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国史网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重要新闻 | 影像记录 |  国史教育
中国概况 | 人物长廊 | 大事年表
国史珍闻 | 图说国史 | 国史辨析
专题研究 | 理论指导 | 政治史 | 经济史 | 征文启事 | 学 者
学术争鸣 | 学科建设 | 文化史 | 国防史 | 地方史志 | 学 会
论点荟萃 | 人物研究 | 社会史 | 外交史 | 海外观察 | 境 外
特别推荐 | 文 献 | 统计资料
口述史料 | 图 书 | 政府白皮书
档案指南 | 期 刊 |  领导人著作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国防史 >> 国防体制和法制
我国兵役制度中军人权利义务关系模式的历史演变
发布时间: 2009-09-14    作者:郭玉梅    来源:《军事历史研究》2008 年第 4 期 2008-04-14
  字体:(     ) 关闭窗口

三、模式三——“过渡型”兵役制度

  “过渡型”兵役制度的确立  1984531,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颁布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这部兵役法,是在1955年兵役法基础上修改的,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军队建设战略指导思想转变的大背景下修改的,是一部具有时代特征的兵役法。

  80年代末期以来,世界战略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战略均势出现失衡,旧的战略格局已经打破,新的格局没有形成,整个世界处于新旧交替的过渡时期,变得更加动荡不安。为适应世界战略格局的变化,各国都在抓紧调整国家发展战略和国防战略,以争取战略主动权。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要有强大的国防,这是国家安全的需要。常备军和后备力量是构成国防的两大基本要素,因此,实行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符合当今世界国防发展战略的共同趋势,反映了和平时期国防建设的客观规律。

  该兵役制度最鲜明的特点是规定我国实行“一个主体、两个结合”的兵役制度,实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旨在更好地加强我军后备力量建设。通过预备役制度将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公民按战时兵力编成的要求组织起来,以便战时进行成建制的动员,迅速集结补充部队。实行义务兵役制与志愿兵役制相结合的制度,就是将部分具备一定军事素养的义务兵改为志愿兵,或以合同方式直接从地方招收专业人员到部队当志愿兵,使过去曾由部分干部担任的、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由志愿兵担任。这样的兵役形式,对于适应新的形势,加强我军建设,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过渡型”兵役制度中军人权利义务分配的主要特点  以义务为出发点的“一个主体、两个结合”兵役制度中,仍然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制。但是,从义务本位的义务兵役制过渡到以义务为出发点的“一个主体、两个结合”兵役制度,是对军人权利保护的一个重大进步。这样的军人权利义务模式可以归结为“过渡型”模式:

  由义务向权利倾斜: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同时,又适当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可以看出,在军人权利与义务这个天平上,“过渡型”兵役制度减少军人义务的砝码,而相应地增加部分军人权利的砝码,从而使军人权利义务这一天平出现新的倾斜。同时军人的权利问题已经引起了一定的重视,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就能够享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由义务向权利过渡:过渡是慢慢的、逐渐的过程,即在潜移默化中由军人义务向军人权利转化。实行以义务为出发点的“一个主体、两个结合”兵役制度以后,军人享有的权利日益全面化、系统化了,不仅包括正在服役的军人,还包括预备役军人和民兵。在这一时期,还实行了军衔制度,明确了军人在军队中的责任,也是军人所享有的荣誉权,是对军人权利的一项制度保障。军人义务与权利之间的天平,正向权利方向倾斜。

  由义务本位向权利义务一致回归:之所以讲回归,是因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本来是一致的、平等的,没有孰多孰少、孰轻孰重,现在出现了由义务向权利过渡、倾斜的倾向,并最终慢慢回到平衡的位置。1984年兵役制度中对军人义务的履行进行了适当的缩减,也不再强调义务兵役制度的唯一性,实行以义务为出发点的“一个主体、两个结合”兵役制度,考虑到了制度的多样性,尊重了公民的选择权,无论是履行现役还是预备役,都有了制度的保证。比如说1955年对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规定为:陆军3年、空军4年、海军5年。1984年调整义务兵服役年限,改为陆军3,空军、海军4年。从年限上的缩减来减轻军人履行义务的时限。1984年的兵役制度还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后的安置作了原则规定。在强调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的同时,又适当规定了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问题[7]。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是对军人权利进行保护的重要方面,将这样的原则规定纳入到兵役法中还是第一次,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对军人法律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军人义务向权利的逐步过渡表明了军人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军人的权利和义务正在向着一个新的平衡点而努力。

四、模式四——“平衡型”兵役制度

  “平衡型”兵役制度的确立  随着世界军事形势的发展和国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1229日审议通过了对1984年兵役法的修正案。其中删去了义务兵为主体的提法,确立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这表明了国家在兵役制度建设上,强调义务兵与志愿兵并重的立法精神,表明了由以义务为出发点的军人权利义务关系向权利义务一致的倾斜。此外,新的兵役法,在义务兵的服役年限、志愿兵的来源、预备役制度等方面也有较大修改。以权利义务一致为宗旨,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8]

  我国《国防法》第56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5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第58条规定:“现役军人应当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热爱人民,保护人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由以上三条可以看出,军人的义务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忠于祖国的义务。这是现役军人军事义务的核心,军人只有热爱祖国,保卫祖国,才称得上是真正履行了军人应尽的兵役义务;第二是遵纪守法的义务。这是军人义务的重要内容。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仅是每个军人的法定义务,而且也是检验军人在政治上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第三是发扬优良传统的义务。军人必须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这是军人不可或缺的一项义务。

  军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除了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以外,还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特殊权益,这些权益是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的,是军人特别享有的一些权益。随着我国兵役制度的日益完善,军人享有的特殊权益也日益完善。除了享有应有的荣誉权、人格尊严权、履行职责权外,军人特殊权益的范围得到了扩充,例如在婚姻特殊保护上,对破坏军人婚姻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婚姻法》规定: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须经军人同意。另外,军人的生活优待权、退役安置权、残疾优抚权的享有都较以前有了更大的进步。

  “平衡型”兵役制度中军人权利与义务分配的主要特点  军人权利义务平衡化:平衡,也就是对称,军人权利义务平衡化是针对权利义务不平衡化而言的。1998年新的兵役法是在原来1984年兵役法的基础上改革而来的,删除了兵役制度中的以义务为主体的原则。任何承担军事义务的主体要履行军事义务,都必须在不同方面、不同程度上享有某些相应的军事权利。如果没有参加某种军事活动的资格,也就无法履行这一军事活动中的义务。军人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表现在多个方面,如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缩短义务兵服现役年限,这都是在军人履行军人义务的基础上,相应减轻其义务,保障其权利,使二者达到平衡的表现;另外还拓宽退伍军人安置渠道,在军人履行义务的基础上,给予权利的补偿。这些方面都表现了为军人权利义务之间平衡化所做的努力[9]

  军人权利义务对等化:对等,就是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的主体,也不允许存在只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主体。在一些情形下承担的义务,必然在另一些情况下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是享有权利应付出的代价,是有偿性的。值得注意的是对等不是绝对的平等,不能简单地用多少来比较,也不能用数字来量化,应当从整体上去把握军人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对等。

  军人权利义务互为因果化:军人权利与义务包括军事权利与义务,还包括非军事权利与非军事义务,军事权利与非军事义务之间、军事权利与军事义务之间、非军事权利与军事义务之间、非军事权利与非军事义务之间都是一种因果关系。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国家和社会保障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的规定中涉及的权利事项就是与宪法第55条规定的“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之间互为因果的。没有义务的规定,也就没有权利的享有。

  参考文献:

  [1]骈宇骞等译注.孙子兵法·孙膑兵法[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6.

  [2]陈秉才译注.韩非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7.

  [3]任志强.20世纪世界兵役制度发展变革的历史思考[J].军事历史研究,2002(4).

  [4]许江瑞、方宁.国防法概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6]夏勇、汪保康.军事法学[M].西安:黄河出版社,1990.

  [7]张羽.新中国兵役制度的三次重大改革[J].国防,1999(5).

  [8]罗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兵役制度改革[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1995(1).

  [9]库桂生.我国兵役制度的重大调整[J].了望,1999(2).

    1. 新中国60年兵役制度的调整改革与发展趋势
    2. 乡村振兴与发展中的产业富民: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
    3. 外媒:中国“计划市场经济”模式挑战西方
    4. 20世纪以来治黄方略与流域管理体系演变关系研究
    5. “小康社会”概念演变的历史考察
    6. 谭晓玲 王爱云:新中国成立后中共重点学校政策的演变
    7.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历史演变的思考
    8. 梁柱:毛泽东反腐思想永不褪色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当代中国研究所 版权所有   备案序号:京ICP备20023317号-2
    地址: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8号
    邮编:1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