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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购统销政策的取消与中国农村改革的深化
发布时间: 2011-10-14    作者:王瑞芳    来源: 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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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2月23日,《人民日报》正式公布了第五个中央一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明确了1986年农村体制改革的目标:“把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是粮食收购制度的重大改革,只能逐步完善,不可因为粮食生产出现年度性波动就动摇改革的方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九八六年农村工作的部署》,1986年2月23日《人民日报》,第1版。政府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并对签订合同的农民按平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化肥,给予优先贷款。在调整合同定购数量时,要注意照顾那些粮食增产潜力大、其他生产门路少的地区。这个文件公布实施后,全国各大城市的统销政策逐步放开。政府指令性收购大大减少,粮、棉、油以外的其他产品大都放开,国内市场面貌大为改观。

  统购统销体制改革,是农村第二阶段改革的重点。其中心任务是改革计划经济下的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发展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人们在进行这项改革之初,对取消统购统销政策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显然估计不足。原来曾经乐观地设想,取消统购统销后会很快带来“一放即活”的活跃局面。但出现的事实却是:有的地方活了,有的没有活;有的商品活了,有的没有活;有的今天放了,明天又收了;甚至出现了新的“部门垄断”,“地区封锁”,带来了所谓“羊毛大战”、“粮食大战”、“茶叶大战”,产生了少数牟取暴利的“肥霸”、“油耗子”,经济秩序在某些方面显得有些混乱。这种混乱情况出现后,有人得出了“放开还不如统着好”的结论,主张再回到统购统销的老路上去。

  面对这样的议论,是继续改革前进,还是回到统购统销的老路上?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态度是明确的:继续深化和完善改革,逐步将双轨制转向取消统购统销的单轨制上来。1987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改革莫怕新问题》,认为:“新旧体制转换有个过程。对统购统销制的突破,不等于它马上停止起作用,引入了市场机制,也不等于很快就发育成熟。农村改革在深入阶段,表现出与初期有诸多不同的新特征。”农村改革在深入中出现新问题是必然的,决不能退到统购统销的老路上去。

  统购统销就是低价收购农产品,农民交售一份农产品等于向国家做出了一份贡献。而统销对象买一份农产品,等于多得到一份政府的福利。如果统购统销政策彻底取消,完全由市场来调节价格,必然导致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上涨。农产品价格上涨,对农民来说是有利的,也是其所期待的,但对城市居民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来说,则意味着生活水平的降低和生产成本的提高,这自然是他们所不愿意的。因此,粮食等农产品实行单一的议价制,完全由市场来调节价格的上涨,将会涉及到城市居民、企业、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在城市居民、企业、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都比较有限的情况下,农产品统购的彻底放开显然是不可能的。这就是政府明令取消了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而代之以合同收购的原因所在。

  政府实行农产品合同定购,农民则要求彻底取消统购并完全放开粮食价格,两者间存在着较大的利益冲突。农民的要求没有得到有效的满足,故国家的合同定购往往会遭到农民不同程度的抵制。这显然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到流通领域后而发生的新问题。为了解决这个矛盾,保证国家通过合同定购拿到必要数量的粮食,政府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1987年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业部等单位《关于粮食合同定购与供应化肥、柴油挂钩实施办法》,开始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政府供应平价化肥、柴油和发放预购定金的“三挂钩”,定购每50公斤粮食奖售化肥20公斤,柴油5~7公斤。这种以合同定购与平价供应化肥、柴油及发放预购定金挂钩的办法,即是所谓的“以平价对平价”,其实质是既坚持粮食的合同定购制,又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放开价格的要求。这是政府协调和保障农民利益而采取的积极措施。

  要想尽快解决双轨制并行的过渡问题,关键的还不是保障农民的利益,而是解决粮食价格放开后物价上涨给城市居民带来的利益损失。只有解决了城市居民这一端对农产品价格放开后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政府才有可能真正满足农民放开粮价的要求,完全取消统购政策,放弃粮食统购体制。也就是说,只有解决了“统销”一端的问题,才有可能彻底解决“统购”一端的问题。为此,政府在保障农民部分利益的同时,着力对粮食涨价后的城市居民给予适当补贴。1988年4、5月份,各地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对城市主要副食品价格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居民发放副食品价格补贴,把过去的“暗补”改为现在的“明补”。这次各地列入政府补贴的品种,主要有猪肉、鲜蛋、食糖、大路菜等4种,补贴金额大中城市为每个职工每月10元,县城每个职工6~10元。

  政府对城市居民的补贴办法,初步解决了因粮价上涨带来的城市居民生活水平下降的问题,提高了其对粮价上涨的经济和心理承受力。在此基础上,各地开始压缩平价粮销售,逐步将城市粮价放开。从1988年开始,山西、黑龙江、辽宁、河北、山东、河南、浙江、江西等省开始压缩平价粮油销售。1991年5月1日,国家提高粮食销售价格,综合平均每50公斤提高10元;食油销售价格提高到比例价水平,基本做到了购销同价;为了弥补城市居民的经济利益,国家给每个城市职工每人每月平均补贴6元。1992年4月1日,国家再次提高粮油销售价格,实现了粮油购销同价。在此基础上,粮价和经营放开试点由点向面迅速在全国推行开来。各地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的试点方案和改革模式。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购销全部放开,如广东;二是稳住定购(定购任务和价格均按国安规定),放开销价,如陕西汉中市;三是保留部分定购和农业税征实,定购价格随行就市,销价放开,如四川广汉市、河南三门峡市等。截止到12月,全国已有400多个县(市)放开了粮价,接近总县数的20%,涉及2亿多人口。潘岗、廖亚岚:《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迈出较大步伐,全国已有四百多个县市放开粮价》,1992年12月10日《人民日报》,第2版。来自国家有关部门的材料显示,到1993年6月,全国有90%的县市已放开粮价。一个较为完善的由两个全国性、12个区域性和数百个地方性以及数万个遍布全国城乡的粮食零售点组成的粮食市场体系,已经在初步形成。陈瑶、陆斌:《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九成县市放开粮价,我国粮食全面进入市场调节轨道》,1993年7月8日《人民日报》,第1版。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真正取消了,传统的粮食购销体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中国城镇实施40年之久的粮棉油及副食品票证供应制度也随之取消。关于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城镇粮油棉及副食品票证供应制度取消问题,涉及面较广,笔者拟另文讨论,兹不赘述。

  放开粮价、放开经营,是粮食和农产品购销和价格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农产品市场购销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形成。到1993年为止,全国多数地方取消了合同定购任务,完成了从计划定价(合同定购部分)和市场定价(合同外部分)的双轨制,到市场定价的单轨制的转变;与之相应的农产品消费价格,也由市场供求决定,农产品市场价格完全放开。尽管市场定价的单轨制随后(1998年前后)有所波动,粮食统购之举在某些地方也偶有实行,但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已经彻底取消,农产品购销体制的改革在经过了“放开—熬过阵痛—前景光明”杜瑞芝:《永远和人民在一起——广东农村改革历史性突破的回忆》,《中国农村改革决策纪事》,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63页。的三步曲之后,终于取得了实质性成效。

    1. 基于社会主义工业化道路的农民思想教育
    2. 农村改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的贡献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
    4. 邓小平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思考
    5. 农村改革如何突破“农业学大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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