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避免摩擦、谨慎接触:中方在聘请苏联专家和 边境问题上的严格控制和自律
苏联撤走在华专家不仅给中国造成了一定的困难,而且还直接影响了两国关系,原有的政 治互信和亲密合作开始嬗变为互相猜疑和谨慎接触,这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得更为明显。
(一)中方对苏方派遣专家返回建议的谨慎
苏联通过撤走专家向中国施压的企图失败后,在1960年秋试图使两国关系恢复到从前的 状态,曾向中国建议派遣苏联专家返回中国。受苏共中央委托,米高扬在莫斯科会议期间向中 国代表表示:“如果中国真正需要苏联专家,如果能为其工作创造正常的条件,那么我们派他 们返回中国。”赫鲁晓夫与周恩来及中共其他成员在苏共二十二大期间也谈起过这个问题。 1963年7月和9月,苏联再次向中国领导重申:如果对苏联专家的技术援助真正感兴趣,那 么苏联政府将研究派遣专家问题。 [7] 但中方鉴于苏联以往的表现和本着独立自主的原则,对苏 方的建议表现得很谨慎,对聘请苏联专家做出了严格控制,规定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处理。例 如,黑龙江省委外国专家处在1960年9月中下旬分别向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国家科委和省委 及时汇报了松江电炉厂根据9月10日第一机械工业部第八局电报,提出邀请加热元件专家计 划和接待苏联专家安排的情况。 [4](p.28) 1960年9月23日,外交部通知强调:据旅大、北京等外 事处报告,苏联专家撤走后,苏方正设法以各种方式派人(例如使馆、商代处工作人员的家 属、苏侨等)到我学校中教授俄文等课程。请你们对此加以注意,切实掌握,各单位不得擅 自同意聘请,应立即报省、市、自治区党委处理,并报部。 [8] 因此,聘请和派遣专家工作虽有 所恢复,但人数很少,1961年来华苏联专家为9人,1962年10人。 [9] 另外,为减少涉苏事务, 1960年11月18日,黑龙江省委还做出了《关于暂时不准解雇外籍职工的通知》,要求各采用 外籍职工的机关、企业、工厂、学校等单位,在未接到解雇指示前,不要解雇。 [10] 这在很大程 度上是针对苏侨的,据1960年1月黑龙江省档案资料统计,当时4121名苏侨占外侨总数的近 50%。 [11] 除此之外,当时中苏交换留学生和实习生也越来越少。据当时从苏联回来的实习生反 映,苏联撤走在华专家后,他们在苏联实习非常困难,过去对专业范围没有很大限制,现在却控制得很严,有些资料过去可以借阅,现在也不借了。而新派出的实习生,苏联也以合同过期 为由都退回来了。 [4](p.28) 另据时任驻苏大使刘晓记述,国防部派出学习军事尖端的留学生也受 到种种限制,以后也未再派出。 [12]
(二)中方在中苏边境问题上的严格自律
苏联驻华公使参赞苏达利柯夫在召回专家照会发出10天后,曾向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罗贵 波递交了一份违反苏中边界规定的照会。 [7] 与此相应,中方根据当时形势,为了避免摩擦和事 态扩大,就中苏边界和边防事务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和指示。就黑龙江省而言 ① ,据档案资 料,在1960年10月8日颁布了长达14条的《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中苏边境涉外事项若干问 题的暂行规定》,与过去类似规定相比,这个规定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措辞严厉,使用大 量“不准、一切、必须、一律、禁止”等限制性极强的修饰词;二是把所有的外事权特别是 过去县级、区级可以处理的全部集中到省委或中央。例如:我方人员不准越出国境;原属我国 现已被苏方控制或划入“警戒线”内的岛屿和地区,我方一切人员暂不准进入;在边界附近 地区,不准鸣枪、打靶、狩猎、投掷爆炸物品、打信号弹、进行军事演习、集训部队和民兵, 更不准向境外射击;对苏方越境人员,即使对我采取不友好的行动,我方人员不得对骂,也不 准以不友好的行动对待,以最大的忍耐,顾全大局,以免事态扩大,但应将情况迅速上报;与 苏方边防机关之间的事物联系,必须限由指定人员进行,其范围应限于处理和交接越境的人员 和牲畜,对于其他一些问题,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擅自答复;边境地区的友好往来,我方原则 上不主动邀请,也不主动派出,如对方邀请或主动要求来访时,必须报请省委批准,不得擅自 答复;立即加强边境地区卫生医疗设施,今后我方人员一律禁止向苏方求医治病;边境贸易人 员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国人次,必须出国者应事先请示省委批准;严格遵守对外政策、纪律 和请示报告制度,一切涉外事项,无论事情大小必须迅速准确地报告请示,不得擅自处理。上 述规定如中央有新的指示时按中央规定执行,等等。 [13] 很快,公安部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分别 于1960年10月21日和12月31日就中苏边境的边防和边界问题做出了新的指示。 [14]
上述中方在对苏联派遣专家建议所表现出来的冷静和谨慎,在中苏边防和边界事务上所做 出的种种规定,表明了中方顾全大局和不卑不亢的态度。
综上所述,1960年苏联单方面撤走在华专家后,中方无论是对善后工作的处理上还是在 苏联要求再次派遣专家的谨慎态度上,无论是在边界边境规定严于律己还是在生产技术大胆尝 试与革新,在当时都是必要的。这不仅将苏联撤走专家给中方造成的损失降到了最低,而且也 保证了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秩序,稳定了人心,凝聚了力量。但苏联撤走专家还是令人遗憾的, 因为无论从当时中苏双方的利益需求还是从国际共运和冷战格局的发展变化看,都不具备苏联 必须撤走在华专家的客观条件,更何况这本身不仅有悖于中国避免将两党分歧扩大到国家关系 的良好初衷,而且也使中国政府为在华苏联专家创造更好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努力化成了泡影。
[参引文献]
[1]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关于送别苏联专家工作的总结报告(1960年8月28日)》,哈尔滨市档案馆 XD12-23-23,第75页。
[2]市委送别苏联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送别苏联专家善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60年8月23日)》,哈尔当代中国史研究 2009年第4期 滨市档案馆XD001-2-721,第36页。
[3]市委专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苏联专家回国后的善后工作意见的报告(草稿)(1960年8月19日)》, 哈尔滨市档案馆XD001-2-721,第5页。
[4]黑龙江省委外国专家处:《关于苏联专家撤退后有关情况的简报(1960年9月22日)》,哈尔滨市档案馆 XD001-2-558,第25页。
[5]《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苏联专家工作的十年总结(1960年9月9日)》,哈尔滨市档案馆XD12-23- 21,第105页。
[6]中共哈尔滨市委员会:《关于苏联专家撤退以后各有关工厂工作情况的报告(1960年10月17日)》,哈 尔滨市档案馆XD001-2-558,第74~79页。
[7]〔俄〕扎捷尔斯卡娅著、栾景河译《苏联从中国召回专家的原因及其后果评介》,《中共党史资料》2003 年第1期。
[8]外交部:《注意掌握苏方拟派人到我学校“教课”事(1960年9月23日)》,哈尔滨市档案馆XD001- 2- 558,第18页。
[9]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3年版,第403页。
[10]《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暂时不准解雇外籍职工的通知(1960年11月18日)》,哈尔滨市档案馆XD001- 2-597,第74页。
[11]黑龙江省公安厅党组:《关于当前我省外国人事务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意见的报告(1960年1月12 日)》,哈尔滨市档案馆XD001-2-558,第40页。
[12]刘晓:《出使苏联八年(1955~1962)》,中共党史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页。
[13]《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边境涉外事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1960年10月8日)》,哈尔滨市档 案馆XD001-2-597,第108~111页。
[14]国务院外事办公室:《关于中苏边界事务对外交涉的规定(1960年12月31日)》,哈尔滨市档案馆 XD001-2-558,第21~23页。
[责任编辑:叶张瑜]
[作者简介] 张海星,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系,100872。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解读冷战时期中苏关系的新视角和新材料———由1960 年中国送别在华苏联专家工作及其档案资料谈起”(项目编号08XNH051)的阶段性成果。 ① 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有135名苏联专家在哈尔滨帮助建设亚麻厂。从1949年至1960年8月先后共有1135位苏 联专家在黑龙江省工作,主要分布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等13个地区的52个单位。参见《黑龙江省人民委 员会关于苏联专家工作的十年总结(1960年9月9日)》,哈尔滨市档案馆XD12-23-21,第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