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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央政府对西藏的政策
发布时间: 2010-02-03    作者:吴楚    来源:中国西藏信息中心 201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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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是中国的一个边疆民族地区。自和平解放以来,经过民主改革,废除了腐朽残酷的封建农奴制度,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百万农奴翻身做主人。此后,西藏与全国一样,实行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城乡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中央政府在西藏实行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实践证明,这些方针政策是符合西藏实际,得到西藏各族人民衷心拥护的。正因为如此,2008年西藏发生“3·14”打砸抢烧事件后,西藏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拥护政府采取果断措施,很快平息了事态。西藏生产生活秩序已基本恢复正常。本文简要回顾这几十年来中央政府对西藏所采取的、一贯的方针政策。

  第一,西藏自古以来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位于中国的西南边疆,居住在高原上的藏族先民,远在公元前就与生活在中原的汉族和其他民族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经过漫长的岁月,青藏高原上分散的众多部落逐渐统一起来,成为现在的藏族。13世纪中叶(公元1247年),中国元朝时期,西藏正式纳入中央政府行政管辖。元代中央政府设立宣政院,直接管理西藏地区军政要务,还派官入藏,清查户口,确立差役,建立驿站,派驻军队,镇守边疆等,对西藏全面施政,充分行使了有效管理。1368年,明兴元亡,继承了治理西藏的权力。明朝中央政府在西藏设立乌斯藏、朵甘两个行都指挥使司和俄力思军民元帅府,管理西藏的军政事务,这些机构的负责官员均由中央任命。为更有效治理西藏,明朝还给西藏各地宗教领袖封以“法王”、“王”等名号,且名号的继承必须经皇帝批准。1644年,清王朝取代了明王朝,进一步加强了对西藏的治理。从清朝开始,历世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继位、坐床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册封和批准,并成为遵循几百年的历史定制,十四世达赖喇嘛本人也是经当时的民国政府批准继位、坐床的。

  1951年,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代表在北京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受到西藏各阶层人民的赞成和拥护,十四世达赖喇嘛也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西藏实现了和平解放。上述历史表明,从13世纪至今近7百多年的时间里,中国中央政府虽经朝代变更,但一直对西藏行使着主权管辖,世界上也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西藏是一个独立国家。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是包括藏族同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这一重大原则问题,中央政府的态度始终是坚定不移的。

  第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中国的民族分布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各民族间政治、经济、文化联系十分密切。特别是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在共同反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压迫的斗争中风雨同舟,团结得更加紧密。根据这些情况,新中国成立后,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成为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几十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民族因素与地区因素的结合,既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和主权,也有利于少数民族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它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政治稳定、社会进步、民族团结和人民幸福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是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成功典范。

  1951年,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签订的“十七条协议”规定,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56年,成立了自治区筹备委员会,9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当时由十四世达赖喇嘛担任筹委会主任委员。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0多年来,共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200多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环保等各方面。例如,《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历届人大常委会主任、政府主席和政协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目前在全区干部总数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达75%以上,其中绝大部分是昔日的农奴、奴隶及他们的后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力保障了国家的统一和西藏各族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任何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张,既违背中国的宪法,又违背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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