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创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完善提供了理论指引。根据中国生产力落后及多层次不平衡的状况,中共十三大作出了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基于这一论断,明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应追求单一公有制,而是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共十五大在公有制经济方面形成了新的理论成果,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这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公有资产占优势,要有量的优势,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在其他领域,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形成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和“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的理论判断。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系列理论创新,丰富了公有制经济的内涵,为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的实践探索提供了理论指导。在农村集体经济理论方面,1982年《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定性为姓“社”而不姓“资”,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提升到“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的新的理论高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验证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顺应时代潮流和富有生命力的。作为积弱积贫、多次遭列强侵略而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中国成立前夕被西方政治家预言无法解决人民温饱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又遭遇西方国家封锁的发展中国家,每前进一步有多么艰难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有利于改善资源配置,将有限资源集中于重大发展战略的实施,成功地解决了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资本稀缺对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问题,突破了“贫困陷阱”,改革前快速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以来国内生产总值保持了年均增幅9%以上的高速增长而成为世界经济奇迹,从2010年第二季度起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中国还成功地应对了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战胜了各种严重自然灾害。这些辉煌成就的取得,验证了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成功的。胡锦涛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对此,成功突破“贫困陷阱”而实现高速发展的实践给予了最好的检验和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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