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物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发展
数千年的历史文明为北京留下了无数珍贵的文物,这些文物是北京历史发展的重要实物资料,它向世人展示了北京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
(一)1949~1979年:北京市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起步
新中国建立之初,北京市人民政府就把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当做建设新北京、发展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1957年10月28日,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第一批古建文物保护办法》,其中规定:“古建文物禁止任何毁坏……修缮和建设工程须履行申报程序。”这是北京市第一项文物行政法规。宋惕冰主编:《北京志·文物卷·文物志》,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658~659页。为了加强对出土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北京市人民委员会于1958年5月颁发《北京市对出土文物的保护管理暂行办法》;1959年3月4日发出《关于保护万里长城的通知》;11月9日公布《关于在生产建设中注意保护文物的通知》。1960年3月22日,中共北京市委批发《关于加强文物保卫工作,确保文物绝对安全的意见》。这些对保护北京地区的文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化大革命”时期,北京市的文物立法暂告停顿。为了保护文物,北京市曾经发布过两个通知:一个是1969年11月24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保护文物、图书的几点意见》,发布[京革发(1969)185号]通知,要求各级部门和广大干部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在兴修水利和其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古墓葬或出土文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损坏;凡属古建筑物、长城及市内城楼,一律不得擅自拆除。另一个是1974年10月26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布[京革发(1974)194号]文件,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区县文化部门要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文物保护工作,并设专、兼职文物干部;加强文物维修,宣传国家文物政策法令;明确规定出土文物概归国家所有,不得损坏;对捐献文物者给予表彰等规定。宋惕冰主编:《北京志·文物卷·文物志》,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659页。
(二)1979~2000年:北京市文物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后,北京市加快了文物保护法制建设的步伐,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逐渐走上正轨。
1979年,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文物局)成立。1981年是北京市文物保护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11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布《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虽然由于当时的历史背景、对文物工作的认识程度等原因,该法还不够规范、实用和完善,但它彻底结束了北京文物保护无法可依的历史,代表了北京文物工作新时期的开始。
1982年,针对当时北京文物市场混乱的状况,市人民政府颁布《北京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鉴于北京市古建筑文物丰富,使用状况繁杂,火险、火灾事故频发,文物遭受严重损失的严重局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文物事业管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值得称道的是,文物、文物保护区内及附近可能破坏文物的建设工程审批内容也写进了市人民政府1984年公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中,该法规对于确保文物及其景观的完整,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物局、市规划局《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分批开展了对北京地区的国家级和市级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并对旧城内传统空间的保护采取了建设高度限定措施,公布全市第一批25片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名单,以及对现存的明北京城墙的全部残迹采取了保护措施等各项工作。自此,北京古城开始步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轨道,保护历史名城的社会观念逐步形成,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逐步健全。
(三)新世纪以来:北京市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取得了新进展
进入新世纪以来,北京市委、市政府及时转变了城市发展观念,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了一场关于保护古都风貌的大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们的名城保护意识,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北京市加大了对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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