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根据《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民发「1999」50号)制订。
第二条本专项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以下简称国史学会)的分支机构,在国史学会和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的领导下开展活动,接受国史学会和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专项基金用于支持依据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章程所开展的两弹一星历史研究活动,及其科研成果向宣传和教育领域的转化。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本专项基金来源于以下方面:
1、政府部门资助;
2、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自愿捐赠;
3、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自有资金;
4、专项基金本身的增值部分;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本专项基金用于以下方面:
1、资助 “两弹一星”专题研究;
2、资助“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学术活动;
3、资助与 “两弹一星”研究相关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4、奖励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领域的优秀科研成果;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专项基金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和委员3或5名组成,任期5年。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及捐赠单位协商产生,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由主任从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理事和办公室人员中推荐,经管理委员会选举,并报经国史学会批准。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是:
1、负责为基金筹集资金;
2、制订专项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报经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批准;
3、负责基金使用计划的落实及日常开支,重大支出项目由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常务理事会办公会研究决定;
4、负责基金的管理,进行符合《社会团体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暂行规定》的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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