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该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食品安全法。该法明确,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侵权责任法。该法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该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法对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出规定。在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上取得重大进步,完善了赔偿程序,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011年3月10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吴邦国委员长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庄重宣布。从此,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修改内容还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精神卫生法。这是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法律文本共七章八十五条,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明确了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实行自愿原则,设计了非自愿治疗的前提条件,被视为立法重大突破。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提高了经营劳务派遣的注册资本,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三性”岗位等规定进行了细化,有利于改善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现状,遏制企业不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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