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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观的“五题”
发布时间: 2010-06-22    作者:张曙光    来源:光明日报 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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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

  提要

  ▲价值及相关概念,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需要厘清。

  ▲如果把价值归结为利益,只能产生功利性的价值观。

  ▲虽然“是”不等于“应该”,它本身却蕴含了“应该”的维度。

  ▲为了使价值与评价进入良性循环,我们更应当关注“价值评价”与“价值创造”的统一。

  ▲努力以正价值主导负价值,变垂直式的价值向度为多向多维的价值向度。

  ▲充分考虑“仓廪实”、“衣食足”之后,人们的精神需要和容易滋生的问题。

  近些年来,价值观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但是,作为价值观核心概念的“价值”及相关概念,在国内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许多似是而非的看法,影响了我们对价值观问题的理解,因而有必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和命题。

  关于价值概念的理解

  现代价值观的“价值”概念,直接来自于经济学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但就其拉丁词的本义和现代哲学语境中的涵义而言,却远远超出了经济学的范畴,是一个包含伦理学、美学、宗教学、政治学所指涉的具体价值形态,与“善”通用的概念。因而,价值首先指的是人们所希冀和追求的“好”生活,表征着人的存在的目的性;经济学意义的含义只是第二位的。但目前存在的一些对价值的界说,恰恰是这种意义的倒置。无论是过去把“价值”归结为“效用”,还是现在把价值等同于“利益”,都是倒置的例证。如此一来,价值的理想性和超越性不见了,因而也就谈不上对各种效用和利益问题的批判性审视了。其实,正是价值由现实趋向理想的向度,在人们的观念世界耸立起一个与完满和终极的整体相关联的价值观,它既引领人们前进又赋予其生活以意义。所以,作为人的生命之自觉形态的价值观,不仅能够引导人们追求自身的利益,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还能够召唤人们不断地走向更高的精神境界,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如果把价值归结为利益,又进而把利益作为思想的坐标,那就只能产生功利的并且是近视的价值观——以官职、金钱、称号等外在形式化的东西作为人的价值尺度,而不是看重人的思想情感、道德品行、真才实学、精神境界。的确,“名利”并不纯然是人的“身外之物”,而是构成人的社会规定性的要素,这些要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证人的社会存在和能力,在现代社会尤其如此。但是,这些东西只是人们借以实现自由的有限手段。如果人们在某一社会中普遍地陷入名缰利索,人的生命价值的平等和人格尊严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维护,那么这个社会就“异化”了。这也是我们反对把“价值”作功利性、工具化理解的根本原因。

  “是”与“应该”的关系

  长期以来,休谟关于从“是”中推不出“应该”的论断,既给予我们有益的警示,又成了令人头痛的魔咒。其实,它不过是对科学之“真”与人文之“善”的关系的一种判断。借用前人的话说,科学的尺度是“宇宙”,人文的尺度是“人性”,尺度不同,当然结论就不同。属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目的性之“应该”,既源自于人的生命本然的“合目的性”或“向性”,又通过自觉目的的形成及其对象性活动,反映、扩展和提升着这一生命的向性,使自身不断地走向外部世界并与之“打成一片”。这也是“社会事实”的形成。可见,社会事实是人们通过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对包括人的生理生命在内的“自然事实”的开发和重塑:它使自然事实的某种“可能”得到实现,“现实”(形态)则得到改变。正是经由这一“是其所是”又“是其所不是”的变化,自然事实成为社会事实。虽然“是”不等于“应该”,它本身却蕴含了“应该”的维度。而社会事实无论表现为静态的实体,还是动态的事件,都是体现了人的目的手段之间关系的“事态”。其中,“目的”关联着价值,“手段”则可归为“事实”。西方现代社会管理学家西蒙就是基于这样的区分,提出目的确定之后,可以把实现目的的“手段”转化为不含价值判断的因果关系,从而在经济管理学中对“事实”进行科学的研究。当然,总体上人们必须考虑目的与手段相互制约的关系。笔者进一步指出,从社会事实中“推出”应该,或由应该“建构”社会事实,也是合乎逻辑的。当然,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同样的“事实”可能有不同的社会意义和理解,引出的“应该”也可能大相径庭。“应该”因而呈现出多元化。但笔者认为,在世界一体化的时代,各民族既要相互尊重,也完全应当通过对话和交流,在涉及人的生命和生活的基本问题上取得共识。

  “价值”和“评价”的性质及关系

  为了区分价值与评价,我们往往以“客观”作为价值的特性,以“主观”标示评价的特性。其实,主客二元的思维并不适合于应然的价值领域。价值不是人的主观幻象,作为人类看重、珍惜和追求的一切,价值离不开人的感觉和意识的感受、判断、赏析即评价,并正是经由鉴赏与评价,价值才成为“现实的”价值,即显现于、实现于人的生活的价值。美属于有美感的眼睛,音乐属于有音乐感的耳朵。对象的意义总是以人们感觉和意识的能力为限。这不是主张“主观”价值论,而是说价值表征着人们与其对象之间的契合、共鸣、交融的关系,而评价则是对这种“关系”的感知与显示。一些重要的价值或一些将来大放光彩的价值,许多人却不看重或看不懂,这是常有的现象。当我们基于这些现象强调价值是客观的、评价是主观的时候,我们其实是站在社会“总体”的立场和历史“前进”的向度上,力求让人们的感觉和意识超出短浅的狭隘的视野,能够通达和把握这些价值。无疑,人的感知、意识特别是情感有着很强的个体性,面对同一对象,他们的感受或理解不会完全相同,这十分正常。问题在于如何使这种差异构成张力,使人与对象和人们自身的关系向着健康、和谐的方向变化。笔者认为,为了使价值与评价进入良性循环,我们更应当关注“价值评价”与“价值创造”的统一。只有那些价值形态——感人的文学艺术、公平正义的规则、善的行为、人性的光辉——的创造者,才是价值最好的阐释者和评价者,因为他们凭借自己的经验积累、敏锐的直觉和想象力,已经先期在大脑中将其构象出来。当代人缺失生活意义的一大原因,是由于片面分工和工作节奏的紧张,成了只懂自己专业的“单面人”,他们当然也希望自由全面发展,但却缺乏艺术创作的情趣、才能和时间,只能被动地接受别人的作品。没有创作的艺术才情,何来欣赏的艺术细胞?生活意义的狭隘与无聊也就在所难免了。

  关于价值的矛盾性

  当我们谈论价值时,还往往忽略或不能正视价值的矛盾性。人生充满矛盾,真善美圣与假恶丑俗就是价值矛盾的突出体现。价值的这一所谓“正”“负”形态,固然“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但其区分的相对性,也意味着它们的相互依存和相互渗透。如同有爱就有恨、有亲就有疏、有利就有弊,价值的两重性统一在人的生命活动及其过程中,并使人类的文明产生悖论和异化。人们追求真善美,既说明人生难得进入真善美的境界,人所追求的是自己缺失的东西;也说明人生产生着真善美并能够有意识地趋向于它。我们过去在价值观上的一大教训,是以非此即彼的态度,把价值的正负形态二元化、极端化,并企图以前者消灭后者,这样做的结果往往适得其反。近年来出现的价值的“中性化”现象,一方面是对过去极性价值观的消解,同时也是对“不好不坏”、“亦好亦坏”这样的价值中介现象的肯定。但人生毕竟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我们永远也取消不了价值的方向性和等级性。不分是非、混淆善恶只能贻害社会。我们应该做也能够做的,一是努力地以正价值主导负价值,二是变垂直式的价值向度为多向多维的价值向度。须知,即使真善美之间也有矛盾甚至对立。但真善美又是互补和统一的。如果说科学之“真”确立了我们生命的条件与边界,那么,价值之“善”“美”则开显了我们生活的意义与可能,前者的“冷峻”与后者的“热情”,恰恰是人们得以编织现实的、健康的人生的经纬。同理,“自由”作为真善美的统一体也包含着内在矛盾,自律、公正与和谐就是这一矛盾的解决形式。人与世界多方面的关系和多向性,决定了人生价值的丰富性和多向度。

  关于“形而中”的价值形态

  我们过去谈“价值”,首先想到的是“形而下”的实物及其属性,现在关注的“价值观”则似乎只是“形而上”的观念,这就把“形而中”的价值形态即道德规范、社会规则、制度安排等遗忘了。说这些价值形态是“形而中”的,意思是它们的产生和存在,既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又受到人们价值观念的引导或影响;反过来,这些价值形态及其所营造的社会系统和人文秩序一旦确立,又会在很大程度上支配人们具体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从而导致社会物质条件和社会财富的变化消长。一般而言,属于形而中的社会组织系统与人文价值系统,分别是社会文化大系统中的两个子系统,后者由于推崇道德价值的“优位”性,对社会组织系统能够发挥批评和范导作用。但如果两者形不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则双方都会受到伤害,并容易滋生虚伪与潜规则。就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无论是社会组织秩序,还是人的心灵秩序,都处在重建过程中;现代与传统、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之间复杂的矛盾和纠葛,仍需很好地解决。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企业与职工、效率与公平等等两方面的关系,还需长时间地调整。为了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和良好秩序的建立,推进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合理分化、允许合法的民间组织的建立(这些组织在环保、救灾活动中,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不断完善法治并加大执法的力度,都是十分必要的。依据中国社会和文化变迁的逻辑,我们还应当充分考虑“仓廪实”、“衣食足”之后人们的精神需要和容易滋生的问题,将“礼节”与“荣辱”给予时代的诠释并作为社会秩序和文化规则建设的重要内容。(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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