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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集中制与民主制关系辨正
发布时间: 2010-06-21    作者:许耀桐    来源:人民网 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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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创建共产党采用的组织原则和制度问题,现在翻开任何一本论述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著作,长期以来普遍流行的说法是,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恩格斯主张的建党原则和组织制度。这些著作指出,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没有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个概念,但是经他们起草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实际上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应该说这样的说法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不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看,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所主张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而非其他也。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20世纪初期列宁提出来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把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所提出民主制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说成是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这涉及到民主制和民主集中制是否就是一回事、能否等同的问题,以及怎样看待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制内在关系的问题,需要进行正确的梳理、辨正。
  一、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建党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
  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是在改造德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魏特林等人组织的“正义者同盟”的基础上创建“共产主义者同盟”的。魏特林等人和此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闵采尔、巴贝夫、布朗基一样,在组织无产阶级政党时,都主张实行严密的集中制。例如,闵采尔建立的“上帝的选民同盟”(1523年),强调绝对服从和集权的性质,加入“上帝的选民同盟”的人,必须举手宣誓,严守秘密,不惜付出生命来捍卫同盟的事业。巴贝夫建立的“先贤祠协会”(1795年)、“救国秘密督政府”(1796年),在组织结构上分为上层、中层、基层三级,在党的三级组织中,党的最高机关起着集中领导的作用,党的中层组织则起着杠杆作用,向上报告情况,向下传达命令。虽然中层组织这么重要,但却不能与最高机关直接发生联系,它们之间的联系是通过联络代表进行的。基层组织也是如此,不与中层组织直接发生联系,也要通过联络代表进行。布朗基所建立的“家族社”(1834年)、“四季社”(1837年),从根本上说是仿效了巴贝夫的政党组织的,而且更加强调了组织的密谋性和下级对上级的绝对服从。家族社规定:“绝对服从领导人的指示”、要“像一个士兵那样绝对服从”。四季社的组织形式分“年”、“季”、“月”、“星期”四级,实行单线秘密领导制度。本“星期”的成员只认识本“星期”的领导人;本“星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月”队的领导人和其他3个“星期”的领导人;作为“月”队的领导人只认识本“季”的领导人和其他2个“月”队的领导人;作为“季”的领导人知道其他季的领导人以及作为“年”的领袖,即“革命代理人”。
  魏特林等人组织的“正义者同盟”(1836年),其前身为“流亡者同盟”(1834年)。“流亡者同盟”与上述空想社会主义的政党组织毫无区别,它实行高级和低级两级组织,一般的盟员只认识自己直接的领导者,而不认识更高的领导人,同盟内实行专制式的家长统治。随着时代的发展,正是“流亡者同盟”内的一些盟员不满于这样专制密谋性质的组织制度,才导致了“正义者同盟”的建立,选择了民主化的改革取向。1838年,魏特林在废除某些阴谋和神秘的传统形式、实施一定的民主方法方面,有了明显进步。尽管如此,“正义者同盟”内部仍然散发着较为浓厚的集权制气息,以至在后来长期的斗争中陷入困顿。1947年1月,“正义者同盟”的全权代表约瑟夫·莫尔拜会了马克思恩格斯,表示同盟要彻底摆脱陈旧的密谋传统和宗派主义性质,并要求马克思恩格斯给予指导同盟的改组。正因为“正义者同盟”显示了去除专制集权的决心并以此作为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才欣然应允对“正义者同盟”进行改造,着手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
  马克思恩格斯赋予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是民主制。由他们参与起草制定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是全盟的“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各级组织的领导人由选举产生,“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所有盟员一律平等”,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秘密”,“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章程》中关于党要实行盟员平等制、各级组织选举制、党代会年会制、工作报告制、撤换制和开除制的规定,以及关于党的活动要公开,代表大会发表的宣言向社会发布,如马克思恩格斯为同盟写的纲领性文献《共产党宣言》随后不久就在伦敦以单行本公开发行,都无情地荡涤了早期无产阶级的空想社会主义政党密谋独裁的痕迹,鲜明地体现了党的民主性质。《章程》还规定,同盟中具有普遍的和直接利害关系的问题“提交全盟讨论”,由集体议决,形成决议。虽然共产主义者同盟此时尚未明确规定多数决定的原则,但是集体议决事项在实际过程中必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鉴于《章程》缺乏明文规定的不足,到了1864年组织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时,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地制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内生活根本原则。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少数都要服从多数”,应当维护“多数对少数的权威”。不言而喻,马克思恩格斯在制定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时,其中显然包含了服从和集中的原则。民主的过程和产生的结果,也必然是集中和统一。少数必须服从多数,大多数人通过的决议,理所当然对少数人具有约束力,少数人不能不执行。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同盟从一开始就强调的,盟员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不能遵守者就要开除。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视域中,关于政党的组织制度乃至国家政权的组织制度,向来沿用的是自古希腊以来形成的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之说,简称为民主制与专制制(或曰集中制、集权制)。民主制与专制制(集中制、集权制)是对立的、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从实现无产阶级解放和共产主义事业出发,马克思恩格斯一贯主张无产阶级的政党和国家只能采取民主制,而绝不能搞专制制或集中制。为什么呢?这是因为只有民主制才具有人民性。马克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民主制独有的特点,就是国家制度无论如何只是人民存在的环节”,而“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民主制作为国家制度,只有它才是为人民而存在的,人民也只有通过它,而不可能通过别的什么制度而得到发展。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马克思指出,“集中制的组织对秘密团体和宗派运动是极其有用的,但是同工会的本质相矛盾。”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也是根本对立的。民主制强调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强调少数服从多数;集中制则强调领导的权力和意志,强调多数服从少数;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强调权力中心在领袖个人,或者在一个领袖集团。可见,党的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实际上还是民主制与专制制在党内的对立。为此,1847年在马克思恩格斯指导下建立的共产主义者同盟,就必然要创用民主制的组织原则和制度。对此,恩格斯在晚年评述说,共产主义者同盟“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现在一切都按这样的民主制度进行。”由上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在建立无产阶级政党组织时,完全是在基于民主制和集中制相对立的前提之下,来确立党的民主制原则和制度的。
    1. 民主集中制: 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机制
    2. 中国共产党践行民主集中制的经验与启示
    3. 罗平汉:民主集中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 辛向阳:民主集中制是一种具有科学性的组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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