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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立法·刑法修正案:我国取消13个死刑罪名
发布时间: 2011-02-25    作者:周婷玉 周英峰等    来源:新华社 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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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消13个死刑罪名

  备受关注的削减死刑罪名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

  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

  “这是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在立法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明祥说,保留死刑、严格适用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政策,但修改法律明确减少死刑罪名,这是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的第一次,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

  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包括: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说,减少13个死刑罪名,占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应该说,这次我们迈出的步子是很大的。”

  刘明祥指出,这次取消的死刑罪名,都是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是经过慎重选择的,传授犯罪方法罪就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没有适用过的例子。他同时指出,我国逐步减少死刑是一个稳健做法。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认为,减少死刑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际上废除或减少死刑的趋势,但完全废除死刑还不现实。牟新生委员说,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犯罪活动还比较多,因此还不能废除死刑。

  刘明祥说:“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但减少死刑罪名,绝不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

  据介绍,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从目前来看,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并没有因此而导致犯罪率上升。

  “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并非越重越好,而是应做到有罪必罚。”刘明祥说,在取消死刑后应加重实际服刑期,以避免“生刑偏轻”。

  为此,刑法修正案(八)还着力调整了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严格限制缓刑,严格限制对累犯以及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减刑;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最高刑期从20年升至25年。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强调,减少死刑罪名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严格把握死刑适用的标准,慎用、少用死刑。“通过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到最终完全停止死刑的实际适用,这是最终希望达到的目的。”(新华社记者周婷玉、周英峰、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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