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内瓦会议期间,中国与印度、缅甸一起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近年来,随着《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档案选编》等文献、档案资料的出版,反映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过程的相关史料大量披露。本文以日内瓦会议为时间节点,以《建国以来周恩来文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档案选编》等为依据,通过文本分析的方式,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中国对亚洲政策的形成进行深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日内瓦会议与中国对亚洲政策的形成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自始至终与日内瓦会议有着密切的关系。1954年,中国在准备和参与为解决朝鲜及印度支那等亚洲问题召开的日内瓦会议过程中,形成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的对亚洲政策。
1953年9月,苏联政府照会法、英、美三国政府,建议召开外长会议,着手工作之一即是“在法国、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部部长参加的会议上审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措施”。10月8日,周恩来以外交部部长的名义发表声明,赞成召开会议,并表示:中国“一贯坚持协商解决一切国际纠纷及与不同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和平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声明中强调的“协商”,正是后来中国在日内瓦会议上的基本态度。同时,在这份声明中并没有对未来会议要解决的亚洲和平问题进行展开阐述,这从一个方面证明,此时新中国尚没有明确的对亚洲政策。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周恩来在这份声明中提道:“许多重大国际问题,首先是亚洲问题,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是不能解决的”。这说明,新中国已开始考虑制定对亚洲政策。可以互证的是,两个月后,周恩来在《关于恢复朝鲜政治会议问题的声明》中将朝鲜问题与亚洲问题联系起来,提出:“从朝鲜问题看到亚洲方面一些迫切的国际问题”,“目前已经发展到了必须由各有关大国举行协商来加以审查和解决的阶段”。显然,此时制定一个什么样的亚洲政策是中国政府正在考虑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一直在促成中国参加日内瓦会议的苏联也建议中国政府“在日内瓦会议中除讨论朝鲜及越南问题外,是否要提出有关缓和亚洲紧张局势等一类问题”。
日内瓦会议定于1954年4月召开,并邀请中国出席。为此,周恩来在3月2日召开的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关于日内瓦会议的估计及其准备工作的初步意见》(以下简称《初步意见》),并获得原则批准。《初步意见》提出:“我们应该采取积极参加日内瓦会议的方针,并加强外交和国际活动”,“在日内瓦会议上,即使美国将用一切力量来破坏各种有利于和平事业的协议的达成,我们仍应尽一切努力务期达成某些协议,甚至是临时的或个别性的协议,以利于打开经过大国协商解决国际争端的道路”。如何协商解决国际争端,《初步意见》虽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但在其后的一段时期内,在周恩来的主持下,外交部开始加紧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
1954年4月19日,毛泽东任命周恩来为出席日内瓦会议的中国代表团的首席代表,张闻天、王稼祥、李克农为代表。这是新中国首次以五大国之一的身份参加讨论国际问题的重要会议。中共中央对此十分重视。当日,周恩来将修改后的《关于日内瓦会议的估计及其准备工作的初步意见》《关于和平统一朝鲜方案的初步意见》《朝鲜和平统一方案第一方案(草案)》《关于和平解决印度支那问题的初步意见》《保障亚洲和平公约草案(基本原则)》五个文件送毛泽东审阅。这五个文件涉及朝鲜问题、印度支那问题、亚洲和平问题等日内瓦会议的主要议题。当晚,毛泽东在中南海召集刘少奇、周恩来、陈云、彭德怀、邓小平商谈出席日内瓦会议的有关问题。20日,周恩来离京赴瑞士参加日内瓦会议。
虽然尚无文献表明,19日晚在毛泽东召集的会议上中共中央已确定了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对亚洲和平问题的基本方针,但显然,《保障亚洲和平公约草案(基本原则)》已针对这个问题制定了中国的基本原则。就在4月19日当天,周恩来还会见了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会谈的话题主要是亚洲形势和日内瓦会议。周恩来表示:“中心问题是亚洲国家和人民如何能够自救”;“我很愿意知道尼赫鲁总理对于亚洲国家和人民的团结问题的意见。想必他对这个问题很感兴趣。在此问题上,我们的意见有很多共同之处,例如我们反对战争,愿望看到和平;我们互不侵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等等。从这里可以看出,中国在参加日内瓦会议前已经制定的对亚洲政策的核心内容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十分接近。
4月24日,周恩来率中国代表团抵达日内瓦。他在抵达后发表的声明中指出:“这个会议将要讨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和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亚洲这两个迫切的问题如果能够获得解决,将有利于保障亚洲的和平,并进一步缓和国际的紧张局势”。“我们将努力同参加会议的各国代表合作,来共同寻求这些亚洲迫切问题的解决”。为准备在会议上的第一次发言,周恩来于26日致电毛泽东、刘少奇并报中共中央,其中提及“亚洲和平公约的原则也一并提出”。
4月28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关于朝鲜问题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他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一贯爱好和平,反对战争。我们从不侵略、也不会侵略任何国家,但也决不容许任何人对我们进行侵略。我们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和维护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国家制度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同时,我们也要求其他国家用同样的态度对待我们。只要世界各国都遵守这些原则,并抱有互相合作的愿望,我们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世界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我们认为,为了维护国际和平,应该如苏联所建议的那样,经由协商、首先是大国协商的道路”。“亚洲国家彼此之间应该进行协商,以互相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方法,共同努力维护亚洲的和平和安全”。解读这段文字,除了其中已明确提出“和平共处”的表述外,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已在其中初露端倪。
和平共处、协商解决问题,这些应该是《保障亚洲和平公约草案(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也应该是中国在日内瓦会议中寻求亚洲和平的解决方案。虽然由于形势的变化,中国代表团后来并没有在日内瓦会议上提出这一公约草案,但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的多边交往中就是按照这一思路展开的。事实上,在日内瓦会议召开两个月后,1954年6月26日,参加日内瓦会议的外交部副部长张闻天在《关于日内瓦会议的报告纪要》中即明确表示:“日内瓦会议总的说来,是一个关于亚洲问题的会议”。
5月12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再一次发言。在这次发言中,周恩来关于亚洲安全与和平问题的思路更加清晰。对于美国策动组织东南亚和西太平洋军事集团的问题,周恩来指出:“美国这种在亚洲组织侵略集团的活动,与维护亚洲的集体安全毫无共同之点。事实上,它的这些活动是背着亚洲人民和许多亚洲国家进行的。在亚洲组织一些国家反对另一些国家的对立集团,只能制造和加深亚洲的不安和分裂。这种计划的实质,是为了在亚洲进行‘分而治之’的阴谋,以便把殖民主义的枷锁强加在亚洲人民的头上。当然,这是从未得到而且也不会得到亚洲人民和许多亚洲国家的同意的”。那么如何维护亚洲安全与和平呢?周恩来强调:“维护亚洲的持久和平和集体安全,需要亚洲国家共同努力。”他重申第一次发言时的观点:“亚洲国家彼此之间应该进行协商,以互相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方法,共同努力维护亚洲的和平和安全”。
在这次发言中,周恩来仍没有完整地阐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已完全地体现在发言中。例如:“亚洲国家应该互相尊重各国的独立和主权,而不互相干涉内政;应该以和平协商方法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而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应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各国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和文化关系,而不容许歧视和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亚洲国家避免新的殖民主义者利用亚洲人打亚洲人的空前灾难而获得和平和安全。”对比第一次发言,周恩来在这次发言中一方面继续强调亚洲各国协商与共同维护亚洲安全;另一方面坚决反对美国策动组织东南亚和西太平洋军事集团的图谋,同时,将亚洲和平与亚洲集体安全结合起来。
5月24日,世界和平理事会柏林特别会议召开。这个会议是由苏联主导的国际非政府组织会议。政务院副总理郭沫若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会议。会议的一项成果是,参加会议的所有亚洲国家代表一致通过《东南亚和远东国家代表团的声明》。郭沫若主持了24日的开幕式。5月23日,周恩来曾审阅了郭沫若的发言稿并提出要着重补充一些内容以配合日内瓦会议,其中包括:“(1)着重指出日内瓦会议上两条道路的斗争,即我方的道路是和平的道路,即为争取亚洲和平和集体安全以及维护亚洲人民的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而美方的道路是战争的道路,即为建设它在亚洲的殖民帝国,镇压亚洲民族解放运动,排挤它的古老对手英、法,威胁和平民主国家。(2)因此应着重揭露美国及其追随者在日内瓦会议中的两面派手法,即一面在会内进行关于恢复印度支那和平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谈判,另一面又在会外加紧进行法、美谈判和五国军事会议企图延长和扩大印支战争,组织东南亚军事侵略集团。(3)同时应着重宣传我方真诚愿意和平协商解决亚洲问题,因而我方所提方案是完全公平合理的,强调发挥亚洲各国要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及和平共处的原则上建立亚洲各国人民的集体安全”。对于以上意见,周恩来要求外交部“急转”郭沫若。这一方面是因为世界和平理事会柏林特别会议开幕在即,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周恩来对已在中印相关协定中进行了完整表述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了新的认识,并认为这一原则可以推进日内瓦会议获得积极的结果,号召亚洲人民为建立集体安全而努力。
从准备参加日内瓦会议到在日内瓦会议阐述中国的立场,周恩来在其中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分析有关文本文件可以看出,以和平与协商为前提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这一阶段已经呼之欲出,而这正是中国对亚洲的基本政策。
二、中印、中缅联合公报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自始至终涉及中国对亚洲的政策问题。其中,以中印关系的重大突破为标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中国与包括东南亚国家在内的亚洲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
早在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在同印度政府代表团会谈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遵循这一原则,中印谈判进展迅速。
1954年4月29日,中印签订《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五项原则被正式写入该协定的序言中。这是最早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文字表述。它向人们展现了一种新型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尽管作为外交部部长的周恩来因为参加日内瓦会议没能参与签署这一协定,但协定的签署正值日内瓦会议召开之际,意义非同凡响。它一方面表明,中国已开始将亚洲和平政策付诸实施;另一方面则通过法律文本的形式,首次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公之于众,这显然更有利于中国在日内瓦会议上全方位地阐释亚洲和平政策。为此,周恩来指出:“这一协定的签订不仅将进一步加强中印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并且充分证明只要各国共同遵守上述各项原则,采取协商方式,国际间存在着的任何问题均可获得合理解决”。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的会下双边会谈中向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驻法国大使安那克·阿贡、英国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艾登等表示:“我们愿意和一切邻邦维持友好关系,没有侵略意图。例如,中印两国最近缔结了关于中国西藏地区的协定”,协定中规定两国关系应遵照五项原则发展,“说明中国是愿意友好的”。“中国与亚洲邻邦愿和平共处,中国最近与印度签订的通商协定的序言中”即提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
促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广泛认同的是周恩来对印度、缅甸的访问。日内瓦会议期间,印度总理尼赫鲁向周恩来发出访印的邀请。6月17日,在接到13日中共中央同意周恩来接受印度政府邀请前往印度访问的来电后,周恩来复电中共中央:“俟日内瓦会议休会后绕道访问印度”。22日,周恩来致电毛泽东、刘少奇并中共中央,提出关于访问印度的计划,并说明“此次访问印度的目的,在为缔结某种形式的亚洲和平公约做准备工作”。
4月22日,周恩来接受《印度教徒报》的采访后致电外交部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章汉夫阅转中国驻印度大使袁仲贤并报中央,“我们约定北京新华社在《印度教徒报》发表之后广播。请袁大使注意廿四日的《印度教徒报》,如该报确已发表,可即电告北京,以便由你通知新华社于廿四日晚间广播,廿五日见报。如该报廿五日发表,我们亦顺延一日,并必须在得到袁大使通知之后发表,至要”。在这篇采访中,周恩来在回答亚洲各国人民有无某些共同的主要问题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时表示:“把亚洲国家分裂成为互相敌对的军事集团的侵略政策正日益威胁着亚洲各国的和平和安全。这是亚洲各国人民当前面对着的主要问题。我们认为,为了保障亚洲的和平,为了维护亚洲各国人民的民族独立和自主权利,亚洲国家彼此之间应该进行协商,以互相承担相应义务的办法,共同努力,来维护亚洲的和平和安全”。周恩来在采访中再次提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认为经过充分的协商而签订的《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不仅加强了中印两个伟大国家之间的关系,还给亚洲各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仅从字面上看,这篇采访并没有超出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发言的内容,但由于这是周恩来访印时在印度报纸上刊登的答记者问,以此说明中国的外交政策及未来两国总理会谈的方向,显然这篇采访是十分重要的。
1954年6月25—28日,周恩来对印度进行了为期三天的访问,并与尼赫鲁进行了六次会谈。周恩来在第一次、第二次会谈中就明确表示:“中国对东南亚的政策是和平共处”。“为了在亚洲建立和平区域,中国政府愿意看到中印两国在《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所确定的原则,能够运用到亚洲的所有国家,这是很有利的”。尼赫鲁也表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于东南亚的国家”,并能创造一个“和平区域”,同时建议两国在会谈结束后发表一个联合声明。周恩来表示同意,并请尼赫鲁起草这个声明。
6月26日,尼赫鲁为周恩来举行欢迎国宴,周恩来在致辞中通篇谈及的都是中印友好与亚洲和平,并表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供了国际间以协商方式解决问题的一个良好的范例”,“亚洲人民都要求和平”。同日,在第三次、第四次会谈中,周恩来指出:“我们应该以我们的共信原则给世界建立一个范例,证明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为此,在中印总理的联合声明中,我们可以提一下五项原则,因为这是我们所强调的,常常提及有好处,可以说明这些原则不仅在亚洲而且在全世界都适用”。尼赫鲁表示:“这些原则如能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被承认,那么对战争的恐惧就可以消失,而合作的精神就可以发展”。
6月27日,周恩来和尼赫鲁进行第五次会谈。周恩来提出:“为了推动亚洲,首先是东南亚的集体和平,第一步就是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除了与尼赫鲁的会谈,这一天,周恩来的日程安排十分紧凑:在记者招待会上发表了书面谈话,阐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亚洲国家间的合作问题;向印度人民发表广播演说,再一次全面阐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6月28日凌晨,周恩来和尼赫鲁进行第六次会谈,并共同修改《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初稿。当日,《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发表,“共同倡议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强调也应成为指导中印两国同世界各国相互关系的原则”。其中,平等互惠的原则修改为平等互利的原则。《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还指出:“如果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形成和平和安全的坚固基础”。在《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中,有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阐述最多、分量最重。虽然此前两国有关通商和交通的协定中已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两国关系的原则提出,但《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进一步将其扩展为国际关系的普遍准则,并以两国总理联合声明的形式提出,其影响是《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无法比拟的。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次重大发展。
在《中印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发表的同一天,周恩来对缅甸进行了访问。在访问印度时,周恩来并没有准备访问缅甸,但在到达印度后情况发生了变化。6月25日抵达印度后,周恩来致电中国驻缅甸大使姚仲明并报中央,告知其将于“廿八日经加尔各答、仰光返国,既经仰光即应拜访吴努总理”。同日,尼赫鲁致电吴努,“询其是否在仰”。由这两封电报可知,周恩来访问缅甸是临时安排的行程,而尼赫鲁在其中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在当日的另一份电报中,周恩来告知毛泽东,拟在仰光“停留半日”。但第二天,周恩来在给邓小平并报中央的电报中,将在缅甸的停留时间增加到了一天。28日,周恩来在给毛泽东、刘少奇并报中央的电报中又将在缅甸停留的时间增加到了一天半。在缅甸停留时间的不断增加,意味着中缅两国总理会谈内容的重要性不断增强。事实的确如此。
6月28日到达缅甸后,周恩来与吴努进行了两次会谈。吴努“同意先发表中缅联合声明,然后考虑签订协定”。这个联合声明的要点就包括“同意中印联合声明中重申的五条原则,认为也应指导中缅关系”。29日,在第二次会谈中,周恩来表示:“我们热烈希望我们周围的国家强盛起来,并和他们和平相处,因为这是有利于亚洲和世界和平的”。吴努表示赞同,“并提出接受中印联合声明中的五条原则、把它包括在我们的联合声明中”。会谈结束后,中缅发表联合声明,再一次完整地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写进其中,并强调“中印两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应该是指导中国和缅甸之间关系的原则’”。
至此,周恩来圆满地完成了对印、缅两国的访问。从《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到中印、中缅联合声明,尽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始于中国与周边国家解决双边问题,但其后来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于,面对日内瓦会议在印度支那问题上的困局,中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核心,提出中国对亚洲政策,并致力于广泛宣传这一原则,使之得到更多国家的认可,这为日内瓦会议成功解决印度支那问题提供了思路、创造了条件。
三、科伦坡会议与中国关于东南亚“新型国家”的判断
科伦坡会议,又称南亚五国总理会议,是印度、巴基斯坦、缅甸、印尼、锡兰(今斯里兰卡)五国总理于1954年4月28日至5月2日在锡兰首都科伦坡召开的会议。会议讨论了印度支那等问题,要求在印度支那立即停火。科伦坡会议与日内瓦会议几乎同时召开,涉及的议题也多有交叉,而参与科伦坡会议的国家很多都对华友好,这让中共中央和远在日内瓦的周恩来同时开始关注科伦坡会议。周恩来敏锐地认识到,东南亚国家是一种“新型国家”,如何加强同科伦坡会议五国的关系,是中国代表团参加日内瓦会议的重中之重。
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的第一次发言中即表示,日内瓦会议召开的目的是为了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巩固世界和平,“可惜,对亚洲和平表示关心的一些亚洲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等国未能参加这次会议,这绝不能认为是好的”。5月9日,周恩来致电毛泽东、刘少奇并中共中央,对印度支那停火条款中增加组织中立国监察委员会一条建议:“如对方坚持要五个国家,则可从印尼和缅甸中选一”。12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中再一次提及科伦坡会议,认为这次会议“同样也对恢复印度支那的和平表示了关心”。15日,周恩来在会见安那克·阿贡时明确表示:“我认为科伦坡会议的公报,总的看来,或说基本上是好的”。22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关于朝鲜问题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上发言。在发言中,周恩来在关于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问题上还援引了科伦坡会议的态度:“前不久举行的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缅甸、锡兰五国总理的科伦坡会议,也曾对于这种违反联合国宪章的情况作了希望改变的表示。事实上,联合国关于朝鲜问题的非法决议和联合国不能公正处理朝鲜问题的状况是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剥夺参加联合国的权利的事实分不开的。在这一会议上,曾有不少国家的代表声称联合国宪章的崇高宗旨和原则应予维护。事实证明,一贯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正是我们”。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周恩来始终关注科伦坡会议,并对科伦坡会议持肯定态度。之所以有这样的判断,是因为“亚洲的中心问题就是和平”,而科伦坡会议恰恰是以此为目的召开的。
6月初,在日内瓦会议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的公开会议上,艾登正式建议科伦坡会议五国组成中立国监察委员会,此后加强对科伦坡会议五国的工作成为中国代表团的一个重要工作。13日,周恩来会见了安那克·阿贡,安那克·阿贡想知道“中国是否能在太平洋区域采取政治主动,支持印尼为中立国”。周恩来做了肯定的答复并表示:中国与印尼“可以保证彼此不侵略,我们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互不侵略,互不干涉内政的”。安那克·阿贡则表示:“印尼极愿有中国能作他们的朋友,支持他们反对帝国主义”。同日,周恩来在会见印度驻联合国代表梅农时表达了同样的想法:“科伦坡会议的基本精神我们是同意的”,“在东南亚应该建立起安全的环境,使我们彼此和平相处”。
就在周恩来于日内瓦与科伦坡会议有关国家代表进一步接触的同时,印度、印尼、缅甸等国也加强了与中国的联系。中共中央在分析了形势后,考虑与东南亚各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或集体安全公约。6月13日,中共中央致电周恩来,指出:“为了积极争取东南亚这些国家,以巩固远东与世界和平,在目前条件下,我国和印度、印尼、缅甸签订双边或多边互不侵犯条约或集体安全公约,对亚洲和平和孤立美国是有利的”。“我们认为,在我国和上述国家商谈签订互不侵犯条约或集体安全公约时,印、缅提出边界问题是可能的,但是,这个问题在一个时期内还不可能解决,如果因此而推迟签订亚洲集体安全公约,政治上放过时机,可能是一个重大的损失;边界问题在谈判中可以不涉及,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去解决”。接到中共中央来电后,周恩来与在日内瓦的苏联外交部部长莫洛托夫交换了意见。6月17日,周恩来复电中共中央,表示“在目前形势下签订这种保卫和平的协定,对破坏美帝阴谋,维护我国安全和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均为有利”。他认为:“就步骤来说,最好先搞双边,再搞多边,但如可能,也不反对直接搞多边。战略目的就是在东南亚保持一个中间集团”。同时,关于印尼使馆向我外交部试探缔结双边或多边互不侵犯条约的问题,周恩来提出:“我们意见可由章汉夫同志约见印尼大使莫诺努图向他表示,我国曾根据五项原则(即中印协定序言中的五项原则)与印度签了一个协定,我们愿意根据这五项原则与任何国家签订互不侵犯条约”。
在出访印度前,周恩来在中国对亚洲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政策上有了新的认识。周恩来在梅农第八次来访时委托他转告尼赫鲁:“我们愿与东南亚各国保持像与印度那样的友好关系;东南亚的事应由东南亚的人民自己解决,在东南亚应该建立起安全的环境,使我们彼此和平相处”。其后不久,周恩来与东南亚国家代表会谈时反复强调大部分东南亚国家是“新型国家”。以6月20日周恩来同柬埔寨代表团团长狄普芬的谈话为例,周恩来谈道:“我们愿意看到柬埔寨成为东南亚新型的国家,像印度、印尼,和缅甸一样,不建立威胁别国的基地”,“中国参加九国的保证,使大家和平相处”。也是在同一天,周恩来会见了来访的法国社会党议员拉科斯特和萨瓦利,他在谈话中表示:“新中国的对外政策是要与各国和平相处”;“希望老、柬两国成为东南亚新型的国家,像印度、印尼、缅甸一样”。在日内瓦会议休会之时,周恩来曾密集会见各国代表和相关人士,表达了中国政府努力维护亚洲和平的意愿。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参加科伦坡会议的印尼也做出了积极的反应。日内瓦会议即将结束之时,印尼同意与中国缔结互不侵犯条约。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中国外交的又一胜利。但周恩来由于行程安排已满,双方没有立刻推进签约事宜。这为后来的亚非会议上中国与印尼关系的发展埋下了伏笔。
科伦坡会议的成功召开使国际社会看到了亚洲国家的力量。尽管这次会议被认为是英国在东南亚的依靠力量,试图“组成一个中立集团”。但周恩来因势利导,及时加强了中国与科伦坡会议国家的联系。他在会见艾登时表示:“我和尼赫鲁总理正努力于建立一个区域和平并扩大之”,“我和尼赫鲁总理都很欣赏艾登先生提出的东南亚洛迦诺公约”。对于科伦坡会议,周恩来曾明确指出“:几位科伦坡会议国家的总理们共同努力,推动了日内瓦会议的进展”;“参加科伦坡会议的国家、特别是印度在推动印度支那停战方面所作的努力,对于日内瓦会议所获得的成就,都是有贡献的”。而正是与科伦坡会议国家的接触,最终促成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迅速推广。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外交政策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表示,新中国将“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之上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这些原则论及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部分内容,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渊源。1953年后,国际形势由对抗转向缓和。与此同时,新中国和众多亚非新兴独立国家也迫切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国际和平环境进行经济建设。正是在这种国际背景下,中国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日内瓦会议前后,美国一直试图在亚洲拼凑军事集团,并对中国实行遏制孤立政策。对于美国的图谋,中国针锋相对,提出“维护亚洲的持久和平和集体安全,需要亚洲国家共同努力”,并提出与东南亚国家实行集体安全,而在具体措施上,中国选择了签订双边联合声明的形式,得到印度、缅甸等国的响应。与此同时,美国在日内瓦会议后不到半年,就通过《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议定书》和《太平洋宪章》等,与包括泰国、巴基斯坦、菲律宾三个亚洲国家在内的八个国家一起成立“东南亚集体防务条约组织”(以下简称东南亚条约组织)。由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与中国的不懈努力,印度、印尼、缅甸和锡兰等科伦坡会议国家都拒绝参加东南亚条约组织,这极大地削弱了东南亚条约组织的影响力。同时,中国加强了与东南亚国家的交往。
7月中旬,日内瓦会议复会后,周恩来在到达日内瓦的第一时间就提出与印尼外长见面事宜。紧接着,周恩来又拜访了柬埔寨外长狄普芬,一方面重申希望柬埔寨能成为“东南亚型的国家”,另一方面告诉狄普芬,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兼总理胡志明“也同意中印公报中的五项互不侵犯的原则,胡主席愿意按照这些原则与统一后的柬、老两国建立友好关系”。7月14日,周恩来拜访老挝外长沙纳尼坤,“向他解释中印公报中五项原则和成立东南亚集体和平地区的道理”。7月22日,周恩来会见安那克·阿贡,一方面与其商定两国缔结互不侵犯公约问题;另一方面感谢印尼作为科伦坡会议参加国对日内瓦会议的支持,并希望印尼“独立、强盛,在亚洲的大家庭中和好共处,对和平有所贡献”。
1954年10月1日,周恩来在庆祝新中国成立五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坚决地相信,社会制度不同的一切国家都可以和平共处,一切国际争端都可以经过和平协商的方法求得解决。我国一向重视同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和平合作,尤其重视像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这样的主要的东南亚国家在和平事业上的努力。我们认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应当成为指导各国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我们愿意同世界上一切国家和平共处,只要这些国家也具有同样的愿望和诚意”。日内瓦会议前后,中国在南亚、东南亚打开了美国对华包围的缺口,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国对中国东南方向的安全威胁。
在关于亚洲安全设想方面,当时国际社会提供了多种选择,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外,日内瓦会议期间,艾登提出东南亚“洛迦诺公约”的设想,尼赫鲁提出中立化及建立和平区域的设想,中国肯定了这些设想积极的一面。周恩来在解释中国于日内瓦会议上采取的方针时表示:“我们采取的方针是联合法国、英国、东南亚国家、印度支那三国,即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国际力量,孤立美国,限制和打破美国扩大世界霸权的计划,其中关键的问题是促成印度支那的和平”。日内瓦会议上两个最主要的议题是朝鲜问题和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美国在参会之前就表示了不愿积极促成解决的意向,而中国则希望能达成某种协议,推动周边安全稳定。“在朝鲜问题上,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但在一个问题上是有收获的,即在全世界人民面前证明了苏联、中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在寻求用协商方式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而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尽管牵涉国家更多,但存在解决的可能性。特别是日内瓦会议休会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为各方所接受,有鉴于此,周恩来表示:“这次返回日内瓦后,要努力达成并且估计可以达成印度支那和平协议”,从而使国际紧张形势缓和下来。因此,在日内瓦会议的第二阶段,周恩来于7月13日会见来访的艾登,针对艾登“中美彼此认为对方在东南亚有野心”的说法指出:“中国政府已经分别同印度和缅甸发表联合声明,并表示愿意与任何一个东南亚国家发表同样的声明,并受这种声明的约束,这就证明我们现在和将来都无野心,但美国仍不放弃在东南亚搞军事基地和军事同盟。对此,英国应该作出一个公正的评价”。正是由于中国的大力斡旋,印度支那问题才得以在日内瓦会议上获得解决。
日内瓦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始终抓住和平协商的旗帜,善于寻找共同点”,以“协商”为前提形成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后,周恩来在继续参加第二阶段日内瓦会议期间会见英国工党总书记菲利浦斯时就曾表示:“亚洲各国人民不论其社会制度如何,都有必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审查和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着的问题,并建立相互之间的合作关系。这样,它们就能和平共处并相互友好。亚洲各国彼此之间应该进行协商,以互相承担相互义务的方法,来维护亚洲地区的集体和平”。他在日内瓦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为了维护亚洲的集体和平,我们认为,亚洲国家彼此之间应该根据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合作”。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协商”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前提和精髓,正如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结束时所指出的:“日内瓦会议的成就对于巩固世界和平和安全,首先是巩固亚洲的和平和安全,是一个重要的贡献。它又一次有力地证明:国际争端是可以经过和平协商获得解决的。印度支那和平的恢复,缓和了国际紧张局势,并为进一步协商解决其他重大国际问题开辟了道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中国对亚洲集体安全的一种设想,这一安全观是一种开放的安全观。关于这一点,张闻天在日内瓦会议期间就曾明确表示:“我们主张集体安全与集体保证”。1954年7月21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关于印度支那问题第八次全体会议上发言,第一次在日内瓦会议上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表示“我们并愿与抱着同一目的的亚洲以外的国家共同努力维护亚洲及世界的和平和安全”。
日内瓦会议后,8月11日,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3次会议上做外交报告时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适用于各国之间和一般的国际关系之中”,中国将“本此方针为建立亚洲的集体和平而作坚持不懈的努力”。9月23日,周恩来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亚洲国家应该进行协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集体合作,共同努力维护亚洲的集体和平和安全。我们这一主张是不排斥亚洲以外的任何国家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仅是中国解决亚洲问题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向世界表明,中国的亚洲集体安全政策是开放的安全政策。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为万隆会议的成功召开奠定了思想基础。日内瓦会议召开后的第二年,亚非国家就召开了万隆会议。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是讨论并确定亚非国家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原则。会议开始后,出现了反对共产主义国家的杂音。关键时刻,中国代表团提出了“求同存异”,这让陷入僵局的会议迎来了共识。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周恩来向与会代表阐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一律平等、和平相处的新型国家间关系,新中国和平外交政策从此走向世界。在中国的推动下,会议最终形成了万隆会议十项原则。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体现和引申,至今仍被亚非人民所称颂。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延续和发展。新中国成立之初,确立了“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三大外交方针,明确了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1952年以后,中国开始酝酿对周边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外交政策。日内瓦会议结束后,周恩来判断,中国国际地位提高了,“世界上赞成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人已经愈来愈多”。他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报告日内瓦会议的情况时,根据他亲身观察到的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原想再关一年的门,现在看来是关不了的!新中国的声誉是很高的,苏联也很希望我国能参加国际事务,有欲关不能之势!”毛泽东同意这个看法,肯定地说:“现在,门要关死已经不可能了,而且很有一种有利的局势,需要我们走出去”。基于以上判断,毛泽东提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不同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我国的外交政策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刘少奇在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我国在国际关系中坚持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我国的国际地位提高了”。中国领导人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致认同,推动了中国与周边国家关系的发展,也促成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
20世纪50年代后期,随着中印、中苏关系恶化,中国在一段时期内较少提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毛泽东在与英国陆军元帅蒙哥马利谈话时甚至表示:“现在的局势我看不是热战破裂,也不是和平共处,而是第三种:冷战共处”。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内涵始终作为中国外交的指导方针。在周恩来1956年底至1957年初访问亚洲八国、1960年末访问亚洲六国和1963年12月至1964年2月访问非洲十国等外交活动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再被写进相关联合公报中。周恩来访问非洲十国时,又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对外援助八项原则,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20世纪70年代,随着中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和中美关系的破冰,中国的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国际社会进一步了解中国的外交政策,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再一次将目光回溯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国代表团团长乔冠华在恢复联合国席位后的第一次发言中就表示:“我们一贯主张,国家不论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成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准则。”在中国同英、法、日、美及其他许多国家的建交谈判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得到了重申。1974年,邓小平在联大特别会议上阐明了中国政府的六项主张,强调:“我们主张,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当建立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此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并不断表现出它强大的生命力。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的提出不仅标志着中国周边外交战略的形成,而且也意味着在西方国家对华实行遏制孤立政策的情况下,中国对亚洲的集体安全政策的提出,同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亚非会议的成功召开奠定了基础。经过后来实践的检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我国对外政策的基石,也逐渐在国际社会中被普遍接受。这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伟大创举,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作者简介]张颖,法学博士,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非洲学院、国际关系学院;潘敬国,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本文发表在《当代中国史研究》2021年第3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考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