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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中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考察
发布时间: 2011-10-19    作者:吴景平    来源: 201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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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解放的大城市,有关当局都明确规定暂准金圆券的流通期限和以人民币收兑金圆券的比价,如1948年11月在沈阳以东北根据地发行纸币收兑金圆券,《陈云文集》第1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58—659页。1949年1月下旬天津解放时,规定人民币与金圆券的比价为1∶6,兑换期限20天;2月初北平规定为1∶10,期限20天;5月下旬上海规定人民币1元兑换金圆券10万元,期限为7天;同时均规定一切公私会计与交易,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此前一切债权债务等,均须折算成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174—175页;《中国金融通史》第6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以上海为例,从1949年5月30日到6月5日,共收兑金圆券389万多亿元,占国民党统治区全部金圆券流通总额的53%,人民币迅速占领上海市场。洪葭管、张继凤:《上海私营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上海卷》(下册),第1090页。

  解放之初金圆券虽然已经崩溃,但在流通领域金银外币势力很大。据统计,解放前国内市场流通和民间收藏的黄金约为500万两,白银银元共5亿两;平津沪等地流通美钞达3亿美元,广州及毗邻地区流通港币约58亿元。《中国金融通史》第6卷,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8页。虽然国民党撤出大陆时带走了大批金银外币,但在各地市场上,主要商品的定价多有金银外币。由此,在收兑金圆券的同时,严禁金银计价流通和私相买卖,要求公私团体和个人所持银元须按规定牌价和指定地点,限期兑换为人民币,如北平市自1949年2月28日起禁止银元买卖和计价;此后,华北人民政府于1949年4月27日、上海市于6月8日、广州于11月18日,也颁发了相关规定。对于外币,则取缔外国银行在中国本土的发行权,禁止外币在中国市场的流通与私相买卖,须按规定牌价到中国人民银行或指定机构兑换人民币或作为外币存款,按规定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其指定机构办理一切外汇业务。对金圆券的清除、对金银外币禁止流通,为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的唯一合法货币地位,扫清了障碍。

  确立人民币为唯一合法的货币并维持了基本稳定,是新中国大一统金融体制得以确立和有效运作的基础。近代中国长期处于不统一的状态,货币不能统一是很重要的原因。1935年实行法币制度后,才得以实施政府银行体系为主体的金融统制。但是抗日战争时期,在日伪币的冲击之下,法币的币值无法维持稳定。抗战胜利之后,国民党政府的接管就是建立在清理日伪币及其金融机构之上的。所以,人民解放战争的胜利,必须体现在新的统一货币的建立之上,然后才谈得上新的金融体制的构建和有效运作。

  二

  建国后金融制度变迁的又一重要内容,就是接收清理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建立起新中国的国家银行。

  金融是旧中国国家资本、官僚资本实施统制最重要的领域。对原国民党政府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接收,在东北、华北的大部分城市开始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1949年3月,中共中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行和合作金库及其一切产业,经各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收后,原则上应交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接管,暂时得委托我各地军管会代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1949—1952)》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具体而言,又分三类情况:(1)当时对于原国民党政府经营的金融机构,不论国营、省营、市营、县营,一律没收接管。具体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合作金库、中央信托局、邮储局、江苏省银行、江苏省农民银行、浙江省银行、广东银行、台湾银行等。(2)对于以四大家族及大战犯私营名义出现的(如孔祥熙的裕华银行),一经清查确实,即予以全部没收。(3)对于原官商合营的金融机构(如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四明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等),则派员监督继续经营,掌握其财产,监督其业务。

  当时在全国范围内,原国民党政府的国家行局总分支机构有2445个,接收任务繁重。其中,对上海的接收具有代表性。从整个上海金融接收来看,至1949年7月底,共计黄金23731251两、白银365802两、珠宝10件、银元3箱3143722枚、美钞16458341元、英镑160镑2先令、港币42932元、其他外币237409084元、杂项硬币44911斤45343759枚、金圆券2199957987万元。接收有价证券分别为:黄金227372两、银元1611220枚、美钞374499428元、英镑1082507镑、港币281155元、伪金圆券1353642万元、伪法币237万元、外币50万元。另接收了大量的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上海市军管会物资清理委员会统计组:《上海市接收主要物资分类统计表》(1949年7月),上海市军管会档案B1-1-1850。接管原国家资本、官僚资本金融机构的一切财产及债权一律收归国有,并对所有财产和债权加以清理。对各该被接管银行之债务,人民银行在法律上不负偿还之责任,但为照顾私人利益起见,可在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及将国家债务清理后,再行分别规定私人债务清偿办法。

  与对中央银行的全面接收清理不同,对国民党时期另一家政府银行中国银行,采取了接收与改组的方式。中国银行原股本金圆券6000万元,其中官股4000万元即为人民政府没收;商股金圆券2000万元之中,除了宋子文、孔祥熙及其他战犯持有的部分也被人民政府没收外,其余由民族工商业家和个人持有的股份,经调查确认之后,承认其私人所有。接收工作自上而下按系统整套接收,不打乱原来的机构。1949年6月6日,中国银行总管理处和上海分行便同时宣告复业。复业后的中国银行通过整编,把原来的普通存放汇业务移交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把接管的其他官僚机构的外汇业务划归中国银行。这样,中国银行便成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专业银行。对中国银行的接收和改组得以顺利进行,就为该行的顺利复业铺平了道路,从本质上直接巩固了形成中的新中国国家银行体制。

  对于另一家原国民党时期的国家银行——交通银行,重点是接收清理在上海的总管理处以及上海分行、外地撤退来沪的分支机构。也采取了保留名称、自上而下按照系统原封不动整套接收的方针,清理债权债务,清理物资和所投资的产业,整编人员。1949年11月交通银行总管理处与上海分行复业,12月总管理处迁往北京。复业之初,交通银行仍从事一般银行业务,1950年交通银行的存款放款业务移交中国人民银行,专门办理私营、公私合营企业中的公股、公产的清理工作,进而扩大到公股的股权管理。此后,交通银行还代表国家从事对基本建设投资的拨款与监督使用工作。1952年5月,交通银行改由中央财政部领导。1954年10月交通银行将基本建设拨款监督工作移交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接办,此后交通银行成为专门办理对公私合营企业实行财务监督的专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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