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酝酿建立经济特区
在1978底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经邓颖超提议,李先念等同意,将几个有关的材料印发给与会同志参阅,这几个材料是:《罗马尼亚、南斯拉夫的经济为什么能高速发展?》《苏联在二、三十年代是怎样利用外国资金和技术发展经济的?》《战后日本、西德、法国经济是怎样迅速发展起来的》《香港、新加坡、南朝鲜、台湾的经济是怎样迅速发展起来的》等。这些材料引起大家的极大兴趣。随后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这次全会通过的公报指出: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努力采用世界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
对外开放的决策确定后,如何具体实施,从哪里起步,选择一个什么样的突破口,并非易事。在中共中央高层的关注和支持下,经过面向世界认真分析国外经济发展情况,深入研究加速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问题,广东、福建两省的领导及各界人士审时度势,积极争取。中央决定把突破口选在靠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广东和福建两省,建立经济特区。
建立特区也经历了一个不平凡的过程。1979年1月,国务院负责经济工作的副总理李先念批发了广东省、交通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的《关于我驻香港招商局在广东宝安建立工业区的报告》。这可以说是建立深圳特区的重要准备。
4月下旬,在中央召开的专门讨论经济建设的工作会议上,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汇报工作时提出:希望中央下放若干权力,让广东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较多的自主权和机动余地;允许在毗邻港澳的深圳和珠海以及属于重要侨乡的汕头举办出口加工区。邓小平十分赞同这一设想,并对广东省委负责人习仲勋、杨尚昆说:“还是叫特区好,陕甘宁开始就叫特区嘛!中央没有钱,可以给些政策,你们自己去搞,杀出一条血路来。”(《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上,第510页)根据邓小平的提议,中央工作会议正式讨论了广东省的提议。4月,中央就派国务院副总理谷牧带队到广东、福建进行实地考察。7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广东、福建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如规定两省实行财政包干,有权安排和经营自己的对外贸易,两省的外汇实行大包干;扩大两省在计划、物价、劳动工资、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两省可以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的厦门各划出一块区域,试办出口特区,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允许外国厂商投资办企业,或同他们合办企业和旅游业等。
1980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转《广东、福建两省会议纪要》,正式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
同年8月,当时任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的江泽民,受国务院委托,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作了关于在广东、福建两省设置经济特区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说明。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粤、闽4市设立经济特区的建议,同时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完成了设立经济特区的立法程序。
敢为天下先深圳“杀出一条血路”
经济特区处在中国对外开放战略格局中的前哨阵地,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场,它的建立在改革开放的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其中深圳特区发展最快,引起世人瞩目。
“杀出一条血路”,实际上就是破除传统经济模式,破除陈旧的思想观念,就是要敢为天下先。深圳等经济特区的开拓者们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业伊始,就提出了“建设资金以引进外资为主”的方针,把香港、外国的资本源源不断地吸引到特区来。特别是深圳在特区建设过程中,连续创出几个“全国第一”,闯出了自己的路。
深圳特区在社会主义中国,最早“出租土地”;最早“预售商品房”;第一个推出工程“招标投标”方案;最早建立“劳务市场”、“原材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还有建国以来人们早已陌生或很不熟悉的“金融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人才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等等。
概括起来,经济特区实行的特殊经济政策和管理体制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建设资金以引进外资为主,所有制结构为多种形式共存,产业结构以工业为主,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二是特区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以市场调节为主。三是管理体制有更大的自主权,在投资项目审批、外贸、企业经营等方面都给予优惠待遇。四是对来特区投资的外商,在税收、土地使用、出入境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
经验证明,当今世界既没有任何国家能够拥有发展本国经济所需要的一切资源,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掌握世界上所有的先进技术,更没有哪个国家能离开世界市场。中国要发展,要赶上当代世界的经济和科技发展,要进入世界市场,创办经济特区开启了对外开放的窗口,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