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体系、内容上不断完善,理论性增强,实用性提高
在初创时期,我国刑法学教科书中刑法总论的体系一般是“四分法”,即分为绪论、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分论,也有的采用“三分法”,即绪论、罪刑总论和罪刑分论。今日教科书虽然有的也采用“导论、犯罪论和刑罚论”或者“刑法论、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等三分法,<1>(前者如周光权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后者如刘艳红主编:《刑法学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但是更多的是采用“二分法”,即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以契合刑法典“总则”、“分则”之划分,然后再将总论按照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进行三分。
总论中最重要的是犯罪构成体系,绝大多数教科书采用“四要件说”,也有的采用“三要件说”即大陆法系的三段论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还有的例如陈兴良所著《规范刑法学》<2>(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就按罪体、罪责和罪量三个要件建构了犯罪构成体系。它既不同于我国现行的四要件理论,也不同于大陆法系递进式的三要件理论,而是将犯罪构成要件分成罪体和罪责两个基本要件,罪体和罪责是表明犯罪的质的条件的要件,在有了罪体的基础上再来考虑罪责,罪责要件是心理事实和规范评价的统一。罪量要件主要是为了解决犯罪成立的量的问题。何秉松主编的《刑法教科书(上、下卷)》<3>(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开创了独特、崭新的“犯罪构成系统论”,第一次将系统论的方法运用于犯罪构成,提出“所谓犯罪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关于犯罪的条件、形态、种类、刑事责任等的概念、范畴、原理、原则依一定关系组成的有层次、有结构的知识系统,它是关于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理论化与系统化,是在理论与实践的互动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同时指出“犯罪构成系统论认为犯罪构成不是平面上的几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动态的立体结构,内部各子系统之间互相联系、互相制约,同时,这个复杂而严密的系统又是开放的,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用‘系统中心论’取代西方资产阶级的‘行为中心论’或‘行为人中心论’,并取代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4>(参见储槐植、陈敏:“应用新方法,进行新尝试——评‘犯罪构成系统论’”,载“中华硕博网”WWW.CHINA-B.C0M, 2009-02-16。)该教科书目前已经是第6版,自1999年至2008年间的CSSCI被引证次数为180篇次,且全书被译成日文在日本发表,这也是日本第一次翻译出版我国的法学教科书。我国有关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不同主张体现了教科书的多元性、多样性,也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的逐步开放与成熟。
教科书的分论或各论部分一般先是“概述”,然后对应刑法典分则的10章按照条文顺序排列。这种注释体系或解释体系已经被长期、广泛地应用。也有的分论部分按照犯罪所侵害法益进行归类排序,例如陈兴良主编的《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以及周光权所著的《刑法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就都是按照“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分为3编。刘艳红主编的《刑法学各论》也是按照法益划分为这3编,不同的是将贪污贿赂罪放在“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而不是“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一编中。
总体看来,今日之刑法学教科书在体系上差别不是太大,例如总论的体系一般包括刑法论(也有的称“绪论”)、犯罪论、刑罚论3大板块,在编排结构上层次分明,内容按照知识体系循序渐进,便于学生逐步、系统地接受和掌握知识。有些章节的名称不尽一致,例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有些教科书中被称为“故意犯罪的结束形态”、“未完成罪”;“正当行为”也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罪数形态”也有冠以“罪数不典型”、“一罪与数罪”的名称等。在体例编排上,赵秉志主编的《当代刑法学》<5>(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有其独到性,它将每个知识单元或者知识点一般都区分了基本法理和疑难问题两个层次,在全面精当地阐述基本法理的基础上,选取并研究了300多个涉及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重大争议疑难问题,这种体例编排是目前已出版的各级各类刑法教科书所没有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解读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原理,丰富了读者审阅、思考问题的路径。
刑法学教科书在技术上日趋完备、严谨、规范。这方面的变化有目共睹。例如以往的刑法学教科书常常是“一气呵成”,从头至尾没有一个注释。近年来的刑法学教科书一般都有必要的注释,既方便读者查询和深入学习,也尊重了他人的智慧结晶和劳动成果。之所以呈现出这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与刑法典体系结构日益完备,刑法内容日趋科学、合理,可操作性不断提高等因素分不开,而刑事立法技术的进步也直接带来了教科书内容的不断充实和完善;其次是由于一些学者在“文革动乱”之前曾经受过较为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加之参与立法,使得其教科书具有开创性、历史性的意义。例如高铭暄主编的《刑法学原理》(3卷本)<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这套书写作历经10余年,可以说集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精华之大成,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进行了总结,对许多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引领了诸多学子走进了刑法的殿堂,一些从事刑事法律实务的人也如饥似渴地从中汲取学术营养。这些教科书是现今刑法学许多原理的重要渊源;再次,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一批学者对德日、英美刑法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引入原版教科书或翻译本,以及一些高校、科研院所对台湾刑法著作的大量影印引入,他们写出的中国刑法学教科书已经明显吸收了欧陆<7>(例如张明楷、刘明祥、冯军、周光权、黎宏等学者的刑法学教科书,较为明显地反映了其所受德、日等欧陆国家刑法学的影响。)和英美刑法<8>(例如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关于罪数的理论——主张用吸收犯取代牵连犯,“行为”包括持有等,即吸收了英美刑法的积极因素。)的精华,对我国刑法学教科书建设以及刑法学研究都有着重要影响,其中一些观点已经被其他教科书所吸收、采纳;复次,改革开放后的刑事法实践(包括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也促进了教科书的充实与完善。有些教科书在论述中充分展示和讨论案例,并能通过对一个简单案件的事实要素的不断调整,讨论不同的法律适用情况,将刑法理论与实践进行最为充分的整合,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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