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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国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 2011-10-14    作者:李文    来源: 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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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包干到户的形式出现那天起,反对者就将其说成是“分田单干”,许多农民也确实是那样认为的。其实,包干到户与分田单干从理论上说至少有两大不同:前者是土地集体所有,后者是土地私有;前者是统分结合,后者是放任自流。但是,此后的发展与当初的预想拉开了距离。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逐步解体,“统分结合”在大多数农村已有名无实。而农户的承包经营权一再延期,由最初的15年延长到30年,而且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和依法继承。这样从形式上看,至少在承包期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承包地,也不能单方面调整承包地,包干到户与分田单干越来越接近了。特别是在经历了税费改革以后,农业进入无税无费时代,愈发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形同虚设(因之也衍生出一系列弊端)。但是尽管如此,承包期到期后,农户的承包地还是要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而且农户的承包地在用途上受法律限制,即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总之,农业改革的“第一个飞跃”从生产关系上说不啻是一个大大的倒退,几乎是“集体耕作二十年,一夜回到合作前”。然而跨出这一步是走了一段弯路后痛定思痛做出的抉择。1962年7月,邓小平曾经根据当时的情况说:“有些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地方,现在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如实行‘包产到户’、‘责任到田’、‘五统一’等等。以各种形式包产到户的恐怕不只是百分之二十,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他认为,这样的问题应该“百家争鸣”,大家出主意,最后找出办法来。他还说:“现在看来,不论工业还是农业,非退一步不能前进。你不承认这个退?农业不是在退?公社不是在退?公社核算退为大队核算,大队核算又退为生产队核算,退了才能前进。”邓小平还提出:“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有些包产到户的,要使他们合法化。”因为不管“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恢复农业生产“在生产关系上不能完全采取一种固定不变的形式”。《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23~324页。可惜,这样的意见在那时还无法让多数人特别是毛泽东接受。

  (二)为什么要保持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应该如何理解邓小平提出的农业改革的“第二个飞跃”?

  农业改革的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在保持土地公有的前提下最适合我国现有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土地经营方式,最受农民的欢迎,能够最有效地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再从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家庭经营并不构成农业现代化的障碍。因此,1982年第一个中央1号文件就提出农业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1985年第四个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宣布“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这是我们党总结了土地改革以来农业发展的曲折历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表明家庭承包经营是我们党领导下的农村改革已经建立起来的基本的政策框架或者体制框架。此后这一条成为一项基本国策,被历次党和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决议和相关法律所重申。

  但是从形式上看,目前我国的农业依然属于小农经济范畴,人均占有耕地狭小,地块零碎,劳动者素质不高,机械化程度低,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健全,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劳动生产率低下,经济效益得不到提高。毫无疑问,农业要有竞争力,必须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而要实行规模经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唯有走合作化的路子。恩格斯曾经说过:“我们预见到小农必然灭亡,但是我们无论如何不要以自己的干预去加速其灭亡。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决不会考虑用暴力去剥夺小农……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9页。当年土地改革后广泛开展的合作化运动,固然有我们那时对社会主义理解上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动机还是想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实现规模经营,亦即将农业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然而我们没搞清楚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农业不同于工业,农业的劳动对象是具有生命的生物体,农产品是不可间断的生命连续过程的结果,其生产过程存在严格的继起性,不能将许多农民集中到一起分工协作,工场手工业式的农业是不存在的。林善浪:《中国土地制度与效率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既然不能用暴力剥夺农民的土地,那么就得走“纵向一体化”的合作化路子,即将农业生产链条中的某些环节如产前产后服务、土地耕作、产品收割和产品加工等独立出来,通过合作制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也就是说要发展专业合作社,而不是过去那种“一大二公”的生产合作社。至于农业生产环节的适度规模经营,则要靠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来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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