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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城市军管制度的建立及军管会性质
发布时间: 2011-10-20    作者:李格    来源: 201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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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收复城市实行的“军事管理”

  中共历史上因长期处于敌人的进攻和包围,采取了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部队攻下城市,即把急需物资搬走或分给城中贫民。随着解放战争转入战略进攻,战争从过去的游击战变为大兵团集中作战,不仅需要广大农村,而且必须依靠城市工商业、铁路运输等各方面的支援,城市成为战争胜利必不可少的力量。至1948年初,中共先后占有张家口、邯郸、长治、晋城、淮阴、烟台、威海卫、淄川、博山、德州、赤峰、安东、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石家庄等几十个大中城市,并一度攻占沈阳、长春、焦作、韩城、许昌、漯河、运城等处,《各地应注意总结城市工作经验》,《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73页。保护新收复城市成为中共遇到的新问题。

  城市收复之初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停水、停电、停工、停课、交通中断、供应困难等混乱局面;另有大量游民、乞丐、小偷、流氓,国民党散兵游勇和反革命分子乘机破坏,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时严明军纪、安定人心,成为保护新城市当务之急。但是,由于一些部队和地方党委仍抱有游击战和农村观点,认为占领城市是暂时的,沿袭过去的做法。部队收复阳泉、井陉后,将工厂和物资能搬动者全部搬光,石家庄出现清算斗争资本家、工人分厂的现象。《刘少奇传》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99页。在战士的鼓动下,石家庄市城市贫民搬取公用物资,抢劫私人财物,使大批煤粮及其他公物被抢或遭到破坏。《中央工委关于石家庄的城市工作经验》,《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5页。四平、鞍山、吉林的情况同样严重。部队攻城后乱抓物资,借口“军用”没收原国民党政府属下的“蒋伪敌产”,搬运或损害工厂设备;部队机关生产人员抢购物资、做买卖,扰乱城市金融物价;放任贫民战后“发洋财”,城郊农民进城抓捕逃亡地主。《中共东北中央局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215页。

  中共针对以上情况及时制定了保护新收复城市方针。1947年底,刘少奇针对石家庄工作指出,这里和我们在农村习惯搞的一套完全是另一个问题,是党进入大城市后遇到的新问题。对石家庄的方针是保存与发展的方针。要保存和发展工商业,保存发展经济,而不是破坏工商业,破坏经济。要很快建立秩序,以便进行建设,长期打算。这和以前暂时占领的其他城市是不同的。石家庄有长期建设的条件,“搬”和“分”的办法都妨碍长期建设。一切妨碍建设的方针和思想都是错误的。《刘少奇对石家庄工作的指示》,《刘少奇传》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599页。中央随后制定出保护城市的严厉措施。1948年2月,中央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收复石家庄的城市工作经验的通报》指出,“石庄是人民的石庄,我们工作应作长期打算,方针是建设,而不是破坏。”《通报》指出,东北及其他解放区均可能在最近收复一些大、中城市,并可能长期归人民所有。如何收复和管理城市,是党内还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中央工委关于收复石家庄的城市工作经验》,《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54~55页。中央立即批转中工委通报,要求全党必须注意石市经验,下令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所占领5万人口以上城市,逐一做出工作总结,限期电告中央。石家庄的经验主要是:一、命令攻城部队保护机器、物资及一切建筑物,不准破坏、搬取和制止市民哄抢。禁止任何机关部队乘机抢购物资,设立“物资委员会”有计划地进行分配。二、不准私自拿东西和大吃大喝,缴获物资一律归公。三、严格审查原有地下工作者,城市管理主要依靠外面派去的干部。四、及时制止急于组织工会、贫民会,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没收财产及逮捕、殴打任何人。组织人民法庭惩治罪大恶极的汉奸、恶霸,限期登记国民党党员和伪公务人员。五、召集各界座谈会,成立临时参议会,筹备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复工,保证工人实际工资不继续降低并分发实物等。《各地应注意总结城市工作经验》,《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1~73页。中央的措施对于各地保护新收复城市发生重要作用。陈云在长春、沈阳解放前强调:“有两点要在干部思想上搞清楚:一、现在城市的作用与过去不同了。过去,敌人是战略进攻,现在是战略防御。因此,过去城市在我们手中作用不大。而现在,由于战争形势的改变,我们占领的地区越来越大,城市的作用也大得多了。二、城市工作主要抓生产。过去,刚进城市就发动群众,搞清算斗争。后来,又在工厂、商店发动工人、店员闹分红。应当明确,这些做法都不对,而且都不是治本的办法。”《陈云年谱(1905—1995)》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09页。1948年6月,中央又批转东北局《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即照此颁发同样的文件,并切实遵行。”《中央批转东北局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页。东北局指示进一步提出,“过去收复城市时产生违犯城市及工商业政策的原因,是没有实行占领城市初期的军事管理”。指示规定,在新占领城市实行短期的军事管理制度,由攻城部队直接最高指挥机关担任该城的军事管理,所有入城工作的地方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一律听其指挥。组织军事管理委员会,将保护新占领城市的全部责任交由军事管理机关担负。指示还规定,攻城部队只有保护城市工商业之责,无论对“蒋伪”公营企业、银行、商店、市政机关、医院、学校、仓库,还是私人企业、商店等,均无没收处理之权。必须对这些单位加以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搬运机器、物资和器材;不得逮捕守法的敌方公务人员,应令其留守原单位,听候清理;攻城部队有权处理的物资仅限战场上的弹药、武器,绝对禁止部队后勤人员入城乱抓物资;部队在战斗结束后须将看守的工厂、仓库、银行、市政机关移交清楚,撤出城外,一律不准驻扎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堂;东北各级党政军民机关团体在军管时期均不得派人到新收复城市购买物资或做生意;禁止当地农民私自进城逮捕人犯及没收物资。《中共东北中央局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7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209~215页。

    1.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城市军事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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