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探索新的民办教育优惠政策
《规划纲要》提出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积极探索和制定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的优惠政策。
一是各级政府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经费;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这些内容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作了相应规定,《规划纲要》予以进一步重申,以促进这些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
二是改进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非义务教育领域。《规划纲要》提出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这些政策,必将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在义务教育阶段,《规划纲要》提出,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机会。这一规定对于在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到民办学校就学,扩大人民群众选择权,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鼓励和支持。
三是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平等的办学地位。对于民办教育、民办学校的歧视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在不同地区、不同领域都有一些体现,要坚决予以清理、纠正。
四是积极探索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政策。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获取合理回报。这一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使得许多民办学校的经济性质不清晰,造成了许多管理上的不规范,也影响了民办教育许多优惠政策的出台。《规划纲要》提出的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并试点的要求,使得民办教育的支持和管理政策更为清晰明确。特别是从长远看,更加有利于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支持民办教育体制机制创新
《规划纲要》支持民办教育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
一是提出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予以审批。现在一批民办学校已具有了学士学位授予权,个别的包括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但是基本上还没有真正意义上授予博士学位的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对于办成一批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二是提出保障落实民办学校的一系列权利。如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保障民办学校的校长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的变更、退出机制。这些规定对于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的权利,对于提高民办教育的地位,推进民办教育的改革发展,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是提出完善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包括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逐步推行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教育督导专员制度;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这些管理制度,对于民办学校的健康运行和质量提高,将是有力的保障。
《规划纲要》提出的一系列促进中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思路和举措,不仅对于进一步形成完善新的促进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体系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对于深化中国教育系统改革和促进教育的全方位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些新的政策在实施中将通过试点过渡,逐步全面推开。这些政策的落实不仅需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努力工作,而且需要民办教育界的紧密配合,更需要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共识,形成合力。我们相信,《规划纲要》提出的一系列政策举措必将为中国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带来更加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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