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学教科书中的“通说”与独创性见解的关系
当前刑法学教科书的编写队伍越来越大,可谓强手如云、规模空前。要在众多的教科书中脱颖而出,立于不败之地,就需要有自己的特色。特色有不同表现,例如形式简约、内容活泼也是一种特色,对于刚入门的学生也有吸引力。本文主要讨论刑法学教科书的“通说”与独创性见解的关系。
教科书是采用“通说”还是独创性见解,取决于受教育对象的层次。尽管学术上可以百花齐放,但是对于刚入门的本科生而言,<1>(在法学本科教育时期,刑法学课程一般安排在大一、大二。)刑法学教科书应当指引大方向,给学生提出定论通说,尽可能直接展示“三基”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指引学生、启发学生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即便教师的水平再高,本科刑法学教科书与教学都不应当成为其“掉书袋”的场所,把学生讲得云里雾里而后快,那样将使学生陷入混沌。开拓学生视野的阅读材料可以作为作业布置,也可以在课堂上点到为止。当然,如果在某一问题上尚未形成通说或者通说存在着明显缺陷,不符合刑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现实需要,教师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并无不可。
刑法学发展至今,研习者甚众,硕士生、博士生、立法者、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高校教师……他们对刑法学知识的需求侧重点不同,教科书也应当相应地有所侧重,例如研究生教科书应当突出对格式化理论的探究、反思与超越,追求学术个性,在体系、理论、方法上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不应满足于知识堆砌。刑法理论问题、案例等本来就未必有惟一的答案,学者们也风格各异,不必苛求一致。因此,适当地将编者的学术观点展现在教科书中,显示其独到的学术风格,使教科书有一定的“学派之争”,未必是坏事。
目前的刑法学教科书虽然较60年前、30年前乃至10余年前有了很大的进步,却尚未脱离普及性的特点,总体看来,学术个性特征不明显。从知识传播者的角度看,这样的做法的确是小心谨慎、严肃认真的,教科书为了标新立异而完全偏离“通说”当然不足取。但是,区分不同受教育对象,教科书在介绍了“通说”之后阐明自己的独创性见解未尝不可。学术本来就应该遵循“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双百方针”,有时恰恰是那些在当时被视为“异端邪说”的“另类”观点在不断推动着理论乃至社会的进步。<2>(例如,在体系上,有些教科书将“定罪”专门列为一章——既然刑法的主要任务是“定罪量刑”,那么为何几乎所有的刑法学教科书只有“量刑”一章而没有“定罪”一章呢?理由我们都知道,因为它渗透在犯罪构成等许多章节之中。然而拿出专门一章来对定罪进行专门论述还是很有意义的,这样更加完整,虽然该章与总论其他各章的逻辑关系如何理顺、内容如何连贯起来尚有研究的余地。参见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6版)第17章“定罪”,罪数问题也被列于本章中与定罪相联系进行探讨。)与其它的科研成果表现形式一样,教科书同样需要在基础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提出创新理论与方法,“四平八稳”的教科书固然也好,可是刑法学知识传播更需要特色鲜明、不同凡响的新式力作,“更多地根据自己教书育人的实践经验来定义教材、编写教材,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流变的智慧而非固定的知识,放在探寻结论的方法而非结论本身。”<3>(夏勇:“研究生的教科书问题——《高级法学教程》总序”,中国法学网2009-07-12访问。)要做到这点,不仅需要教科书作者扎实、深厚的专业功力,更需要非凡的学术勇气。刑法学要发展,就需要展开学派之争,而学派之争不仅体现在学术论著中,也体现在教科书中。例如关于我国整个犯罪论体系究竟是应当在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和完善,还是采用大陆法系递进式的“三要件”理论进行重构,教科书虽然不宜直接进行论辩式的学术争鸣,但是只要逻辑严谨、论证合理,就可以通过系统性的阐述实现犯罪论体系的多元化,给读者提供不同的思路和启发,给刑事立法、司法人员提供理论帮助,从而积极推动我国刑法学的不断前行。
(五)刑法学教科书的主编式与独著式、合著式的抉择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学教科书(包括未公开出版的教学大纲、讲义等)在50、60年代,一般不署个人的名字。改革开放以后,教科书的撰写形式一般是主编式(也称为“主编制”)或者是独著、合著式,尤以主编式更常见。在主编式下,有时会列出副主编、执行主编,通常是六七个人以上各自负责撰写不同的章节,其中一些人可能撰写不止一章的内容。独著式自然是由一人负责从头到尾全部内容的撰写,而合著式一般不超过3人。
这几种编著方式各有利弊。主编式教科书有它产生的特定背景,在建国初期、在第一部刑法典通过之际,刑法学的教学、研究力量都十分薄弱,也由于国家对前苏联刑法的“一边倒”政策,使得我国刑法学界无法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主要国家刑法学教科书中汲取营养,而我国古代的“律学”研究虽具有注释性刑法的特征,却不足以为现代刑法学教科书的体例、写作方法提供足够的借鉴经验,因此在当时,通过集思广益、发挥“人多力量大”的优势,争取在短时间内拿出一本权威的、对当时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具有切实指导意义的工程浩大的教科书,主编式也许是惟一的选择。但是,独著式、合著式教科书更具优势,整部教科书在体系、理论方面更易具有前后呼应的一贯性,也更容易凸显教科书的学术个性。虽然在主编式的教科书中,主编多系刑法学界造诣深、影响大的学者,在撰写之初也有主编的统一指导、写毕时的统一审核,然而毕竟参与者较多,不仅写作风格有差异,而且在内容上容易出现前后不一致或者不必要的重复的现象。60年来,刑法学教科书在质量上已有了很大提升,在数量上也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主编式这种带有“拼盘式”特点的教科书不应当再成为主流。那些对刑法学知识有着更高水准追求的研究生、司法工作人员,他们需要的是在理论上博大精深,在实践上经世致用的教科书,而六七人甚至十余人参与写作的教科书较难达到这样的水准。其实,纵观中外文学、史学、哲学、法学、经济学等领域的名著,也绝少是“主编式”的产物。
当前,法学界的学者不如以往重视教科书写作,或者质量下滑的现象在其他国家也存在。例如在美国, 1984-1993年出版犯罪学教科书的作者明显不如1936-1965年犯罪学教科书的作者影响力大,美国学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学者们出研究成果的渠道比以往增多、教科书读者群的变化、教科书在谋职、晋升中的作用、图书出版市场格局的变化等。<4>(美国犯罪学教科书以往的读者群不仅是学生,也包括学者同行,而今日教科书之读者群主要是学生。参见W right, Richard A.,From Luninary to Lesser-Known: The Declining Influence of Crim inology Textbook Authors on Scholarship, 9 J. Crim. Just. Educ. 59 (1998).)虽有相似之处,但是我国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例如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学术浮躁、学术评价机制不完善的现象,对教科书不如专著、论文那么重视,而出版社、教学单位可以通过出版教科书取得相当可观的物质性收益,这些利益驱动很容易催生出“短、平、快”式的教科书。换言之,扭曲的学术评价机制、市场导向未能给“精品”教科书的产出提供有效保障,要学者们“板凳一坐十年冷”甚至更长时间写一本经典、传世的教科书,问题可能主要不是学者的学术功力,而是不太符合经济分析论的成本—收益关系这一常识。除非作者学术功底很深又能淡泊种种名利诱惑,愿意“十年磨一剑”式地倾注其主要精力专心致志于刑法学教科书的写作。因此,要期待更多独著式的刑法学教科书面世尚需时日,并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有的学术评价机制的转变。
合著式折中了主编式、独著式的撰写方法,人数不多,却又分担了任务,不致使得一人过于辛苦,风格也容易统一。然而合著式的作者依然应当尽可能具有相似的学术思想、治学方式乃至语言风格,以保持整本教科书的内在统一性和形式上的连贯流畅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