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短的结论
以上本文已分别论述了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以及列宁在最早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集中制而在考虑了卢森堡批评意见的合理性后依据实际情况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从中可见,最初于1905-1906年时产生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1847年诞生的民主制,而在1917年之后的民主集中制才逐渐接近于和等同于民主制。因此,无论从时间上的前后区别来看,还是内容上的从差异到一致的情况来看,都不能把马克思恩格斯于1847年提出来的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后来才出现的民主集中制的实际体现,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不能从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出发去解释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制,而要从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民主制出发去解释列宁的民主集中制。因此,正确地梳理和辨正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的关系应该是,列宁于1905-1906年时产生的民主集中制不同于1847年诞生的民主制,而在1917年之后的民主集中制才逐渐增强了民主制,等同于民主制。而现有的普遍流行的说法,实在是舍源逐流、本末倒置。
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民主集中制的实际体现,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始作俑者是苏联理论界。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在编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2卷所收入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草案》时,加了一个注(即238注),指出“同盟所有的组织的相互关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从而武断地给出了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观点。苏联这样做,是为了突出列宁领导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创用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借以抬高民主集中制的地位,而且有意造成民主集中制是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组织原则和制度的模象。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非常有害的,其一,它把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和认定的民主制,公然说成是民主集中制,回避了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关于民主制的基本观点,这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强加;其二,它把真正由列宁创立的民主集中制说成是马克思恩格斯早有的思想,似乎列宁只是创用了一个新的概念,无形之中也贬低了列宁的地位;其三,更为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混淆了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之间真实的关系,即民主集中制源于民主制和集中制并最终回归于民主制,而不是相反。
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苏联理论界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组织原则说成是民主集中制,似乎也不是完全没有根据,他们的根据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也强调“服从”问题,即“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这就是在强调集中的问题。当然,这样的集中是建立在民主的前提和基础上,因而,完全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组织原则说成是民主集中制。本文在前面的部分已经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只有民主制和集中制才是根本的两种政治制度,也是对立的两种制度。民主制中自然含有集中的因素、特征,但它本身不是集中制,不具有根本制度的属性,因而绝不能因为民主制中具有集中的的因素、特征,就说成是民主集中制,从而错误地把集中(只是作为民主制下的一个的因素、特征)与作为根本制度的民主制并列在一起。列宁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实际上是从民主制和集中制派生出来的,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个制度的结合,这里的集中,恰恰具有根本制度的属性,它也只能是集中制。因此,如果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民主制说成也是民主集中制,就等于说马克思恩格斯也主张把民主制和集中制结合在一起,那就违背了事实,显得十分的荒谬了。
综上所述,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的关系,只能合理地理解为是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继承发展和变革回归的关系。民主集中制在其发展进程中,经历了两种形态: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小于其中的集中制,并从属于集中制;一种是其中的民主制大于其中的集中制,并将最终完全复归于民主制。由此,无论如何应该肯定,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来的民主制,其地位和品格都要高于民主集中制,而不能简单地把民主制等同于民主集中制,甚至置于民主集中制之下。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科研部主任、教授、北京大学博导)
原载《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