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三公”
新《证券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以上关于证券法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的表述中,“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是证券法的最直接任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核心目的。

2006年12月29日《公司法》、《证券法》修订颁布一周年。伴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各项基础性工作的全方位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了转折性变化,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如何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有很多细致的规定,但最根本的一条是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渊源于1844年英国公司法、为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确立并日臻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的基础和核心。被称为美国商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萨班斯方案》的第一句话就是“遵守证券法律以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及其他目的。”我国新《证券法》将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的公开性原则渗透到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管理等各个环节,具体而明确地规定了发行人、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及监管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中国资本市场二十年来,内幕交易屡禁不止,各类老鼠仓层出不穷,究其根本就在于少部分人希望通过隐瞒信息,或者传播虚假信息获利。从早年的庄家吕梁,到今日的股市黑嘴汪建中,从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到国美前总裁黄光裕,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多少人都难以自持。
践行“三公原则”就是要斩断这些伸向股市的黑手。今年1-10月,证监会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114件,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42起,因内幕交易对16名个人、2家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将15起涉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证监会表示正积极推动《刑法修正案(七)》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写入刑法。
当然仅靠监管部门的现有力量远不能对所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全覆盖,还需要投资人和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
伴随着资本市场法律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中介机构也获得了蓬勃发展。从2001年揭露蓝田股份而一夜成名的刘姝威到近年来以“财务打假”闻名股市的“飞草”,一批批优秀的财务从业人员挺身而出对有财务瑕疵的上市公司口诛笔伐。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人数已经超过30万人。与此同时,监管层对财务报告的要求越来越严格,需要披露的内容也越来越多,敢于对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的注册会计师也日渐增多。相比于当年东方电子、亿安科技的“信口雌黄”,近年来,虚假信息披露的案例是越来越少。
除了公开原则之外,公平原则也一直以来广受市场各方的重视。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中小股东长期扮演了“弱势群体”的角色,两法的本义就在于通过规则的制定,使市场参与方不因身份、地位不同而受到歧视。曾几何时,上市公司成了大股东的提款机,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拖欠上市公司货款,中小股东利益成了被大股东鱼肉的对象。在新两法颁布之后的2006年,证监会就开展了大规模的上市公司清欠工作,出台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对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行为坚决制止,中小股东的利益被摆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公正原则更多的是对监管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提出的。实现公正性的最有效途径,还是要通过不断的立法和修订,严格规定执法的权限和范围,做到具体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二十年来,这项工作一直在不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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