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坚持民主集中制,党和人民事业就兴旺发达;什么时候违背民主集中制,党和人民事业就遭受挫折。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而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正确认识和全面把握民主集中制。
我们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有效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是指全党智慧、力量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成为具有强大战斗力的统一整体。由于每个党员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认识事物的水平不一,发表的见解也会见仁见智。如果仅有意志的自由而没有意志的整合,就不可能提高决策的效率;如果仅有行动的自由而没有行动的一致,就不可能形成整体的力量。因此,民主与集中必须统一起来。实现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机制,就是把民主与效率、自由与秩序协调起来的机制。我们党之所以反复强调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目的是要努力形成一种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全党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民主集中制可以使党员之间、党的组织之间、党的领导成员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彼此协调的机制。民主集中制作为组织制度,要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民主集中制作为领导制度,要求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的委员会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民主集中制作为工作方式,要求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并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民主集中制作为约束机制,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代表大会的监督。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就会使党员之间、党的组织之间、党的领导成员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彼此协调的机制,从而最大限度地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确保党在意志上的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不是对立面。从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视角观察民主集中制,民主是相对于专制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的归属问题;集中是相对于分散而言的,它主要解决权力的配置问题。民主的对立面不是集中而是专制。集中所体现的是多数人的意志,而专制反映的则是少数人的主张。集中的发展应当是民主的完善,而专制的强化则导致个人独裁。集中的对立面不是民主而是分散。民主是通过一定形式、遵循一定程序、按照一定规则形成统一意志的过程,而分散则是我行我素、各行其是,难以形成统一意志和统一行动。分散固然不是专制,却是滋生专制的温床。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组织涣散、纪律松懈所破坏的,表面上是集中,实质上是民主。
民主集中制中的民主与集中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民主是集中的基础和源泉,集中是民主的体现和归宿。没有民主就难以形成正确的集中,因为正确意见的集中离不开畅所欲言。只有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才能比较好坏、权衡利弊,把正确意见集中起来。没有集中就难以形成统一行动,因为统一行动离不开统一意志。只有集中正确意见,才能在全党达成共识、形成统一意志。民主与集中正如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纪律一样,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制约关系,不可偏废。没有民主、没有权利、没有自由,无异于一潭死水;没有集中、没有义务、没有纪律,无异于一盘散沙。离开民主讲集中,就容易导致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离开集中讲民主,就容易导致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因此,在民主与集中之间要保持平衡,就必须既反对只强调民主、否定集中的分散主义,又反对只强调集中、否定民主的集权主义;既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又认真履行党员的义务;既坚持集体领导,又明确个人责任;既保护少数、尊重不同声音,又服从多数、遵守党的纪律。
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规定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服从多数内在地包含民主与集中。一方面,它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程序,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基础上,通过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制定执行。另一方面,它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保持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统一。少数服从多数之所以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规定,还在于民主集中制的其他内容和规定,如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等,都是建立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基础之上的,都是受少数服从多数决定和制约的。
民主集中制不是要歧视或打击少数意见。党内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出现不同意见乃至争论是正常的,是难以避免的。多数与少数之争只是意见之争,而不是权利之争。少数人的权利与多数人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党内民主生活健康正常,不仅在于多数人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反映和表达,而且在于少数人的意见能够得到正确对待和保护。只要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裁决,就应允许少数人保留自己的意见,绝不能因为是少数、是不同意见就加以歧视或打击。否则,党内就会形成从众心理,就听不到不同声音,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可言。实践证明:少数在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坚持和保留自己的意见,不仅对少数人而且对多数人乃至全党都是至关重要的。它是民主决策机制有效运行的必备条件,也是避免思想僵化和决策失误的重要保证。
按照民主集中制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要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机会。应运用会议、文件、媒体和网络等手段,及时向党员通报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不断扩大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采取多种形式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范围。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提出和变更、党的重要文件的制定和出台,应事先在相应范围内进行预告,广泛征集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党的各级领导机关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其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上级机关一般不要干预;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对下级组织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时,应提前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先的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集体领导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制度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关键环节。集体领导本身表明,党的领导的主体是集体而不是个人,领导成员与领导集体的关系是少数与多数的关系而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就是凡属方针政策的大事,凡属关系全局的问题,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任何领导班子成员无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独断专行。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地位平等,都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与持不同观点者进行讨论,在此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议而有决、决而有行、行而有效,坚决克服互相扯皮、揽功诿过、逃避责任的现象。
(执笔:王寿林 叶海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