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是农业生产责任制多变的一年,有些社队开春是小段包工,中途变为联产到组,最后又变为联产到劳、到户或大包干。这说明群众经过观察、比较和实践一段后,积极选择更适合他们的实际情况的责任制形式。也正是从这一年开始包干到户逐渐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1982年第一个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95页。1983年第二个中央1号文件再次指出:联产承包制越来越成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形式,它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这两个文件有力推动了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1982年6月,以双包为主体的联产责任制在生产队总数中占到了937%,1983年这一比例升至994%,至此形成维持至今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的基本格局。李文:《中国土地制度的昨天、今天和明天》,延边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6页。
与此同时,家庭承包经营从根本上动摇了人民公社体制的基础。早在1979年8月,四川省广汉县就开始进行人民公社改革试点。他们按照党、政、企分工的要求,将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成立乡政府,取消生产队,改设行政村。刘文耀:《四川广汉向阳人民公社撤社建乡的前前后后》,《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2期。接着,吉林、河北、浙江、广东、辽宁、安徽等省也进行了改革试点。在此基础上,198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了“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体制模式。1983年中央1号文件正式提出政社分设的要求。同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有领导有步骤地搞好政社分开的改革,在1984年底以前大体上完成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同时按乡建立乡党委,并根据生产的需要和群众的意愿逐步建立经济组织,改变党不管党、政不管政和政企不分的状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见《21世纪乡镇工作全书》,中国农业出版社1999年版,第867~868页。其后1984年中央1号文件重申: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模式。农民可以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和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些合作组织同地区性合作组织是平等互利或协调指导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或逐级过渡的关系。根据两个1号文件的精神,全国各省、区、市的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全面铺开。经过两年的改革实践,到1984年底,全国农村基层组织政社分开的有91171个,已建立乡(镇)政府91171个,村民委员会946439个,保留作为经济组织的人民公社28218个。政社尚未分开的人民公社还剩下249个,保持生产大队为组织的有7064个,保持生产队建制的有128万个。《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366页。1985年改制任务基本完成,人民公社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在人民公社体制改革基本完成后,从1985年起,中央政府在农村政策上再次做出重大调整:(1)完全放弃了除粮、棉之外所有农产品的计划控制,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2)减低对粮食生产的计划控制程度,政府计划收购的粮食降至约占全部商品粮的一半左右;(3)县级以下政府逐步放弃了对种植面积计划的直接干预,由农户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植作物的面积,自主选择种植有市场销路的作物。这些政策调整意味着继生产者取得土地经营自主权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迈入了新的阶段,率先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
三、对“第一个飞跃”的反思
在追述了我国农业改革实现的“第一个飞跃”的背景和历程后,我们来试着回答这样两个问题。
(一)农业改革初期试行的多种责任制形式中,为什么最终是包干到户占了上风?包干到户与分田单干有何区别?
前文已经指出,包干到户说到底是农民的选择。在初期试行的多种责任制形式中,包工到组、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这几种形式是逐步递进的序列:包工到组较之过去的“干活一窝蜂”“劳动大呼隆”自是前进了一大步,但仍会有出工不出力、只求数量不求质量的倾向;包产到组使作业组的劳动与劳动的最终结果联系在一起,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了,同时劳动的数量约束和质量约束也尽在其中,但形式繁琐,且交产记工由队分配的做法仍然带有“大锅饭”的性质;包产到户与包产到组只是一步之隔,将包产单位由作业组变为农户,使社员拥有了相当的生产自主权,但其弊端与包产到组相同;包干到户比包产到户要更彻底一些,它是按社员与生产队签订的合同规定,完成向国家交售农副产品的数量和上交集体的积累、各种提留及折旧金,其余都由社员个人支配,而不再按工分分配,这样就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彻底分离,责、权、利在经营者那里紧密结合在一起,农民得到了比较充分的经营自主权,且其方式简便易行,更受农民欢迎。总之,在多种多样的责任制中,包干到户交易成本最低,生产者的积极性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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