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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改革
发布时间: 2010-04-09    作者:周绍朋 吴山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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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复苏,世界经济将进入后金融危机时期。在这个时期,我国将实施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十二五”期间,我国的改革和发展将如何进行,这是目前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

  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当前全世界都在关注着中国应对金融危机的成功经验,但对这种经验有着完全不同的认识。从深层次看,其分歧主要集中在如何看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上,即要不要继续坚持和深化市场取向改革,要不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我们必须排除一切干扰,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军事工业和民用工业的融合发展。为此,必须正确处理调整、改革和发展的关系。在后金融危机时期,既要坚持平稳较快发展,又要大力推进改革和调整。大的调整往往会挤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要特别注意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和发展。要深化市场取向改革,完善市场机制。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

  国有企业改革重点

  后金融危机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改革。现阶段国有大型骨干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仍然是体制不顺,资本运营效率不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国有资产出资机构的定位问题,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问题,投资主体多元化与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问题,整体上市与建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问题,高管人员的薪酬问题等还有待进一步解决。

  准确确定国有资产出资机构的职能定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正式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出资机构,将不再履行或代行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为此,可将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局、办),回到各级政府序列,专司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另一部分则改组为各级国有资产总公司,专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以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经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局、办)与各级国有资产总公司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即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国有资产总公司作为出资机构,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投资结构的合理性。同时,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国有资产总公司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派出资人代表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监管,确定企业高管人员的薪酬标准等。

  对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进行分类改革与管理,要准确而合理地确定国有独资企业的范围。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如重要的军工企业、战略物资储备企业,以及某些由生产技术特点决定的自然垄断企业和重要的基础设施企业、提供公共产品和劳务的公共企业等,可实行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范围,应根据产品在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确定。对极少数国有独资企业,要继续深化董事会改革试点。对非国有独资企业,在股权多元化、分散化、合理化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司制度和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国有大型集团企业母公司层面的改革和改组。在分类改革和管理的基础上,对国有大型集团企业进行改革和改组。除少量应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的特殊企业,对其他母公司采取独资形式的集团公司,要大力推进母公司层面的股份制改革和重组。可以把母公司改造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即整体改制或整体上市。其国有股份由国有资产总公司直接持有,行使出资人权能;也可把母公司改组为纯粹的控股公司或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产总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份。要做大做强已有的上市公司,使其成为新的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投资公司和被改造的集团公司母公司可进行跨行业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对现有集团公司中尚未转制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存续企业,要进行大力度的资产整合和重组,推进股份制改造或上市改革。其业务范围可扩展到全社会,可为原有企业服务,也可为社会上的其他企业服务。要以被改造后的母公司或新组建的国有资产总公司为主体,进行国有大型集团企业的重组。重组的目标,是把国有资产以国有股的形式集中到优势企业,而不是把企业用行政手段合并在一起。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

  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是深化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改革的关键,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环节。非公有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是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根本途径。

  对垄断行业必须分类进行改革。按照产生的原因,垄断可分为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由竞争形成的垄断为经济垄断;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包括行政法规与政策)造成的垄断是行政垄断;由行业和企业的生产技术特点决定的垄断称为自然垄断。由于垄断的性质不同,打破垄断的方式、方法也应有所不同。

  垄断行业改革的重点。从总体上看,现阶段我国由竞争形成的经济垄断很少。非公有资本能不能进入某些竞争领域,主要取决于这种领域进入门槛(主要是技术、资金等)的高低和企业实力的大小。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主要是指非公有资本进入行政垄断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当前,深化垄断行业改革的重点,是推进行政垄断改革和自然垄断行业中非自然垄断环节的改革。需要指出的是,打破垄断、保护竞争,必须考虑市场效率边界。

  行政垄断行业的非公有资本进入。行政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行政垄断的范围和程度应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确定,并随国家发展阶段和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越强大,行政垄断的范围和程度就越小越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垄断的范围已经大大缩小。要在不危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这种开放。非公有资本进入这些行业可以有多种不同形式,独立地开办企业只是其中的一种。利用现代产权形式,包括公司制、股份制等,积极推进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

  自然垄断行业的非公有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铁路、天然气、自来水等,并不是其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都是自然垄断的。自然垄断行业中非自然垄断环节应当是改革的重点。非公有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进入其非自然垄断环节。可以以股份的形式进入,也可以独立地开办企业。这些行业的进入门槛(资金的或技术的)较高,能否进入,要由企业的实力决定。要特别鼓励非公有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采取入股的形式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网络垄断环节。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1.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十年(2003-2012):进展与评估
    2. 行政审批改革激发经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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