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在社会科学中居于最为显赫地位、掌控着社会科学话语权的两门学科——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法经济学以一个新的方式解释法律体系,这个新的方式对于法学家以及任何一位对公共政策问题有兴趣的人都极其有用。
所谓法经济学,目前最为普遍的定义是“应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的主要概念)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过程及其在经济上的影响”。在法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过程中,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均为法经济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古典经济学为其提供了思想基础,新古典经济学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因此,法经济学与各种经济学理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逻辑关系。
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的制度经济学派代表约翰·康芒斯(John R.Commoins)在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The Legal Foundation of Capitalism),《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等著作中,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经济分析提出了他自己的理论见解。他的思想也被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诺思(Douglass C.North),尤其是法经济学制度学派的代表塞缪尔斯(W.J.Samuels),施密德(A.A.Schimid)所继承和发扬。新制度经济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广泛运用为现代法经济学的迅速成长注入了一支催化剂。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由美国著名现实主义法学家弗兰克(Jerome Frank)和卢埃林(Karl Llewellyn)发起的现实主义运动促使人改变了概念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及当时大萧条带来的市场失灵论要求“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学和法学开始真正地结合,并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20世纪50年代,阿伦·迪雷克特(Aaron Director)和爱德华·列维(Edward Levi)就开始综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垄断监管领域,但就某种意义而言,这种联系其实是再明显不过的:一个人若对垄断怎么形成及垄断者的行为特征毫无所知,他怎么可能理解垄断监管呢?然而,在经济学的早期应用中,大家也还没想到用经济学解释法律领域,因此也就没有把经济学应用到宪法、家庭法及刑法领域。
法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科斯
法经济学的真正起步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艾伦·迪雷克特(Aaron Director)教授创办《法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and Economic)开始的。1960年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教授在《法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法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外部性问题独辟蹊径地分析,得出结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由于《社会成本问题》使用大量的普通法案例来研究经济问题,从而提出交易费用思想,科斯本人被公认为法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其经典之作《社会成本问题》是法经济学学科创立时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不仅在理论上显示出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科斯在方法论上展示了对法律进行分析的方法,那就是,坚持理性选择的成本收益比较,坚持对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而不是进行抽象的概念推演。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因此成为法经济学的基础分析方法。《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使法律的经济分析成为现实,这也是为什么法经济学研究者把科斯的贡献放在突出位置的原因。
法经济学的初创期还有两位重要的代表人物,那就是盖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阿曼·阿尔钦(Armen A.Alchian)。卡拉布雷西于1961年在《耶鲁法学杂志》(The Yale Law Journal)上发表了《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Some Thoughts on Risk Distribution and the Law of Torts)一文,从经济学的视角系统地研究了侵权的法律问题,这是从经济学视角研究侵权法的首次系统尝试。1965年阿尔钦发表了《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一文,运用效用理论和最大化方法研究了产权制度问题。这两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的研究领域。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工作为经济分析的一般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在此之后,大批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进入到这一领域,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芝加哥大学一部分学者致力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声誉鹊起,最终形成了法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
几乎与此同时,法经济学在另外两个方面也取得了迅速发展。一是以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他们试图通过经济人行为假设以解释政府和官僚行为,旨在发展在基本方面相似于商业市场个人行为的非市场行为模式。二是以加里·贝克尔(Garys Becker)为代表的非市场行为经济学研究,即将微观经济学(主要是价格理论)运用于非市场行为研究,他将效用最大化假设运用于所有个人选择领域,包括 婚姻、家庭、犯罪和人类行为的一般理论,无论其是否发生在市场。上述发展形成了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为以后法律理论、财产权法、契约法、侵权法等一系列问题的经济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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