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民营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在新形势下,推动科学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需要继续营造民营经济平等发展的体制环境,增强全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后劲,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科学界定国有经济的范围与边界,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国有经济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形式,其性质是由社会性质所决定的。过去,我们简单地将这种经济形式与价值信念或国家性质联系在一起,甚至将其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结果并不利于生产力发展。从本质上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办企业或发展国有经济决不是要与民争利,而是要解决市场主体办不好、办不了或者做起来不经济、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的所谓外部性问题,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为全社会提供更为有效的发展环境和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一般竞争性行业和领域,应更多地交由社会去经办、经营。目前,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领域中的比重还很大。完成国有企业“保值增值”的任务,切不可简单地动用非市场方式去“做大做强”,而应当推动国有资本适当退出,转向国家或国有企业理应承担的普遍服务、社会安全与公益领域,从而既发挥国有经济的应有作用,又为民营经济及其他经济成分拓宽发展空间、创造发展条件。
分类规制各种垄断,为民营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无论是自然垄断、行政垄断还是市场垄断都依然大量存在,在有些领域还相当严重,阻碍了公平竞争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因此,应下决心彻底分离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将包括线网、管网、路网、频谱等在内的自然垄断环节或垄断资源变成由政府监管、向全社会开放、有利于公平竞争的公共平台,将竞争性业务尽快推向市场。同时,通过同业分担、政府购买或二者结合使用的方式,解决这些行业的普遍服务或交叉补贴问题,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因政府“无力”承担应有责任,使这些行业一方面依赖政府甚至由此造成行政垄断,另一方面又向市场牟取垄断利润、排斥公平竞争。应坚决破除经济领域尤其是资源类企业的行政垄断,尽可能避免将行业管理甚至相关行政职能交由一两家国有龙头企业去行使。目前大量存在的此类现象,不仅抑制民营经济发展,而且排斥国有同业的竞争与发展。对某一领域一些企业因资源占有或“做大做强”而左右市场交易、扭曲价格形成、危害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应及时依据反垄断法坚决予以规制,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激活民营经济提供公共服务的潜力。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服务通常由政府包揽包办,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行政管制是普遍现象。目前这种情况虽然正在得到改变,但现有公共服务能力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应明确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责任,创新提供方式,通过引入竞争、购买服务,促进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的多元化,实现快速发展。对非基本公共服务,应加快市场化改革,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竞争,实现优质服务。对科技研发、信息技术、金融保险等高端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教科文卫体等社会事业,应一视同仁地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竞争和发展,激发全社会的产业、技术、制度创新能力和活力。对那些主要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的草根金融的创新与发展,最初出于从业经验和审慎监管的考虑,可以采取现有银行发起即业内外延起步方式,但应当尽快过渡到资质管理、竞争准入和适度监管模式,为民间金融发展进而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获得良好金融服务创造更便利的条件。
依据产业特征和功能属性,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社会产业千差万别,功能属性各不相同。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对一般竞争性行业,除了宏观层面的产业空间布局考虑,还需要进行质量、技术、安全和环保标准的规制与管理,以便开放准入、公平竞争。对农业及其相关产业,除了上述标准管理,需要更多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集约节约利用、水土地力保持以及自然生态维护等方面。在资源开发、矿产采掘等领域,民营经济的进入并不意味着千家万户直接进行实体投资,而应当更多地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多元参与,即经由产权多元化促进生产规模化、经营集约化、技术现代化以及运营安全化。否则,公平参与机制、市场供求平衡、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技术水准、生产运营安全等都难以得到保障。这类教训在现有的资源矿产领域不乏例证。另外,发展民营经济绝非权宜之计。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营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尽可能健全政策法规,为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创造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发展环境、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同等受到保护的法治环境。
(作者为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司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