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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战争赔款问题
发布时间: 2013-05-09    作者:田健    来源:文史精华 20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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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国际法,有资格向日本索取战争赔款的国家包括中国在内共有13个,由于美国实际掌握着对日索赔的主导权,中国当时只得到了极少一部分实物赔款。1951年9月8日,以英、美、法等49个国家为一方与日本签订《旧金山合约》,将中国排除在合约方之外,起初引起了海峡两岸的强烈反对。但后来,台湾国民党当局为了争得与日本缔约的所谓“正统地位”,转而同意以《旧金山合约》为蓝本与日本签订“双边”合约。日本利用了台湾当局急于缔约的心态,坚持在合约中取消有关赔偿问题的条款。台湾当局为了赶在《旧金山合约》生效前与日本缔约,最终同意了日本的要求。对于台湾当局与日本签订的合约,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坚决反对并不予承认。1972年,在中日邦交谈判中,中国表示愿意放弃日本的战争赔款,但有日本官员提出,台湾当局已经声明放弃战争赔款,因此没有必要将中国放弃赔偿权力写进中日邦交的联合声明中。这一说法遭到了周恩来的严厉谴责。应当指出的是,中国只是放弃了对日本国家间的赔偿要求,至于日本对中国人民的民间赔偿问题在中日邦交联合声明中并未作任何规定。

  全文见附件

  1. 日本的战争赔款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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