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9月,我方派出专家组赴美,对表示有合作兴趣的几家大公司的技术、经济、经营管理、信誉等进行了实地考察。
1981年12月25日,我方在进行了多次技术比较、经济测算的基础上向三家公司发出《关于合作编制平朔矿区安太堡露天煤矿可行性研究的建议书》。
三家公司的董事长于1982年1月、2月上中旬,先后率代表团访华,就我方提出的“建议书”进行会谈。西方石油公司对“建议书”中提出的开采规模、投资分担原则、分成比例、税收、工资待遇等方面表示基本同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了双方对等派人共同编制的建议提纲。其他两家公司提出“反建议”。经过比较,我们选择西方石油公司作为合作对象。
1982年3月,我们向计委汇报与西方石油公司会谈纪要,请求批准与西方石油公司签署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委向邓小平、胡耀邦等同志写了报告,表示“同意选择哈默的岛溪煤炭公司作为可行性研究对手”。1982年3月25日中美双方公司正式签署了“关于合作编制山西省平朔矿区安太堡露天矿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议书”。4月10日,煤炭工业部正式把协议书上报国务院,并提出为执行协议书请求解决的三个问题(税收、国内采购物资价格、运输问题)。4月20日,谷牧同志批示同意,万里、姚依林、姬鹏飞同志均圈示。
从1982年3月25日签订协议书后,本应按协议书在半年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但中间发生许多争执问题。1983年3月,为了解决分歧问题,向前推进工作,签署了一份“中间协议”。直到1983年5月25日双方组成的总务委员会的代表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签署手续,报双方董事会批准。
在商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遇到问题时,哈默博士曾两次访问中国,我和孔勋同志也曾访问美国,孔勋同志去了两次,我去了一次。我们的物资供应、销售、设计、施工、生活(美方专家在矿区生活保障问题)等谈判小组,也都先后到美国商谈可行性研究问题。
为了解决可行性研究中的问题和合同文本中的问题,我们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方投资者之一商定,请美国谢尔曼•斯特灵法律事务所和永道会计事务所作为我们法律顾问和经济顾问,美国谢尔曼•斯特灵法律事务所给了我们很大的帮助。他们有经验的律师为我们把住了一些关口,使我们在会谈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
因为可行性研究的推迟,影响了工作的进行,双方在1983年3月8日签订的中间协议,规定了双方工作进度和动用费用的问题,促进可行性研究工作加速进行。
在许多场合,特别是在我国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接见哈默博士时和他的有关信件及对记者的谈话中,哈默博士一再重申他与中国长期多方面合作的愿望,保证一定要把平朔项目办好,并把这件事说成是他对中美友谊和世界和平的贡献。我们对哈默博士表示的合作愿望是很尊重的,没有把它看作空话。我们始终把他公开表达的愿望,作为争取合作成功的一种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是一个问题也解决不了的。我们也把这种声明,作为谈判的手段,促使他能真正按照他表达的合作愿望前进。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资本家就是资本家,他是要获得利润的,这个本质是不会改变的。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央对外开放政策,我们是要结合作者合理的利润,否则任何一个资本家也不会和我们合作。但是资本家并不满足合理的利润,他们是要争取更多的利润。因此在谈判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同时保持着警惕,防止受骗上当。一旦出现合作者企图得到更多利益,违反平等互利原则时,我们就进行必要的合理斗争。在必要的时候,我们首先提出建议,要求他们接受,以免在争吵中浪费时间,这种争吵贯彻在整个谈判过程中。合作成功后,也一定会在合作过程中不断地、反复地出现。
争论的第一线是中煤公司副总经理尹启农率领的可行性研究小组,中煤公司董事会是站在第二线。争论的问题首先集中在经济利益以及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义务上,因此双方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也是争论的焦点。除此之外,还牵涉到一些政治问题,因为在美国反对和我国友好合作、对我国不友好的大有人在,在西方石油公司内部也有反对合资开发这个项目的,遇到这种情况就要进行适当的斗争。
在我们十项建议中一些大的原则问题上争论并不大,谈判比较顺利,但在契约式合资经营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合资经营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论,这是第一次争论。1982年2月,岛溪公司董事长戈尔来中国讨论在我们十项建议基础上签订可行性研究协议的问题,他提出一个“戈尔模式”的合资经营形式。就是在契约中规定在经营管理上,各自承担生产成本中的有关项目,各自负责,分担风险。这种模式就会使合作双方“两条心”,不是我们所主张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并且在计算投资中美方要打入8%的通货膨胀率,还要考虑15%的利息。这样他们就违反了他们所宣布的接受我们的十项建议。我们坚持按十项建议的原则,坚持在契约中规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分所得的经营原则和双方投资均不计算利息的原则。谈判无结果。因为1981年7月“会谈纪要”是我和哈默博士签的,于是我给他发出电报,告诉他谈判发生分歧,达不成协议,希望他或派能代表他的人进行谈判,或我们派高级代表团到美国与他当面谈判。接着孔勋同志赴美与哈默博士当面会谈,没用一天时间就谈成了,签署了“纪要”。后来签署的可行性研究协议的基本内容,就是那次谈判定下来的。
第二次争论发生在1982年10月可行性研究中间汇报会上。当时西方石油公司的代表提出十几个问题,都是考虑他们单方面利益,要我们担保这个,担保那个,保证他们所得的利益,而他们一个也不向我们担保,而且还要把他们投资所购买的设备抵押出去,以取得贷款。按他们意见办,就是一种不平等合作。对此,我们以严肃的态度逐条给以回答,并说明我们选择西方石油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是因为我们信任哈默博士和阿布德总裁,相信他们和我国领导人三番五次所作的保证。我对他们说:现在你们提了那么多的单方面条件,说明缺乏互相信任。我们要求他们忠实地执行已经签署的可行性研究协议,按期完成双方各自应当完成的任务。合作的原则我国领导人已经讲了,即:一、搞成搞好;二、互惠互利;三、保证你们应得的合理利润。你们应当相信中国方面的诚意。会议在他们声明保证忠实执行协议,加快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进程和准备开始进行合同文本谈判后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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