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的历史使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任建明
我国的反贪机构隶属于司法系统,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时至今日,我国的反贪机构已经有了20年的历史,其发展过程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第一,局部试点阶段。自1989年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组建开始,到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之前,6年中,全国范围内的多个省、地、县检察院相继成立了反贪局。第二,普遍建立阶段。在反贪总局成立之后的2到3年间,全国各级检察院普遍成立了反贪局。各级反贪局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到现在的大约10年,是第三个阶段。
我国各级反贪机构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对腐败犯罪进行调查或侦查。调查结束,证明被调查人确实存在腐败犯罪行为的,由检察院系统的公诉部门提出检控,再由法院系统进行判决。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各级反贪局负责对12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或调查),即: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为了查办上述涉嫌犯罪的腐败行为,各级反贪局主要行使以下6项职权:一、收集和调取查明案件事实所需的书证、物证材料;二、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三、查询、冻结有关银行存款和账号;四、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员的身体、物品、住所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扣押有关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五、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等进行勘验和检查;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20年来,各级反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查办了数量惊人的腐败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一是填补了我国依法反腐环节上的空白。反腐的基本要素既包括反腐败立法,也包括反腐败司法。完整的反腐败司法则包括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在司法系统内组建反贪机构,正好填补了我国依法调查腐败行为的空白,使我国的依法反腐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二是依法查办了大量腐败案件。20年来,各级反贪机构平均每年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数,多则5万余件,少则3万余件。其中,国家反贪总局参与查办了厦门远华特大走私及腐败案、无锡非法集资及腐败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团腐败案,以及北京原市委书记陈希同、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等高级干部的腐败大要案,主要承担这些案件中涉嫌腐败犯罪部分的调查工作。这些工作,为惩治和威慑腐败犯罪行为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国家挽回了数量可观的经济损失。三是积极开展一些反腐败国际司法方面的合作。例如,在开展国际追逃工作中,成功追逃了一批潜逃到国外和境外的腐败分子。各级反贪机构在调查腐败案件的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国际合作经验,提高了专业能力。
虽然成果斐然,但我国同时也面临着反贪机构办案能力待提高、腐败现象挑战严峻的局面。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来自机制方面的制约,也有来自人力资源不足等因素的制约。但究其根源,还是机制——反贪机构缺乏独立性和授权不充分。笔者以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例如,可将反贪机构从检察院系统中独立出来,实现反贪机构和现行行政体制的合理分工合作,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