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教科书的编写方法仍需进一步探索。尽管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这些年已经被提出来讨论,而刑法学教科书其实也有方法的问题。作为注释性教科书,其编写方法仍然值得探讨,绝非注释即可,而且注释本身也有不同的方法。例如教科书除了解释以外,也可以适当采用中外、古今的比较方法,这些方法其实在我国律学中就已经被采用,例如“中国现代法制之父”沈家本就是对传统法制进行批判总结的律学家,其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包括研究视角的转换、历史的方法、从纵向比较到横向比较、批判的方法和价值分析的方法等诸方面,时至今日,这些方法对我们仍有借鉴意义[22]。阮齐林主编的《刑法学》即融合了比较刑法、国际刑法的一些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理论精深,案例丰富且贴近生活,很有特色。
刑法学教科书对其他部门法的关照不够充分。例如,很少有刑法学教科书从宪法制约的角度讨论刑法问题。当然,这也与我国的宪法制度有关。又如,由于我国存在“空白刑法”的立法方式,这就要求教科书编写者不仅要熟谙刑法,还需要熟悉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因为“空白刑法”绝不只是找到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填空”那么简单。犯罪与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的关系比较复杂,但是刑法学教科书对此很少有深入的分析。再如,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研究刑法不能脱离刑事诉讼法,刑法学教科书对一些原理和制度的诠释不可能与刑事诉讼法无涉,在教科书编写时应当适当顾及刑事诉讼制度的要求。
刑法学教科书应当“国际化”。教科书的“国际化”有几层含义:一是教科书与时俱进,突出专业性、实务性和时代性,从而逐步与国际接轨,二是教科书的中外交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制度、观念也存在着趋同现象[23],法律文化的交流不仅是“输入”,也需要“输出”,本质上是相互的,“把中国介绍给世界”与“把世界介绍给中国”一样重要。意大利学者杜里奥·帕多瓦尼在其《意大利刑法学原理》<1>(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中文版序中曾经指出,“除国际法外,刑法是法律科学中对各国具体政治和社会文化特征方面的差别最不敏感的法律学科。在刑法不同的历史形式之间,尽管也存在一些往往是非常重要的差别,但是在基本的理论范畴和法律制度方面,却有共通的基础。法律和犯罪的关系;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排除社会危险性行为的问题;法律保护的利益的问题;罪过问题;刑罚的目的和可罚性的意义等,这些界定实证刑法存在的范围的问题,在任何刑法制度中都居于核心地位。”近年来,翻译成中文的刑法学教科书不少,而译成外文的我国刑法学教科书似乎只有何秉松教授主编的《刑法学教科书(上、下卷)》被译成日文在日本出版。在刑法学研究历史上,虽然我国远没有两大法系国家的时间长,却独具特色,也日臻成熟,我们应当担负起向世界介绍真实、全面的中国刑法学的重任,而将中国的刑法学教科书翻译成外文在其他国家出版是其中最直接有效的方法之一。<2>(还应当积极更新、拓展中外交流等教学手段,例如开发教学课件(包括多媒体课件)、音像教材、电子教科书、参考书、图书馆、教育数据库等。 )
从刑法学教科书的语言风格看,有些编著者偏好学习西方的特别是德国的那种术语多逻辑关系复杂的长句子,还有些人由于英语太好而习惯于使用倒装句来表述,令人费解。作为教科书,还是应当简洁明了,兼顾严谨与通俗。对一些关系复杂的概念、原理,可以适当采用插图和表格,更加直观与鲜活,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掌握和应用,在这方面《图解刑法适用大全》做得很全面、彻底。<3>(该书总则部分以刑法条文为序,列明主体法条、相关规定(包括司法解释)和理论阐释。分则部分以刑法罪名为线索,纵排三栏图表式结构,并针对不同罪名做个性化的表格设计,使得刑法典、单行刑法、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罪名的每一罪状和法定刑一一对应,附属刑法、相关依据和理论阐释紧随其后,全景展示了刑法千丝万缕的纵横协调关系。参见图解刑法适用大全编写组:《图解刑法适用大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此外,教科书的首要作用是服务于教学,因此那些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的授课材料汇总显然是一种语言清新、活泼、可读性很强的教科书,例如陈兴良所著《口授刑法学》。<4>(该教科书是陈兴良教授于2006年2月至12月为北京大学法学院2005级本科生讲授刑法课程的录音整理稿。在刑法总论部分系统地讲授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在刑法分论部分选择故意杀人罪等14个重点罪名进行了讲授,将刑法理论、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融为一炉,直接将学生引入刑法的学术前沿,引人入胜。)
四、余论
当前我国处在一个社会大转型时期,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刑法学也处在一个大变革时期,刑法知识的演进与流变必然会在刑法学教科书上有投射。从类型上看,注释性刑法学教科书无疑不仅应当在数量上成为主体,更应当在质量上精益求精。“无论采取哪种研究路径,解释刑法都是刑法学的基本任务,因为法律之解释是法律规范学的使命,也是达到探求法之哲学性和法之现象性的目的之手段。”<5>(参见蔡枢衡的《刑法学》,独立出版社1943年版,转引自陈兴良:“转型与变革:刑法学的一种知识论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然而,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我国法治建设的时间不长;与我国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比,我国的法学教学与研究底蕴不深,起步也晚,刑法学也不例外。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学教科书从60年前的完全从头开始,到30年前的“轮回”——几乎又是从头再来,走到今天的大发展乃至繁荣景象,是非常不易的,其中不知倾注了多少刑法学人的心血和汗水。有些撰稿人的姓名也许从未出现在教科书中,但是他们的功劳不可磨灭。在回顾刑法学教科书60年的沧桑变迁时,梳理其实际存在的问题,展望其未来景象,我们有理由期待,通过与国外开放式的探讨、交流,立足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包容吸纳,开拓创新,将会有更多的刑法学教科书在知识体系、内容上更加完善,在方法上更加科学,从而走向真正的精品化,引领刑法学的不断前行,并充分反映、推动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发展。本文的评介难免挂一漏万,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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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上、下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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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王文华:“全球化时代的刑法国际协调”,载《深圳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