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1949年9月,中国共产党主持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大会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至此,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相适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组织形式得以正式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创建了最好的组织形式。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的国体,也决定了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确立了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在普选基础上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彻底否定了中国历史上社会政治生活中少数剥削阶级对人民大众的政治压迫,否定了延续几千年的少数剥削阶级的特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人民大众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国家体制,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社会主义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法规、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任免国家机构领导人员、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从根本上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有利于广泛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万众一心,有领导、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国家机构协调高效运转确立了规范的政权架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或作出的决议依法行政,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保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合理分工,协调一致地工作,有利于国家统一有效地组织各项事业,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效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我们国家有23个省(包括台湾在内)、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在香港、澳门还设立了两个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既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统一,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既有利于实现民族平等,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又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维护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这一论断对于我们检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效和作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这些都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好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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