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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实践
发布时间: 2010-11-08    作者:陈劲松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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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并颁布实施。日前,民政部副部长姜力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据了解,从1980年广西宜州第一个村民委员会诞生、1988年6月村委会组织法颁布试行、1998年11月修订实施以来,村民自治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经过12年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村委会组织法,该法律是在什么背景下修订的?

  姜力:村委会组织法自1998年11月公布实施以来,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组织载体日益健全,实践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村民自治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有必要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订。

  记者:经过30年的实践,我国村民自治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请您概述一下主要有哪些成就?

  姜力:198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明确提出在农村设立的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确立了村委会的法律地位。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明确了村委会的性质、职责和组织架构等。今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当前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组织建设得到加强。截至2009年底,全国共有村委会59.9万个,自然村200.9万个,村民小组480万个。全国绝大多数村委会设立了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目前,8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92%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 

  三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逐步充实。在城镇化和推进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村集体债权债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大病医疗救助、农业四项补贴、农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等成为村民群众关注的新热点。各地及时把这些事项纳入到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范围。

  四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形式不断丰富。目前,全国95%以上的村委会依法实行了直接选举,绝大多数农村进行了7-8次以上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的平均参选率在90%以上。各地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民主选举,并在秘密划票等关键环节,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规范。竞职演讲、治村演说等形式普遍实行,竞争形式日益激烈。 

  记者:作为新时期指导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建设的基本法律,有哪些新亮点、新要求?

  姜力:一是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依据近几年村民委员会选举实践经验,对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了三方面完善:第一充实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和推选程序,对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组成、缺额和免职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充实了选民登记的内容。第三充实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程序,主要对提出罢免人员数量、表决罢免票数和缺额的补选进行了详细规定,简化了罢免程序。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第一完善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并规定了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二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和议事程序,明确了村民代表会议构成及其职权、村民代表人数、妇女村民代表人数、村民代表会议召开的时间等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强化了村民小组议事决策权力,增加了村民小组会议制度。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从四方面完善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第一增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明确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第二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进行了具体规定。第三增加了村务档案制度。第四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并明确了任期和离任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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