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和社会主义建设历程的阶段性特征是国史分期的基本依据
根据上文所确定的本体论前提,对国史进行分期,首先必须把握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发展变化过程中的阶段性特征。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有两个显著的节点。第一个是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基本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以及计划经济体制的形成。第二个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允许个体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逐渐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并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是整个社会性变化的基础,社会主义经济形态发展变化的这两个阶段,对于整个当代中国的社会状况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面貌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和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成为国史分期的两个重要节点,依此国史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949~1956年,1956~1978年,1978年以后。由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建立是1956年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因此,把第一和第二个阶段合而为一,然后以1978年为界,把整个国史分为两个阶段,也是合乎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理论和历史事实的。
由于社会经济形态具有一定稳定性,一定时间内不可能多次发生大的、明显的改变,因此,依据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对国史进行分期,只能得到比较粗略的划分。在实际研究工作中,要撰写国史著作、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更加清晰准确地展现国史发展过程,往往还需要对国史作进一步的更加细致的分期。这时,就需要从“主体创造过程”的意义上来把握国史,根据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特征来对国史进行分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阶段性特征首先表现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其次表现在所采取的方针政策、制度体制、方式方法也有所不同。目前学术界比较常见的四分法、五分法、六分法、八分法参见朱佳木:《对当代中国史定义、分期、主线问题的再思考》,《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基本上都是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不同阶段的上述一些特征来划分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当代中国研究所所长朱佳木使用“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概念来划分国史,具有比较高度的概括性。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基本上可以概括社会主义建设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方针政策、制度体制、方式方法等特征。因此,“社会经济发展模式”这个概念为国史分期提供了一个相对比较一致、能够贯穿全部国史、同时在表述上比较简洁和准确的划分标准。
(三)国史分期可以有多种角度和方法,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建设过程的前进性、上升性运动特征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作为最基本的历史考察和分期方法,但是同时也从人的解放与发展程度、阶级斗争状况、生产力发展状况等多个角度,使用多种分期方法来考察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和演变。具体到国史分期上来说,在以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发展变化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性特征为基本依据的同时,也可以从政治制度、现代化程度等多个角度,综合使用多种具体分期方法。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和深入地揭示国史发展历程,也才有可能撰写出在分期上有一定的理论根据、符合历史发展逻辑、符合于人们的历史认知水平、有利于阅读和传播的国史通史。
但是,无论从什么样的角度,用什么样的标准和方法来对国史分期,都应该努力反映出社会主义建设过程的前进性、上升性运动特征。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立唯物史观,运用社会经济形态理论考察社会历史过程,对人类历史进行分期,是有着明确的价值指向,这就是揭示资本主义必然被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所代替的历史发展趋势,从而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指导。其实,经典作家的多种社会形态学说也都有着同样的价值指向,比如,三大社会形态说,根据人的解放和发展程度来考察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构想和描述共产主义社会提供理论基础。这说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理论有着明显的意识形态特征。作为以马克思主义史学理论为指导的国史研究,在分期问题上,也同样应该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反映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的前进性、上升性运动特征。唯有如此,才能使国史成为服务于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于人民的历史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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