数基层党员群众渴望推进党内民主,而一旦真的让他们参与,又往往不愿意“出头”。在公推环节上,党员个人自荐的比例很小。二是“不敢”。有些条件优秀的年轻党员干部。担心推上了却选不上被人笑话,更害怕组织对自己有看法,影响到自己的政治前途。三是“不想”。有些党员根据过去参与的实际效果不明显,作出经验性判断,认为“参与不参与一个样”、“参与了也是白参与”。最终选择参与也不过是走过场、敷衍行事。
2、执行者消极执行。乡镇党员干部是公推直选试点的实际执行者。他们对公推直选的认识和作为,直接关乎试点工作的成败。然而,乡镇部分党员干部却以消极懈怠心理对待公推直选:一是认识党内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不到位,甚至将其与地方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缺乏主动推进的热情,畏惧公推直选以后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力度;二是单纯地奉命完成政治任务,把上级党委关于公推直选的相关制度和文件精神停留在口头上、会议中,变成应付上级检查、政绩考核的“虚作”;三是注重“量”的追求,不注重“质”的把握,关注“试点多少”远胜过“试点怎样”。没有在公推直选带来的制度创新、体制突破推动本地发展方面狠下工夫。
3、推动者保守推动。公推直选的做法,发自乡镇基层党组织,但推动推广的主力源于地方党委、特别是区(县)党委。通观10年来的公推直选试点,只有少数的区(县)党委敢于、善于和勇于改革,通过创新促使公推直选走向制度化、长效化和规范化。而多数的区(县)党委尽管也响应党中央关于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的号召,却有意识地控制着改革的进度、广度和深度:一是对公推直选的必要性认识得不清不透,认为可推行亦可不推行的不乏其人,即使勉强推行也难以坚持下去;二是对明显不符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条款不能够创新运用,公推直选限于陈规旧条而易流于形式;三是与自身“官位”挂钩,担心基层的公推直选如进行顺利,势必扩大范围和提高层级,从而改变原有的权力授受关系,即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授权转变为党员群众投票选举授权。
(二)竞争不充分
作为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创新,公推直选吸收西方国家民主选举的成熟经验,提高了竞争的力度。而整个选举过程和最终选举结果要求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公推直选的真实性和竞争性就打了折扣。
1、候选人提名方式的限定和候选资格的限制。最近的试点情况表明,深圳市福田区提名候选人虽然尝试了党组织不参与提名、全部由党员自荐和党员联荐的新形式,但产生初步候选人,大多数地方仍然采取党组织推荐、党员自我推荐和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的形式。其中,组织推荐的人选,要么在候选人数量上占相当大比例,要么不经过公推环节径直进入到直选环节。显然,这样做破坏了选举的平等性和公平性,尤其不利于体制外参选人的竞争。另外,试点地还要求报名竞争者必须是国家正式干部,并且具有科级、副科级的相应级别。如四川省平昌县要求参选者“具备专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党龄,任副镇级实职2年以上或现任正镇级实职”,其年龄必须在45周岁以下(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党委书记的人选,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且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6条、第7条的规定。对于以农民为主的乡镇党员队伍来讲,这样的要求无疑是排除了普通的党员、干部,而把参与竞争的机会给了少数人,实质上还是“从少数人中选人”。
2、程序设计不利于选举人意志的真实表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简称《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在选举人正式投票之前。安排被选举人与选举人见面、被选举人发表参选演说、大会印发被选举人简介,让选举人了解被选举人。按照目前的程序设计,双方的直接交流时间短,选举人远不能全面掌握被选举人的德、能、勤、绩、廉的表现。一部分体制外的优秀参选人,由于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平台来展示自己的才与能,因而难以赢得广大党员群众的认同和选票。此外,有的地方尝试“倒着选”的方法,将书记竞争中的落选者转为副书记候选人,实际上是给参与书记竞争的人选提供了两次机会。对于竞争副书记的候选人来说,这有失公允,也歪曲了选举人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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