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此时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派购政策并没有动摇,而是仍然坚持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人民日报》发表《加强领导做好粮食工作》社论重申:“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以及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和征购、销售、调拨、库存‘四统一’的管理制度,不仅不能削弱,还必须加强。”但也在政策上开了一个小小的缺口:“在完成粮食统购任务的情况下,开放粮食集市贸易,适当开展粮食议购议销,对于活跃市场,互通有无,调剂品种,改善群众生活,能起好的作用,要坚持这样做。”社论:《加强领导做好粮食工作》,1979年11月26日《人民日报》,第1版。这是在继续坚持统购派购体制的前提下,在政策上所作的有限松动。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对农副产品统购销制度改革作了原则规定。第一,农业经济要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粮、棉、油等产品仍须坚持统购统销的政策;第二,实行派购的二类农副产品,要确定合理的收购基数,某些不便定基数的品种,也要确定合理的购留比例,基数以外的产品,有些仍由国家收购,有些按比例收购一部分,有些全部由社队和农民自行处理;第三,基数外产品的收购价格,允许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实行一定范围的浮动;第四,要逐步推行合同制,通过合同把国家计划任务和农民的生产安排更好地协调起来。该文件在坚持统购统销政策的前提下,逐步放宽了对农产品收购价格,并强调了“农副产品收购,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1982年4月6日《人民日报》,第1版。,为以后改革统购统销体制埋下了伏笔。该文件发布后,中国农村发展研究组的几位年轻研究人员开始从国民经济总体结构的角度,提出了改革统购统销制度,并逐步着手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和试点。
198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提出了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的具体措施:第一,对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派购是完全必要的,但品种不宜过多。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少数重要农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对农民完成统派购任务后的产品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第二,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供销社和农村其他合作商业组织,可以灵活购销;农民私人也可以经营农副产品,可以进城,可以出县、出省,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第三,凡属收购任务以外的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第四,对某些紧俏商品实行统派购时,一般不要采取全额收购的做法,凡是能够确定收购基数的,都要定出基数,几年不变,以便给生产者留有一定的产品处理权。第五,要逐步推行购销合同制,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信守。《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摘要),1983年4月10日《人民日报》,第1版。
1983年一号文件的颁布及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实施,迈出了变革统购统销政策的重要一步,农村市场日趋活跃,但农村流通领域与农村商品生产发展之间不适应的状况日显突出。为此,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984年一号文件),决定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原则下,继续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改善农副产品的收购办法为:“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必须落实到生产单位,一定几年不变;大宗的三类产品和其他计划外产品,也要在安排生产之前与农民签订合同。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供应办法,也要认真改进。”《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1984年6月12日《人民日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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