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第一,探讨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中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其次应该考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现有的内部构成所能够体现出来的特色,再次才是中国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经济差异大、人口多、农民多等国情。第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应当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的特色,不是共性,而是特性。第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应当是具有褒义的特色,是能够发挥积极作用的特色,不是具有贬义的特色。例如,中国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较低。这不是我们所指的特色。第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色应当是能够长期存在的特色,不是过渡性的特色。例如,中国社会保障的“二元化”、“碎片化”等问题,但是这只是暂时的、过渡性的问题。即便在一些发达国家,城乡社会保障也具有一定的二元性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五个特色
第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特征。一般而言,社会保障在分配属性上,主要是再次分配,同时也含有其他分配属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分配属性上,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初次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带有按劳分配的属性。
第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治协商一致基础上的、高度统一决策的制度,并且在时间上具有高度连续性。这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一个明显的特色,也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得以持续发展、适度发展、科学发展的一个优势。
第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与家庭保障有机结合。
第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发展型社会保障。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基本生活的消费性和辅助经济发展的生产性的有机结合。
第五,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特色。建立一个能够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一定是一个具有创新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模仿他国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一方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其他国家具有统一性、一致性;另一方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有具体特色,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具体项目上。
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
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如何相结合的问题,正在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其中一些政策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在新加坡、韩国和日本,子女如果与老年的父母居住在一起,可以享受减免一定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实际上,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也制定和实施了类似的政策。
2005年,泰国实施一项法律:夫妻双方如果有60岁以上的父母,并且父母(必须是泰国人)每人的年收入低于3万泰铢,则每位纳税人(夫妻中的一方)就可以有3万泰铢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在加拿大,纳税人或者其配偶的65岁以上父母或者与祖父母长期生活在一起,即便纳税人没有赡养老人,也可能获得减免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条件是父母或者祖父母的年收入低于一定水平。
即便在美国,尽管联邦法律没有规定子女赡养父母的条款,但是越来越多的州加强了这方面的立法,规定了子女对贫穷的父母有赡养的责任。但是,有两种情况可以例外:第一,子女在经济上有困难;第二,如果子女在未成年时期受到父母的遗弃有10年,那么子女无需对其父母负责。到2010年底,据说已有41个州已经立法或者正在考虑这方面的立法。
在比较的意义上,我国《老年人权盗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条文,基本上都是一些原则性的条款,缺乏可操作性。所以,我们不妨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