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毛泽东在政治实践中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任何制度都是通过制度运行来发挥其功能、凸显其价值、实现其目标等。制度文本具体表现为一些通过法律等形式规定的基本的准则、标准、规范等,它是制度实践的基础。因此,毛泽东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文本的实践,这主要指维护制度文本所赋予人民代表大会机构的职权的发挥。
第一,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
1954年至l957年期间,以宪法为依据,全国人大很快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重要的组织法规。据统计,在此期间,仅中央一级就颁布了四百三十多件重要法规。刑法、民法等重要法律开始起草,第二十二稿刑法曾提请l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征求意见。在政治实践中,毛泽东直接领导立法工作。1954年10月,中共中央统战部一份内部材料刊载了一则简讯。内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叔通准备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问题:全国人大决定了过去几年颁布的法律和条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均有效。但根据宪法的规定看,中央和地方颁布的法令中,有问题的不少,对这些有问题的法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还是由政府处理,应加以确定。毛泽东对此高度重视,批示:“刘、周、陈、邓小平、彭真阅。此件最后一页注意,应有所准备。”
第二,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权。
1954年至l957年期间,毛泽东与中国共产党将重大国家事项都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与决定。如1955年,一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并同意李富春副总理关于“一五”计划的报告,责成国务院和各级国家机关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按期完成与超额完成五年计划和各个年度计划;通过了关于根治黄河水害与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综合规划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四、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需要指出,在政治实践中,毛泽东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议案的酝酿、准备环节。l955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关于征求党内外对继续镇压反革命和举行大赦问题的意见的一份文件上批示:“请各省市委对这个问题作一次专门的讨论,同时以政协为主体举行一次座谈会,然后将党内党外对这个问题(即应否大赦及如何大赦的问题)的意见,于六月廿日以前报告中央,以便确定是否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大赦的议案。”毛泽东还指示将黄炎培撰写的关于民主人士对大赦看法信件印发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供其参考。
第三,维护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权。
1954年至l957年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和罢免了一批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和有关组成人员。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充分协商与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法律程序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为副主席;选举刘少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为副委员长;根据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四,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权。
1954年至l957年期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从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每次会议均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从一届全国人大会二次会议开始,每次会议均审议国民经济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从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开始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一届全国人大期间,常委会共听取工作报告达三十七次。在政治实践中,毛泽东特别倡导全国人大代表积极监督政府日常工作。1957年2月,针对当时的肃反工作,毛泽东说:“我提议今年或者明年对于肃反工作全面检查一次,总结经验,发扬正气,打击歪风。中央由人大常委和与政协常委会主持,地方由省市人民委员会和政协委员会主持。我们希望人大常务委员、政协委员、人民代表,凡是有可能的,都参加这样的检查。这对于健全我们的法制,对于正确处理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会有帮助的。”
从某种意义上看,制度文本设计毕竟只是问题表层现象,问题实质在于经程序正义而确立的制度文本能够真正得到有效贯彻与实施,实现制度实然功能与应然功能的统一。在1954年至1957年期间,毛泽东充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觉以行动去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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