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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
发布时间: 2020-07-03    作者:张保生    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 202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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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事实认定或知识获取问题上,历史学和法学都属于证据科学的研究领域,二者拥有共同的研究对象,运用大致相同的证据推理方法,遵循着事实认定的一般规律,并面临着同样的科技挑战。同时,在事实认定的目的、时限与结果等方面,法官和历史学家又存在明显差别。历史学家通过一定理论视角发现历史事实的过程,虽然与审判过程一样都需要证据解释,但证据法学在反对历史事实建构论的前提下,强调在事实前提和判决结论之间一定要有某种确证关系,并用最佳解释推论(IBE)的整体性解释方法取代了对证据的精确概率解释,从而揭示了司法证明的本质及其基本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

  全文见附件

  1. 法学与历史学事实认定方法的比较_张保生.pdf
  1. 新中国法学六十年:以若干历史事件为线索
  2. 历史学的研究方向与范式——曹树基教授访谈
  3. 第五届历史学前沿论坛在济南召开 绘制文明成长的时空坐标
  4. 问题探索与学科融通
  5. 历史学的学科设置调整中
  6. 2009年历史学发展状况:60年回顾是焦点
  7. “交异”与“融通”:近代以来社会学与历史学关系变迁
  8. 历史学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学的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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