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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城市军事管制
发布时间: 2011-03-11    作者:李格    来源:《当代中国史》 201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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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城市一律实行军事管制(以下简称军管)制度。关于军管的意义和作用,不少论著多有论述,此不赘言。以下仅对军管制度的建立、组织和性质问题略作探讨。

  一、军事管理与军事管制

  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长期处于敌人的进攻和包围之中,于是采取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部队攻下城市,即把急需的物资尽量搬走,或分给城中贫民。随着解放战争转入战略进攻,战争从过去游击战变为大兵团集中作战,不仅需要广大农村,而且必须依靠城市工商业、铁路运输等各方面的支援,城市成为战争胜利必不可少的力量。至1948年初,中共先后占有张家口、邯郸、长治、晋城、淮阴、烟台、威海卫、淄川、博山、德州、承德、赤峰、安东、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石家庄等几十个大中城市,并一度攻占沈阳、长春、焦作、韩城、许昌、漯河、运城等处,保护新收复城市成为中共遇到的新问题。

  城市收复之初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了停水、停电、停工、停课、交通中断、供应困难等混乱局面,另有大量游民、乞丐、小偷、流氓、国民党散兵游勇和反革命分子乘机破坏,严重危害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此时安定人心是保护新城市的当务之急,但仍有一些部队和地方党委认为占领城市是暂时的,如部队收复阳泉、井陉后将工厂和物资能搬动的全部搬光,石家庄出现了清算斗争资本家、工人分厂的现象,城市贫民搬取公用物资,抢劫私人财物,大批煤粮及其他公物被抢或遭破坏。四平、鞍山、吉林的情况也很严重,首先是原国民党政府所属的公营企业、商店、医院和市政机关被随便搬运和拆卸;其次是过去与旧政府有联系或合股的私人企业和商店,因这些企业是敌产还是私产界限不清,货物、器材也被强行搬走;还有一些与旧政府并无关联的企业和商店,仅因战时有国民党军队和伤兵驻扎,便被怀疑与敌人有关,遭受侵犯。 

  中共针对以上情况及时制定了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方针。1947年底,刘少奇针对石家庄工作指出:“这里和我们在农村习惯搞的一套,完全是另一个问题,是党进入大城市后遇到的新问题”,“我们对石家庄的方针,是保存与发展的方针。所以在方针上要保存和发展工商业,要保存发展经济,而不是破坏工商业,破坏石家庄的经济,所以要很快建立秩序,以便进行建设,长期打算。这和以前暂时占领的其他城市是不同的”,“石家庄有长期建设的条件,搬和分的办法都妨碍长期建设。一切妨碍建设的方针和思想都是错误的。”中央随后制定了保护城市的具体措施。1948年2月,中央工作委员会发出的《关于收复石家庄的城市工作经验》指出,“石庄是人民的石庄,我们工作应作长期打算,方针是建设,而不是破坏”。中央要求全党必须注意石家庄的经验,下令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对所占领5万人口以上城市,逐一做出工作总结,限期电告中央。石家庄的经验主要是:第一,命令攻城部队保护机器、物资及一切建筑物,不准破坏和搬取,制止市民哄抢。禁止任何机关部队乘机搜集、搬走和购买物资,设立物资委员会,有计划地进行分配。第二,不准私自拿东西和大吃大喝,缴获物资一律归公。第三,严格审查原有地下工作者,城市管理主要依靠外面派去的干部。第四,及时制止急于组织工会、贫民会的行为,禁止任何团体和个人没收财产及逮捕、殴打任何人。组织人民法庭惩治罪大恶极的汉奸、恶霸,限期登记国民党党员和伪公务人员。第五,召集各界座谈会,成立临时参议会,筹备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筹备复工,保证工人实际工资不继续降低并分发实物等。

  中央制定的方针和措施对于各地保护新收复城市具有重要作用。陈云在长春、沈阳解放前强调:“有两点要在干部思想上搞清楚:一、现在城市的作用与过去不同了。过去,敌人是战略进攻,现在是战略防御。因此,过去城市在我们手中作用不大。而现在,由于战争形势的改变,我们占领的地区越来越大,城市的作用也大得多了。二、城市工作主要抓生产。过去,刚进城市就发动群众,搞清算斗争。后来,又在工厂、商店发动工人、店员闹分红。应当明确,这些做法都不对,而且都不是治本的办法。”6月,中央批转东北局《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要求各中央局、分局、前委“即照此颁发同样的文件,并切实遵行”。东北局在指示中提出:“过去收复城市时产生违犯城市及工商业政策的原因,是没有实行占领城市初期的军事管理”;并规定在新占领城市实行短期的军事管理制度:由攻城部队直接最高指挥机关担任该城的军事管理,所有入城工作的地方党、政机关及工作人员一律听其指挥;组织军事管理委员会,将保护新占领城市的全部责任交由军事管理机关担负。指示还规定,攻城部队只有保护城市工商业之责,无论对“蒋伪”公营企业、银行、商店、市政机关、医院、学校、仓库,还是私人企业、商店等,均无没收处理之权。必须对这些单位加以保护,禁止任何人擅自搬运机器、物资和器材;不得逮捕守法的敌方公务人员,应令其留守原单位,听候清理;攻城部队有权处理的物资仅限战场上的弹药、武器,绝对禁止部队后勤人员入城乱抓物资;部队在战斗结束后须将看守的工厂、仓库、银行、市政机关移交清楚,撤出城外,一律不准驻扎工厂、医院、学校和教堂;东北各级党政军民机关团体,在军管时期均不得派人到新收复城市购买物资或做生意;禁止当地农民私自进城逮捕人犯及没收物资。 

    1. 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城市军事管制
    2. 建国初期城市军管制度的建立及军管会性质
    3. 使每一个人都受到抗美援朝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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