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逐步由军工行业相互分割的管理模式转型为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政府对军工不同行业管理采取的是相互分割的管理模式,核、航空、电子、兵器、船舶、航天和导弹工业分别由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之间难于协调和统筹。改革开放后,针对这种体制暴露出来的弊端,逐步采取了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先是将航空、航天,以及兵器、电子等业务相近管理部门进行合并,成立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国防工业全行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另外,2008年新成立工业与信息化部,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隶书于工业与信息化部,也有助于打破军民分离体制,逐步建立军民融合型体制。
改革开放后,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型不仅体现在军工管理体制上,而且体现在具体的管理方式和手段应用上。改革开放前政府对军工的管理手段主要是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改革开放后,政府对军工的管理手段有了重要的转变。政府对军工的计划调节手段,主要是制定军品发展的长远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以及同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签订军事订货合同,而且主要集中在军事专用品的科研生产上。至于军工科研生产部门的民品及其部分军民两用品的科研生产则通过市场机制作用进行调节。传统上使用的行政手段开始逐步被法律手段所替代,为了适应法治经济的需要,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在装备科研生产管理的法制建设方面的力度有了明显的加强。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关于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中央军委先后颁布了《装备条例》、《装备科研条例》、《装备采购条例》、《装备维修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总装备部制定下发了《装备采购计划管理规定》、《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等配套规章。国防科工委颁布和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部门军品配套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武器装备研制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政策纲要》、《军品出口管理清单》,《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规。为了健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制度,国家保密局、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还联合颁布实施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为推进军工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国防科工委还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资委,发布和实施了《关于推进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指导意见》等法规。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企业和政府行为,使政府对军工的调节和干预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从而为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政府对军工的干预和管理,还比较注重经济手段的应用,通过税收、投资、金融等一系列经济手段来调节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经济活动。
国防工业运行中的政府职能转型,不仅更加注重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而且重视和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因而对提高国防工业运行效率产生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确立军事部门独立的采购主体地位,使其能够依据军事科技、现代战争、国家军事战略和安全环境等制定更加确实可行的武器装备发展规划,并在军费预期约束下精打细算,充当精明买主的角色,不仅可节省武器装备采购费用,提高武器装备采购效率,促进武器装备的快速发展,而且可为军工科研生产单位提供外部压力,迫使军工科研生产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军工科研生产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二是按照军品供需分离原则逐步建立集中统一的军工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政府行政部门可以专司于制定军工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法规等政府职能,有助于形成比较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和依法行政,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可打破长期以来条块分割、多头领导、各自为政的行业管理格局,有助于打破行业限制,使市场机制在不同行业之间能够更充分地发挥作用,这不仅提高了军工的社会分工协作水平,而且进一步优化了军工资源配置。
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某些消极的传统观念影响作用根深蒂固,政府作用发挥仍然存在一定缺陷。[⑥]在军政关系上,把军队和行政管理部门关系简单地称为“供需关系”,认为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代表国防军工利益,总装备部代表军方利益,从而出现一些政策制定等不协调问题。比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着手制定《国防科研生产法》,总装备部则着手制定《武器装备采购条例》;国防科工委颁布实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总装备部颁布《武器装备采购定点目录》;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颁布军品科研生产标准,解放军总装备部颁布武器装备验收标准等。在政资关系上,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与国资委之间也存在许多不相协调因素。比如,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的职能是管事,国资委既“管资产”,有“管人”,从而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的“事”、“资产”和“人”的管理不统一。另外,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机构和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及考核办法也存在较大的差距。总体上讲,政府对国防工业管理的职能还不到位,惯了一些不该管、管不了和管不好的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客观上需要在实践中继续转变和完善政府对国防工业管理的职能。
[①]蒋宝琪:《中国国防经济宏观分析》,国防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1页。
[②]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历史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297页。
[③]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历史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1196-1196页。
[④]《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⑤]《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⑥]梁清文、孟庆贵:《对调整改革国防科技工业体制中三大关系的再认识》,《中国国防经济》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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