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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科书60年回顾与反思
发布时间: 2010-07-12    作者:王文华    来源:《政法论坛》 201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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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教科书的学术性与实践性的关系 

  刑法学兼具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就刑法学研究而言,无论是应用刑法学研究还是理论刑法学研究,其实都应当是为实践服务的,所不同的仅仅是直接与间接的区别而已。”<2>(王作富、田宏杰:中国刑法学研究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刑法学教学应当二者并重,不能因为我国刑法与德日刑法相近就走向理论、思辨、体系建构的极端,也不能因为这些年英风美雨的洗礼,只看到英美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只强调刑法的应用性、技术性,忽视三基”(“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一说基本知识、基本制度、基本理论”)的重要性,忽视教科书的学术水准,注释法学往往被称为应用法学,但是这种应用性不能成为其理论的浅露性的理由。”[17](P. 16)“一部著作品位的高低,也并不完全取决于形式上是专著还是教科书,重要的是看其学术含金量的多少。”[18]刑法学教科书应当有较高的学术品质和规范标准,否则就沦为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了[19]<3>(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就是将法律与实践相结合,以注释国家的制定法为根本特征,注释的内容既包括对构成法典主要基干的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性的令或例以及律注进行注释。注释的宗旨是在统治者设定的框架内准确注释法律条文的含义,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和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统一适用。)应当改变对教科书的偏见——认为它是学生的入门读本,因此不需要学术性;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过于看重体系、概念、原理而轻视其实践性。 

  在国外,法学教科书往往是学者穷其一生研究的最终结晶和最高荣誉。<4>(例如美国国际刑法学家M.CherifBassiouni教授的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Crim inal Law是国际刑法方面的教科书,它也是该作者的封笔之作。其中文版为:谢里夫·巴西奥尼著:《国际刑法导论》,赵秉志、王文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12月版。)在日本,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对教科书的重视程度高于专著,例如大谷实、大塚仁、西原春夫、西田典芝等名家的刑法思想基本上都集中展现在他们的教科书中。日本刑法学者对自己的教科书也时常进行修正,而且这种修正往往是因为学者自己的认识改变所带来的自我修正,创新不仅要扬弃传统的理论观点,更要勇于自我扬弃,因为任何创新都必须在理性审判和实践考验的炼狱中清洗自己。”[20]

  刑法学教科书的任务不仅是给学生传授法学知识,而且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现有的刑法学教科书比较注重知识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相对缺乏对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欠缺有效指导学生进行刑事法律分析的意识。在传授法律知识与培养法律技能之间,前者主要是苏欧的做法,后者主要是英美的特点。教科书要实现刑法学理论性与实践性、学术性与实务性的融合,就不应当成为相互脱节的两张皮”——理论是理论,案例是案例。事实上,有些精深的理论恰恰蕴藏在看似简单的案例中。从立法的规定看,一些具体罪名譬如内幕交易罪、信用证诈骗罪等,非常抽象、专业性很强,很有必要通过举例来揭示、说明立法的用意与内涵。 

  目前我国刑法教科书中的案例大都比较简单,且很少和实际生活中的真实个案挂钩,从理论到理论,实践性不够。也许有人认为,我国的情况与判例法国家不同,自己编拟案例可以不受案件判决结果的束缚,也不会牵涉到案件的当事人、主审法官、审理的法院,不易犯错。但是,判例是推动学说、制度发展的主要源泉。”[21](P. 14)它影响着刑事政策、刑事司法实践、刑事法学研究的各个方面。相比虚拟的案例,真实案件的信息量更大、情境更全面、稳定性更强,<5>(例如刘涌黑社会犯罪案、许霆盗窃案、亿霖传销案、三鹿毒奶粉案等。如果在讲授相关罪名时,不涉及这些案例,说明教师严重脱离了刑事法治的现实。)更能反映社会现实的发展变化,因而用具有典型意义的真实案例来支持、佐证或反驳某一观点、原理,学生可以在现代社会的大背景(social context)下讨论刑法的原则、制度问题,<6>(D·G·Barnsley Social Insights and Black-letter Law Some Thoughts on a New Land Textbook Journal of the Department of Legal Studies Vol 6 1982)既生动形象,又使得书本上的法生活中的法得以相互融合,真正实现启发式教学的目的,有利于提高教学效果。这也正是为什么英美刑法学、犯罪学教科书大量采用法院判决的原因。<7>(例如在美国,每本刑事司法教科书平均要用接近4%的篇幅或者22页来讨论案例,平均63个案例的判决要被较为详细地介绍或讨论。参见W right Richard A. Sheridan Cindy DelCarmen RolandoV. TextbookAdoption andOtherLandmarkDecisions TheCover-age ofCourtCases in Criminal Justice Textbooks 1986 to 1995 8 J. Crim. Just. Educ. 145 (1997).)正如张明楷教授所指出,刑法理论界应当纠正认识上的偏差,不要以为过多讨论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就降低了刑法理论的层次,不要以为案例讨论不能进入正式的刑法理论。其实,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教科书与论著中都充满了各种判例。况且,刑法学不是抽象的学问;即使是最抽象的哲学,也会联系具体问题展开讨论。所以,刑法学者应当密切关注司法实践,使刑法理论适合司法实践的需要[16] 

  在我国的刑法学教学中,虚拟的和真实的案例在刑法学教科书与教学中都需要。具体而言,初次涉及刑法学一些概念时,案例可以是虚构、假设的,在学生有了一定法律基础之后,所选择的案例则应当尽可能是真实的,以保证案例的典型性、信息完整性、客观性,同时要具有一定的疑难性,有讨论、思考的价值,而不是那种一目了然,一望便知答案的案例。<8>(事实上,再完美的理论,都会遇到来自实践的严峻考验。例如,在新型、复杂、疑难或兼而有之的案例面前,一些知名刑法学家的观点也不尽一致。本来,个案正是变幻复杂的社会现实的反映,未必有惟一确定的答案。)在这方面,陈兴良所著《判例刑法学》<9>(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堪称其中的典范。这应该成为刑法学教科书的未来发展方向之一。 

  问题还在于刑法学教科书如何涉及、展开、讨论案例。具体将刑法学理论与案例相融合的方法主要有二:一种是在叙述理论、诠释法条的过程中随时举例,这些案例不必太长,却必须能充分说明问题,对真实案例也可以作几种不同情形的假设,变换案例的基本要素进行讨论;另一种是在主文之前或之后列出案例,进行引导、评析。例如有些教科书配有本章引例学习目标参考案例引例评析本章小结练习题等,将原理与案例相结合,引导学生自主学习。<10>(例如黄京平主编:《刑法》(3),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桂亚胜编著:《刑法学》,中国商务出版社2007年版,分为课程导读和前沿指引两部分。课程导读部分主要是结合教科书对相关章节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内容等作了必要的总结和概括,前沿指引部分则有针对性地介绍了有关学术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节选了有关学术著作、论文的部分内容,并且收录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这样的教科书可以大大增强教学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互动,活跃学习气氛。 

  需要注意的是,教科书将司法考试试题用作学习引例并无不可,但是需要在学生对刑事法规、基本知识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础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试题可以作为高校刑法学教科书的辅助、课外作业,却不宜拿来代替刑法学教科书本身或成为教科书的主要内容。<11>(法律教育和司法考试脱节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应当是改变司法考试,而不是让法律教育去适应司法考试,因为刚刚毕业的法科大学生大多不熟悉司法考试所侧重的那些法律技术层面的内容,与法律应用有关的知识可以在进入研修所之后获得,而不必作为司法考试的重点,正如刚刚毕业的医科学生大多不熟悉临床一样,但是如果因此把他们排除在专门职业之外,将是极大的资源浪费。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贺卫方主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这里有必要提及刑法学教科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而它的上游问题首先是高校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高校法学教育应培育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它包括但是绝不应当只限于法律技能的传授。司法考试侧重考核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法律技能,对传统的重理论知识、轻能力培养的高校法学教育有一定的纠偏作用,但是不能矫枉过正,走向另一个极端,变成法律实用主义,认为凡是与案例无关的知识就是无用的,<12>(关于职业技能与法学素养的关系,参见肖北庚:走出法学核心课程教科书编写中的形式主义,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或者干脆将法学知识与法律能力对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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