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积极帮助优抚对象(主要指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为行文方便,下文统称为优抚对象。)就业,保障其生活,这一优待措施对于解决革命战争时期遗留的问题、动员群众参加抗美援朝运动等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相关研究如杨丽萍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上海的优抚工作》(《党的文献》2017年第6期);余翔的《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广西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尹传政的《当代中国优抚制度》(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孟韶华的《中国民政通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等等。)本文拟对抗美援朝时期北京市的优抚对象进行一定的研究,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城市优待就业政策进行剖析,力图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国防建设有所启发。
一、城市就业优待的必要性
由于长期战乱,新中国成立时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一穷二白,使得国家在对优抚对象的物质优待问题上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数据表明,新政权建立时的国家经济“与抗战前的最好年份相比,重工业生产下降70%,轻工业生产下降30%”[1]。这就使国家财政入不敷出,在1949年度的财政收支中,约有1/2的赤字依靠发行钞票来弥补。[2]即便如此,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政府还是决定“拿出一定的力量来解决他们的困难”[3]。如1950年初,北京市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首先发放优抚粮小米三十万斤,安定了他们的生活”。[4]但是“单靠政府的力量是很不够的”,[3]因此,提高优抚对象自食其力的能力十分必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参加革命战争的残废军人和退伍军人,应由人民政府给以适当安置,使能谋生立业”,[5]从根本上讲,“组织革命烈、军属参加生产,是解决革命烈、军属就业和生活的好办法”[4]。
数量庞大的优抚对象是财政困乏的国家开展就业优待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因。解放战争结束时,“全国约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及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三千余万人,革命残废军人七十余万人(不包括在职的)”[3],其中华北地区的优抚对象占较大比例。根据资料统计,新中国成立后,“华北区有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工作人员家属(以下简称烈属、军属、工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共一百六十余万户,六百五十五万余人,约占全区总人口数百分之九,其中百分之九十居住农村”[6]。其中,北京市“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和干部家属共一万九千一百五十三户,七万三千四百九十六人”[7]。抗美援朝战争使北京市优抚对象数量进一步增加到“二万九千八百二十户,十二万零四百八十五人。其中,烈、军属占百分之八十四点六,新军属占绝大多数。革命残废军人共有一千四百六十三人”[4]。因此,1951年召开的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强调:优抚工作是一个政治任务,是人民重视武装工作、拥护人民武装的具体表现之一;优抚工作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形成社会运动;优抚工作是一项经常工作。[6]
除了财政经济困难、优抚任务繁重等因素外,还有很多优抚对象有就业意愿,特别是具有一定文化和技术的人员,如电气工人、汽车司机、被服工人和泥水匠等,在他们看来,就业一方面能“解决生活困难”,另一方面“能依靠自己的劳力来养家”,他们认为“要求政府介绍工作,总比依靠政府供给来生活是体面的”[8]。“随着革命烈、军属政治觉悟的提高,要求就业、从事生产的,日益增多,今后介绍就业就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4]。在这一现实情况下,北京市根据国家优抚工作的要求,实施了以社会担负为主体的城乡优抚政策,“按照城乡不同的特点,分别采取了代耕或组织生产、介绍职业和实物优待相结合的方针来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7]。
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国家面临着优抚对象增多、需要发动社会民众积极参战等问题,而城市优待就业政策则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举措。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以下简称内务部)颁布的《优待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城市烈属、军属应尽可能地帮助其谋得职业,组织其进行各种手工业或其他副业生产。[9]随着抗美援朝战争的发展,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城市优抚对象的就业优待工作。1951年11月1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强调:“只有认真加强优待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家属的工作,才能最有效地巩固和提高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战斗力量;才能更好地巩固国防和加强抗美援朝的工作。全国各地,也应当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检查和加强优抚工作。”[10]内务部优抚司在总结1952年城市优抚工作经验时明确提出,要“重视并作好介绍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转业军人就业的工作”[11]。
二、号 召 与 组 织
鉴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情况,从1949年6月开始,华北军政府就在北平城区发动和组织优抚对象从事洗衣、缝纫、摇煤球、打草绳、挑花、绱鞋、织袜、订书等简单易学的手工加工生产。1950年底,内务部颁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为优抚对象就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如规定公营企业、商店及合作社、机关、学校雇用员工时,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尽先雇用烈属、军属;以及应尽可能地帮助城市烈属、军属等就业。[9]但实际上仍“有相当大一部分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生产、生活困难,未获解决”(《向中央所作重要报告请示汇编》第1辑,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党组秘书处1954年编印,第31页。)。
针对存在的问题,内务部部长谢觉哉在1951年9月召开的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上做了具体分析。他认为,有的地方对优抚工作的领导,不是首长负责,全面推动,而是单纯向下推或单纯交给民政部门去办理,同时又不经常地进行督促和检查,因而产生了“时紧时松”、“忽冷忽热”等现象。对优抚条例中所规定的烈属、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应享受的优待与优先权,由于公营企业、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尚未分别制定适当办法,大部分地区至今还没有认真执行。[6]因此,城市就业优抚工作在这次会议上被列为十项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促进优抚对象就业,谢觉哉指出:“城市解决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困难的办法,应以介绍职业和组织生产为主。民政部门主动与各方面联系。各机关与企业部门应采取欢迎态度,在与群众同等条件下,应使他们获得优先机会;并发动各行各业大家想办法安置。组织生产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多样的办法。条件允许时可组织生产合作社或小型工厂,从事手工业或加工生产等,其好处是资金小,用人多,技术限制不大,开办大型工厂目前尚有许多困难,故不应提倡。”他还要求:“今后县、区、村人民政府应责成专人负责,并吸收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组成优抚委员会,协助政府推动检查优抚工作。以区或县为单位适时地召集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代表会,吸收优抚工作模范参加,对生产好的烈属、军属加以表扬或奖励,密切政府与他们的联系;并可采用开座谈会、慰劳访问等办法,以提高他们的政治地位和政治觉悟。”[6]从上述讲话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出,内务部把解决优抚对象就业视为城市优抚工作的重点,并制定了各种措施帮助他们就业。
1951年10月24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关于抗美援朝工作的决议》中强调要“加强优待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的工作”[12]。对此,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于12月20日向华北五省二市下发《关于新年及春节期间贯彻执行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要求“针对当地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城市要十分注意组织烈军属生产和帮助介绍职业”[13]。
1952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发出了《关于继续加强抗美援朝工作的指示》,指出:“无论居住在城市和农村的军属,其生活上的一切困难必须尽一切可能切实帮助解决;能参加工作的军属,应予以照顾,优先分配适当工作。”[14]29日,内务部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联合发出指示,要求“城市应对烈、军属、转业军人的生产就业情况作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务使他们生产就业各得其所”[15]。
同时,《人民日报》充分利用自身的影响力,积极配合优抚部门落实城市优抚对象优待就业政策。1951年3月15日,《人民日报》就曾建议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经常的优抚工作,“在城市,发动社会力量来解决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就业问题,动员私营工商业给予和他们熟识的或有亲戚关系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以工作岗位。”[3]1952年1月6日,《人民日报》又发文指出:“优抚工作是经常性的工作,所以要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在检查了优抚工作之后,都应该订出基层单位的一九五二年优抚工作计划”,在城市里面,“每个市、每个区直到每条街道和每个组织单位,都要订出一年的计划,以便有步骤地解决烈属、军属生产就业的问题,并使贫苦烈属、军属的生活有适当的照顾”[16]。11日,《人民日报》发出了做好城市烈属、军属就业情况工作检查的要求:不但要着重帮助烈属、军属解决生活和生产中的困难,还“要检查组织烈士家属、军人家属生产就业工作中的偏差和缺点”[17]。《人民日报》不断发出城市落实优抚就业对象政策的建议和要求,既表明国家对这一工作的重视,又说明执行中还存在一定不足,亟须改进。
为了使各个城市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安置优抚对象就业,《人民日报》从1952年开始宣传和介绍各地的经验与做法,尤其是重点推广了天津市的经验,主要是:第一,“他们明确了以介绍职业为主的方针,在领导机关的支持下,强调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就业的优先权,对不重视吸收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参加工作的单位,进行说服动员。而且每逢重大节日检查优抚工作时,都着重地检查就业优先权的执行情况。”第二,“是以负责到底的精神,打消工厂方面的疑虑,向那些惟恐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不好领导的单位进行解释,并在介绍前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认真地进行动员和解释,对个别不服从厂方领导或强调自己要求的烈军属或革命残废军人,政府也积极地进行教育,减少厂方的困难。”第三,“是对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有就业条件的进行调查登记,建立了职业卡片,使领导机关掌握情况,得以分别条件介绍工作。”第四,“是和劳动就业部门密切配合,遇有就业机会,劳动介绍所就给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分配适当名额,通知民政局向各区分配布置。”[11]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北京市各区认真组织优抚对象的就业工作,制定出具体的优待就业计划。如第三区专门制定了《北京市人民优抚工作委员会第三区分会暂行组织规章》,对于优抚对象的就业问题做了详细分工。章程规定:“生产组协助组织并领导烈军属生产、调查和组织军属劳动力,研究生产对象,解决资金购销等事宜;就业组负责调查审查烈军属、残废军人之失业求职者,和各有关机关、团体、公私企业商店联系,介绍就业,并培养就业条件等事宜;宣教组负责宣传优抚政策,教育群众拥军优抚,帮助烈军属提高政治觉悟,并协助烈军属子弟就业等事宜。为了促进就业,本会在各段设立优抚工作支会,负责动员街道群众,在本会领导下推行日常优抚工作,其组织分工如下:(1)支会由街道积极分子、军属代表、民政干事、妇女代表等七—九人组成委员会,并选正副主任委员各一人。(2)支会委员按工作需要分工,分别掌管秘书生活、生产、就业宣教等职责,并参加本会各该有关小组。本会常务委员会议每半月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每月一次,支会委员会议每周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分支会主任委员召集之。各小组会议得视工作需要由分会正副主任或由小组长分同分会秘书召集之。”[18]这些计划和相关规定促进了国家优待就业政策的落实,同时提高了优抚对象的就业率。
1953年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优抚对象数量大大增加,9月,内务部在《关于四年来工作的检查总结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中指出:“对于优抚工作的要求不仅在于解决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的生活困难,而在于帮助他们‘生产建家’”。(《向中央所作重要报告请示汇编》第1辑,第31页。)在1954年的春节拥军优属活动中,北京市政府将1953年优抚对象的就业情况列为检查工作的重点,要求“各区应检查一九五三年的优抚工作。城区和郊区重点检查尚未就业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转业军人的情况,以使根据他们的具体条件,分别研究组织他们参加生产或介绍他们就业”[19]。
三、就业优待政策的具体措施
为了解决优抚对象的就业问题,北京地区采取了就业介绍、技术培训、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组织副业和工厂生产等措施。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就业,改善了其基本生活,促进了优抚制度的实施。
(一)向各单位推荐和介绍有文化或有一技之长的优抚对象就业
1950年底,北京市的一些机关、工厂和学校等单位接受了1050名优抚对象就业。[20]1951年,北京市加大了介绍优抚对象就业的工作力度。以前门区为例,3月,为22人介绍了长期工作,为75人介绍了短期工作。6月,前门区又介绍了许多优抚对象就业,如到装订厂9人、民政局4人、七区被服厂11人、联华鞋厂18人、当保姆3人,合计45人。[21]1952年,北京市介绍优抚对象就业的人数再度增加,介绍了2111人到机关、企业、工厂和学校等单位工作。[22]
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北京市各级政府进一步采取了各种措施给优抚对象介绍工作。如西城区政府根据调查的烈属、军属失业情况,扩大了军属生产单位的规模,并专门召开座谈会,动员挑剔工作的优抚对象积极参加生产,全年共介绍591名优抚对象就业。[23]在西四区,1953年上半年,民政局、劳动就业机构等部门介绍了324名优抚对象参加工作。[24]到1953年底,北京市介绍有文化或有一技之长的优抚对象到工厂、学校等单位工作的共有6577人(不含前门区)。[4]实际上,优抚对象就业不仅能保障2~3个人的生活,而且比组织生产收益更大,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负担,甚至为国家储备各项建设人才。[4]
通过介绍工作而实现优抚对象就业,不但改善了优抚对象的生活,还提高了其政治觉悟。如羊房胡同派出所军属韩某,过去依靠政府补助生活,经介绍到军属针织厂工作后,受到劳动光荣的教育,其生产情绪很高,不再向政府要求补助了。由于国家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不断地提高,大部分优抚对象顺利就业,使西四区享优户(享优户指享受就业优待政策的优抚对象家庭。)大为减少,由1952年的811户减少到1953年的317户。[24]
(二)开展就业前的技术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的就业能力,北京市政府还开办了就业技能培训班。在“介绍职业与组织烈属、军属生产为主结合实物补助”的优抚工作方针指导下,优抚对象的生活已得到保障和改善,但“北京市人民政府为使烈属、军属就业方便,特组织他们参加文化和技术训练班学习”[25]。如1951年9~10月,前门区为了帮助军属就业,组织了缝纫学习班,有30人参加学习,而且区里还与大众缝纫补习学校签订了合同,督促该校授课;还介绍了30人去军属工厂学习装订,13人学习会计,4人学习保育工作。[21]1951年,北京市各区共组织了1525名优抚对象到工厂或企业部门工作。[4]
除了技术培训外,北京市还根据优抚对象的思想状况举办了培训班,“加强对烈、军属的思想教育,更加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使之成为各项工作或生产中的积极分子是必要的”[4]。从1951年冬季开始北京市就试办了军属政治学习班,主要学习时事、政治常识和优抚政策,并在后几期配合劳动就业进行了劳动光荣的教育。[4]1952年,北京市先后举办了5期烈属、军属政治学习班,参加学习的人数达到1920人,为其就业创造了条件。[22](p.219)
随着就业优待工作的进行,在一些优抚对象中仍然存在着不愿意从事副业生产的思想,如有的提出要当正规工厂的工人,看不起副业生产,认为“出力多,得到少”等。[26]针对这种思想,“为了加强对烈、军属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配合介绍烈、军属就业工作”,[26]1953年4月2日至8月22日,北京市先后举办了2期革命烈属、军属和残疾军人就业班(甲班)和4期政治学习班(乙班)。甲班学员年龄相对较小,但文化层次相对较高,每期学习时间为两个半月,主要培养就业技能,除此以外,还要学习社会发展史等内容,学习结束后介绍到各单位工作。乙班学员大多是家庭妇女及年龄较大者,为照顾其家庭生活及往返路途不便,实行半日学习,采取集中听报告、分组讨论的方法,每期一个月,主要是政治学习,其学习内容为政治常识、时事、优抚政策以及进行抗美援朝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等。在学习过程中,绝大多数学习小组都订立了学习公约,有的还成立了互助小组,甚至克服各种困难坚持到学习结束。据资料统计,参加甲班学习的有104人,乙班782人,共计886人,其中烈属22人、军属783人、工属39人、革命残疾军人1人、优抚工作者41人。[26]
抗美援朝期间,北京市参加政治学习班的优抚对象共计3757人。[4]这项学习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学习,提高了“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政治觉悟,使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光荣地位,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多数学员学习后,都积极参加街道治安、卫生等各项工作,不但成为政府在群众中推动工作的骨干,也给群众树立了好的榜样”[4]。比如,“西单区在这次选出的革命烈、军属模范41人中,有26人是学习班的学员;西四区的学员为协助政府搞好街道、优抚工作,向全体学员挑战竞赛,有力地推动了工作的进度”。[4]其次,通过学习改变了优抚对象的劳动观念,增强了爱国主义观念。“少数革命烈、军属过去有单纯依赖政府的思想,不愿从事劳动,经过学习也初步批判了自己的错误,不少革命烈、军属把学习情况写信告诉前方子女、丈夫,并鼓励他们英勇杀敌争取立功”[4]。再次,通过学习,不但提高了优抚对象的思想觉悟,还大大增强了前线亲人取得战争胜利的信心。“不少学员给前方志愿军或自己的子女写信,报告学习情况,希望他们在前线争取立功,个别军属写信和儿子挑战竞赛,这样在鼓舞士气方面将会起到一定作用。”[26]“前方军人来信对政府非常感激,并表示绝不辜负祖国人民的关怀和希望,决心继续努力争取最后胜利”[4]。
(三)组织优抚对象参加生产是城市优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各个城市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在工业不多的城市还不可能完全依靠介绍职业解决烈军属的生活问题,而且由于有些烈军属本身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太大、身体弱等),即在工业发达的城市也不能完全用介绍职业的办法解决全部问题,因此,组织烈军属生产仍是城市优抚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11]。进行副业生产和建立军属生产工厂是北京市组织优抚对象进行生产活动的重要方式。
据统计,从新中国成立到1951年10月,北京市建立了福利性工厂、合作社和生产组43个,其中一区4个、二区2个、三区10个、四区5个、五区6个、六区5个、七区3个、八区5个、九区3个。[20](p.523)
为了便于组织优抚对象从事生产,北京市很多地区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了副业生产管理组。如前门区成立了多个洗衣组,组织50多名妇女做袄、被子等。[21]从1953年3月开始,北京市全面帮助优抚对象发展副业生产。如东单区,“我们这次调查了廿八户享优烈、军属和九户接近享优户军属共调查卅七户,计一百卅九人……其余搞副业的,大部分都已经有自己的副业生产,其中洗补衣服、做衣服、扎鞋底占多数,此外还有织毛衣、挑花等。每月挣得最多的织毛衣和扎花,能挣二十多万元(旧币,下同——引者注),挣得最少的每月也能收入两三万元,他们一般的都有照顾老小煮饭、烧水洗补衣服等家务,家务较少的就做得多,家务较多的就做得少。”[26]
在组织优抚对象进行副业生产的同时,北京市还筹建了专门吸纳优抚对象就业的小生产企业,如崇文区第七区成立了军属电锯厂等。到1950年底,北京市在城区组建了66处烈属、军属生产厂点,参加生产的烈属、军属有5103人。[27]这些企业在帮助优抚对象就业的同时还促进了自身生产的发展。
为了组织更多的优抚对象参加生产,北京市还在筹办军属企业时采取了诸多措施。一是吸收烈属、军属代表参加“军属生产委员会”,加强管理,“使军属生产得以顺利发展”[4]。二是制定了一系列措施,调动烈属、军属的生产积极性。如北京市徽章厂制定了《军属生产委员会组织条例》和超额提成奖的办法,鼓励工人的生产热情;在工人中开展学习活动,按文化程度高低分为文化班与政治班,设立了图书站;为了照顾工人的健康,还经常进行医疗检查等。[21]这些措施的实施促进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完善等原因,很多企业出现了问题。其一,为了搞企业建设,有的区用优待款建企业,引发了优抚对象的不满。“在1950年3月为了扩大军属生产,曾主观的提出以优待款70%投资生产,而发生优待款积压的现象,造成军属不满”[4]。其二,由于缺乏检查等原因,军属生产委员会等机构“在‘三反’运动中暴露许多贪污浪费现象”[4]。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北京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各区建立的军属生产委员会进行整顿,如健全民主管理制度、选举军属当组织干部等。同时,北京市政府还从思想上加强了对优抚对象的教育工作,“激发了工人的积极性,提高了产品的质量”[4]。
到1952年6月,北京市共有军属生产单位33个,参加生产的烈属、军属有1686人。这些企业包括民政局所属的兴华荣军机器制砖厂;北京市教养院所属的印刷厂、针织厂、兴华碾米厂、习艺所制鞋厂;区属的有粮食加工厂、装订厂、毛巾厂、窑厂、被服厂、草绳厂、织布厂、毛纺厂、针织厂、制碱厂、文具厂、麻袋厂、徽章厂、电锯厂、煤厂、军属熟皮厂、裁制部、缝纫部等。随后,门头沟等郊区也建立军属工厂。[20]到1952年底时,烈属、军属生产单位的收益就达49亿余元,相当于全年所发放优抚费的104%,[27](p.364)可以解决7000多名优抚对象的生活问题。[22]可以说,1952年优抚对象的就业情况比1951年有了很大进步。[28]
1953年,军属企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以西城区7个不同类型的军属工厂为例,这些企业新增工人209名;全年支出工资10亿多元,相当于全年发放优待款的2倍;在不妨碍生产的原则上,向国营输送技术工人60名。[29]据统计,到1953年底,北京市共建了24家军属工厂,吸收了烈属、军属和革命残疾军人大约1300多人参加生产。[26]实际上,随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展开,北京市又进一步提出了“将军属生产转向合作方向发展”,这既“有利于军属生产,也符合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方向”。[4]
到抗美援朝结束时,北京市“有军属生产单位十九种,计三十处,参加生产的革命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一千六百八十六人。据不完全统计,四年来盈利七十五亿九千四百八十八万余元(工资占主要部分),占整年发放优待款的百分之六十五”[4]。
抗美援朝时期,北京市采取了多种措施帮助城市优抚对象实现就业,实践表明:“组织革命烈、军属搞加工性的生产,最为适宜,其特点是本小利大,用人多,便于就业”;另外,“及时组织交流生产经验,实行民主管理,对发展生产也是很重要的”。[4]不可否认,无论何种方式的就业都在当时发挥了特定的作用。首先,实现优抚对象就业对社会保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优抚对象就业不仅保障了其生活,稳定了社会秩序,还使原本紧张的国家财政得以部分缓解,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优抚问题。“由于组织生产、介绍职业的结果,享受实物优待的人数已由1949年的44.8%,降低到现在的19.8%,这样使优待款更能集中使用解决问题”。[4]其次,优待就业不仅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关怀,还起到了有效的国防动员作用,激励了更多的民众投身到抗美援朝运动中,为实现这场战争的胜利提供了足够的人力保障。但纵观抗美援朝时期北京市的优抚工作,“还有缺点,主要是介绍革命烈、军属就业工作做的不够”[4]。归纳起来主要存在这样几个问题:大工厂、生产单位较少;对介绍革命烈属、军属就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革命烈属、军属具备就业条件而没有就业;官僚主义的存在,不能及时掌握情况;优抚工作委员会发动群众进行优抚工作比较差等。[4]这些成绩和不足为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城市优抚对象的就业工作提供了借鉴:一是要根据首都发展生产和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逐步介绍优抚对象到各部门工作;二是以介绍就业为主,组织优抚对象学习政治和技术,并加强其思想教育,为就业创造便利条件;三是要整顿和健全优抚组织,进一步提高拥军优属积极分子和广大市民参加优抚工作的积极性。
[参引文献]
[1]赵凌云:《中国共产党经济工作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230页。
[2]丛树海、张桁主编:《新中国经济发展史(1949~1998)》中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页。
[3]《认真发动社会力量 做好经常的优抚工作》,《人民日报》1951年3月15日。
[4]北京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北京市四年来优抚工作报告(1953年2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档案馆:27-2-933。
[5]《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
[6]《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文件(1951年)》,北京市档案馆:2-4-24。
[7]《北京市张友渔副市长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五零年度工作的报告》,《人民日报》1951年3月1日。
[8]《北京市重要文献选编(1948.12~1949)》第1册,中国档案出版社2001年版,第313~314页。
[9]《民政工作文件汇编》第1册,地质出版社1984年版,第208页。
[10]《推广华北县长会议的经验》,《人民日报》1951年11月17日。
[11]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优抚司:《一九五二年的城市优抚工作和今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人民日报》1953年2月14日。
[12]《人民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关于抗美援朝工作的决议(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通过)》,《人民日报》1951年10月25日。
[13]《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关于新年及春节期间贯彻执行拥军优属工作的指示》,《人民日报》1951年12月22日。
[14]《中国人民抗美援朝总会关于继续加强抗美援朝工作的指示》,《人民日报》1952年12月24日。
[15]《中央内务部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关于一九五三年新年至春节期间进行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工作的指示》,《人民日报》1953年1月1日。
[16]《大家来参加春节前后优抚工作的检查》,《人民日报》1952年1月6日。
[17]《春节前后普遍检查优抚工作》,《人民日报》1952年1月11日。
[18]《北京市人民优抚工作委员会第三区分会暂行组织规章》,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2-1-248-12。
[19]《市人民政府关于财务、会计、拥军优属、划分等工作的指示(1954年)》,北京市档案馆:14-2-12。
[20]《北京志·政务卷·民政志》,北京出版社2003年版,第149页。
[21]北京市前门区民政科:《民政科1951年3~10月份工作总结和拥军优属工作总结》,北京市档案馆:39-1-297-1。
[22]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档案馆编:《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3)》,北京出版社1996年版,第219页。
[23]北京市人民政府民政局:《一九五三年优抚救济工作总结(1954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4-1-196。
[24]北京市西四区民政科:《西四区优抚救济工作检查情况报告表》,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4-1-196。
[25]《拥军优属已经成为全国人民自觉的行动》,《人民日报》1951年10月25日。
[26]《市民政局关于转业建设工作优抚代耕工作的报告通知》,北京市档案馆:14-2-22。
[27]《当代中国的北京》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63~364页。
[28]《做好一九五三年优抚工作的准备》,《人民日报》1952年12月28日。
[29]北京市人民政府民政局:《五三年优抚工作全年总结》,北京市西城区档案馆:4-1-196-6。
[作者简介]尹传政,讲师,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党史部,250103;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在站博士后,300350。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2期
[责任编辑:郑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