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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在和平共处中的和平崛起——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创立50周年
发布时间: 2009-09-27    作者:杨洁勉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0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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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验和教训

  (一)世界各国普遍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准则之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确立以来,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支持。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亚非国家争取民族解放和主权独立的强大的法律、思想和舆论武器,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团结和合作的行为准则,也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有力武器。其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淡化意识形态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发展起来,强调的是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关系。中国、印度和缅甸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别很大,但三国共同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采用了国际社会的主流话语,从而使它更容易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加以推广和普及,也使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增加了难度。再次,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印、缅共同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本身就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20世纪50年代,广大亚非国家纷纷赢得解放和独立,成为国际舞台上的一支生力军。1955年召开的亚非会议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又发展成为十项原则。①许多国家在双边和多边关系中也不断予以强调和重视,最终使之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和加以推行的国际法准则。最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强大的自我调节和发展能力。在过去的50年里,世界逐步从革命和战争过渡到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紧紧抓住和平两字不动摇,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和人民的愿望。

  (二)中国始终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署的100多个双边条约中。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指导下,逐步改善了同周边国家的关系,还创造性地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积极发展同社会制度不同的大小国家的关系。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和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分别规定,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两国间持久的和平友好关系。1972年、1978年和1982年中美签订的“三个公报”均载明或重申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处理国家关系。

  在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发生根本性变化时,中国坚持改革开放,排除意识形态的干扰,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同世界各国的关系,并提出建立以此为基础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逐步改善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国际环境。在新的世纪,中国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先后提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与和平崛起的战略目标,提出了21世纪上半叶既具有前瞻性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努力方向。

  中国还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积极参加和推动多边外交。进入21世纪后,中国在多边外交舞台上的作用日益提高,中国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精神,维护联合国在国际安全问题上的权威,积极参与地区性经济和安全组织,建设性地促进某些热点问题的解决或降温。中国还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对全球和地区性提出了一系列的有关原则,如建立中国-阿拉伯合作论坛的原则②,中国和欧洲合作的原则③,中国和亚洲合作的原则④等。

  中国创造性地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中国国内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期,邓小平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在80年代指出:“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的实践,我们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4](pp.96-97)“一国两制”思想事实上是和平共处原则的引申和发展,让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在同一个国家内和平共处,以解决港、澳、台问题,并在实践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推动了祖国的和平统一进程。

  (三)认真汲取历史教训。冷战结束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全球化使国家间经济关系更加突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试图以“有限主权论”和“人道主义干预”否定“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美国小布什政府甚至以单边主义和先发制人对主权国家进行“政权更迭”,大量涌现出的政府间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日益活跃在国际舞台上从而对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形成冲击,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也要求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加强国家间的合作。面对这些大量的新问题,一些国家在理论上滞后,在实践上不够有力,在宣传上缺乏深度和广度,从而影响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新时期的推广、深化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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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十项原则是:(1)尊重基本人权,尊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2)尊重一切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3)承认一切种族的平等,承认一切大小国家的平等;(4)不干预或不干涉他国内政;(5)尊重每一个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单独地或集体地进行自卫权利;(6)不使用集体防御的安排来为任何一个大国的特殊利益服务;任何国家不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7)不侵略行为或侵略威胁或使用武力来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8)按照联合国宪章,通过如谈判、调停、仲裁或司法解决等和平手段以及有关方面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和平方法来解决一切国际争端;(9)促进相互的利益和合作;(10)尊重正义和国际义务。

  ②该原则提出:“(一)以相互尊重为基础,增进政治关系;(二)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密切经贸往来;(三)以相互借鉴为内容,扩大文化交流;(四)以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为宗旨,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见关于成立“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的公报。参见2004年1月31日人民日报(第1版)。

  ③该原则提出:“中国政府赞赏欧盟及其成员国重视发展对华关系。中国政府首次制订对欧盟政策文件,旨在昭示中国对欧盟的政策目标,规划今后5年的合作领域和相关措施,加强同欧盟的全面合作,推动中欧关系长期稳定发展。”见中国对欧盟政策文件。参见2003年10月14日人民日报(第7版)。

  ④该原则提出:“中国真诚希望同亚洲各国发展全面、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互利共赢,文化上交流借鉴,安全上对话协作,共同实现亚洲的振兴。”见胡锦涛在博鳌亚洲论坛2004年年会开幕式上作的“中国的发展,亚洲的机遇”的演讲。参见2001年4月24日人民日报(第1版)。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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