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解放战争的后期,为了迎接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在1948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以及同年6月底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等著作中,毛泽东和中共中央进一步具体地描绘了新中国的蓝图。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一步对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等问题做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明确规定。
(一)关于国体
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性,也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毛泽东指出:“我们政权的阶级性是这样: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但不仅仅是工农,还有资产阶级民主分子参加的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他强调,人民民主专政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它的基础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它还应当团结民族资产阶级,但是民族资产阶级不能充当革命的领导者,也不应当在国家政权中占主要的地位。这个人民民主专政究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国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为中国的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而奋斗。”《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页。
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这表明,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民主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怎样标榜“民主”,终究只是占人口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居于统治地位。在我们这里,最大多数人民才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是新中国的国体。
(二)关于政体
所谓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构成形式。
毛泽东提出:我们政权的制度是采取议会制呢,还是采取民主集中制?他的答复是:“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经臭了。“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而应当“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毛泽东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
《共同纲领》对新中国的政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采用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新中国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这个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就是新中国的政体。
(三)关于国家的结构形式
所谓国家结构形式的问题,是指国家的结构是实行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等的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在筹建新中国时,毛泽东、中共中央对国家结构形式的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探讨。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曾就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征求过当时担任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部长的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认为,中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理由是:(1)苏联少数民族约占全国总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远。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且呈现出大分散小聚居的状态,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几个少数民族之间往往互相杂居或交错聚居。(2)苏联实行联邦制是由当时的形势决定的。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年7月—1949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前言。本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都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内实行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成为不同的国家,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中国的情况不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毛泽东同意这个意见。1949年9月7日,周恩来向政协代表作报告时指出:今天帝国主义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样情况下,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中共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1921年7月—1949年9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1页。
《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2页。
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在单一制国家中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就是新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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