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史研究是当代中国史研究的重要部分,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知青史研究多侧重于宏大历史书写或悲情叙事,无形中忽略了对上山下乡运行实态的探讨,因此强化对知青史实的梳理更显价值。知青安置经费研究即为一例。知青安置经费是推行上山下乡工作的关键,关系到知青的切身利益和上山下乡运动的成败。目前关于知青安置经费的专题研究较少[关于这一选题的研究主要有:刘小萌的《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年)》(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和定宜庄的《中国知青史——初澜(1953~1968年)》(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两书中的部分章节以全国知青安置为视角,涉及知青安置经费问题;林升宝的《“文革”时期上海知青运动中的安置经费问题研究》(《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一文,以上海知青安置经费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经济手段对于知青运动的影响。],关于北京知青安置经费的研究尚未见到。本文利用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及其他史料,力图展现北京市知青安置工作的运行实态,以期深化知青史研究。
一、安置经费的筹措与标准
知青安置经费是“国家为了支持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专项补助费”[1],是知青上山下乡的经济基础和保障,对政府动员知青上山下乡、维持知青日常生活、巩固知青扎根农村至关重要;同时也使农村生产队、农场和林场等知青接收单位乐于接纳知青。1964年1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决定从1964年起每年拨专款作为知青安置经费,款项由安置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负责管理。这是“文化大革命”前关于知青安置工作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同时发布的《1964年安置城市下乡知识青年和闲散劳动力的人数、经费及拨款计划控制指标》,明确了安置工作的总方针为:“国家关心,负责到底。”事实上,早在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动员青年前往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中,即规定青年支边垦荒的动员和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责解决”。此后城市精简职工和被分配到国营农场的城市青年,也都由国家统一发放安置经费予以安置,但对知青安置经费做出明确规定还是始于1964年。[2]可见,该工作开展之初国家即扮演着“大管家”的角色,这也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定位相适应。
上山下乡知青数量庞大,所需安置经费甚多,经费来源渠道也非常广泛。有学者指出,1962~1979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全国知青安置经费总计754297.4万元,[3]而1968~1980年国家拨给北京市的知青安置经费就达17972万元[4],约占总数的2.4%。此外,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也投入较多资金,补给安置本单位下乡知青的场队建房、买农具、置办用物。据估计,他们拿出的钱已经超过国家财政拨付的知青安置经费。[5]北京市到外省区上山下乡知青所需经费,由中央直接拨付外省区安排使用。[4]动员地区所需经费,由动员、安置地区双方协商安排。[6]在中央资金未能及时拨付的情况下,地方也承担一些支出。首都知青下乡的安置经费很大一部分就是由北京市政府支付的。
1967年10月8日,北京市动员2100余名逗留在京的知青返回原下乡单位,路费支出总计44038.4元。在中央拨款迟迟不到位的情况下,由市虎场(档案原文如此——笔者注)路接济站垫支。[7]次年5月,北京市动员知青去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参加农业建设。[8]两地商定由兵团拨给北京知青动员费50元/人,共计80万元。因当时任务紧急,于是暂由北京市垫付。[根据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1965年安置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65年5月28日)》(北京市档案馆:157-001-00020),跨省安置的由安置地区统一编报安置经费预算、决算。动员地区所需的经费由动员、安置地区双方协商安排。因此北京市(动员地)与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安置地)双方协商安排经费,经费统一由国家拨付。]8月,北京市又开展去内蒙古插队的动员工作,急需此款周转。于是,北京市将情况上报中央,中央答复400万元已拨至兵团,让北京与兵团结算。北京市安置办遂于8月22日给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写信催还款,8月30日,又发一封紧急电报,[9]但款项仍屡催不至。上山下乡运动期间常有催还安置经费的情况。
同时,县乡及知青接待点也承担了部分安置经费,主要为日用品开支费用。如在山西省曲沃县插队的北京知青,平时大队会免费为其提供一些食用油、青菜等。[10]粮食部还规定:“下乡青年到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参加农业生产,从到达后的第二个月起一直到接上当季或下季的粮食分配时为止,由当地粮食部门,按照他们所在生产队一般社员的实际吃粮水平”,“从统购统销粮食中”拨给。[11]综上可知,各级政府、主要职能部门全都参与了知青安置工作,核心是解决钱的问题,即筹措解决安置经费。
从1964年国家正式承担知青安置经费开始,中央安置领导小组即制定了经费定额标准,且时有调整。1964年,中央规定全国插队、插场知青安置费定额标准为:华北、东北、西北地区及山东、河南两省,插队的人均225元、插场的人均450元;华东、中南、西南地区,插队的人均185元、插场的人均400元。[5](p.97)1965年,这一定额标准又进行了调整。当年中央二月会议核定的知青安置费定额标准是:集中插队安置的南方每人230元,北方每人250元;单独建队(场)的每人400元;成户插队的每人150元;回乡安置的每人50元。[12]不难发现,安置定额标准依据安置方式以及难易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回乡知青[回乡知青是指家在农村,毕业后又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知青。]的待遇明显与插队、插场知青存在差别,插队知青的待遇又逊于插场知青。1965年5月,财政部再次细化了插队人员安置经费标准,规定“成户插队的,南方每人160元,北方每人180元”,此外,“跨省插队的,每人另加旅运费20元”。[6]“1966年,安置费补充规定:安置经费人均定额除国营农、林、牧、渔场新扩建场安置降至500元,老场增补安置降至250元外,其他仍按1965年度规定执行。”[5](pp.98~99)“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的知青安置部门受到冲击,1969年年底,中央安置领导小组也被撤销。[13]此后,安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基本沿用此前制定的规定。[5](p.99)
北京市知青安置经费标准按照中央1965年规定的每人250元一直执行到1973年。[4]期间有些微调,如1968年5月,北京市知青安置办对回原籍知青的安置经费进行了调整,在返回原籍每人补助50元的基础上,另加租房费25元;属于投靠非在京亲属的按单身插队标准补助250元,另加旅运费25元。[14]
在经济发展缓慢、物价相对平稳的背景下,安置经费定额标准进行的多次调整,既反映出中央依据实际情况不断对政策进行完善的努力,也显示出安置压力大、困难多的现实状况。
二、对知青安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中央对安置经费管理的各环节均有细化规定,体现出计划经济的特征。中央规定的安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五大方面[6]:第一,建房补助费。包括新建房屋的材料费和外雇技工工资,也可以用于购置旧房或者修缮公房。第二,生活补助费。对于下乡插队人员给予半年到一年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得超过当地贫下中农一般生活水平。少数下乡人员缺少棉衣、棉被、蚊帐或有病需要治疗,而自己无力解决的,也可以有重点地酌予补助。第三,旅运费。包括下乡人员从城市到达安置地点途中所需要的车船费、行李运输费、途中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陪送人员中属于集体所有制的街道干部的差旅费开支等。第四,小农具、家具购置费。包括下乡人员购置小农具、添置铺板、炊具的费用以及新建队购置中型农具的费用。第五,机动费。在实际安置人员的人均定额内留出少量经费,由省、县两级掌握,用以解决下乡人员的遗留问题。
为避免发生资金挪用或浪费等现象,中央对安置经费的使用做出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关于安置经费拨款方式,财政部规定安置经费必须实行银行监督拨款的办法。各级农业银行应根据安置部门的使用计划控制安置经费的拨付:建房补助费,应在安置任务和安置经费指标落实到生产队后按规定标准拨付;生活补助费则根据实际安置人数,在规定标准内分期拨付;旅运费要依下乡人员行程远近核实拨付;小农具、家具购置费,需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标准一次拨付。[6]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联合下发的《关于1965年安置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65年5月28日)》和实际情况,北京市制定了安置经费拨款办法,即按各区、县插队任务情况,由市财政局将款拨到区、县财政局,同时抄送市安置办和市农业银行。各区、县财政局根据落实的计划将插队经费拨交农业银行。各区、县农业银行根据安置地点拨款至营业所(安置人员的生产大队如果离农业银行营业所过远,可由农业银行委托给信用社代管,但必须专户管理、定期结算),农业银行营业所根据用款计划(由有插队任务的生产大队提出且经主管部门批准)予以控制拨款。同时,农业银行、财政局和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定期检查安置经费的使用情况,如有用款不当要共同研究处理。安置经费年终根据实际插队人数和中央规定标准核算后多退少补。[15]
此外,中央规定各级安置办对于安置经费预算、决算的编报时间、份数和审批程序等均按照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执行。按照当年实际安置的人数和定额计算,未用完的安置经费可以结转下年使用;没有完成当年安置计划而结余的安置经费应当如数交回财政部门。跨省安置的由安置地区统一编报安置经费预算、决算。[6]
各省、市、自治区在不突破经费总指标、不突破经费人均定额和保证完成安置人数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规定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开支标准和开支项目。[6]此项规定使得经费由中央拨付后,管理权限即基本归地方所有,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安置经费能够因地制宜地使用。根据这一指示精神,1965年8月,北京市安置办规定:“在安置经费内留出少量经费,作为机动由区、县掌握,用以解决插队人员医药费、家庭副业费等,机动费留多少合适也由区、县自行决定”。[15]这种经费管理方式,有利于区、县等知青安置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机动灵活地使用经费,以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如市农林局就对知青插场的经费分配进行了调整,除市里统一掌握10元(其中3元用于困难补助,7元统一掌握使用)外,其余240元按人数全部分配到各单位。这一分配方式比较合理,做到了“专款专用,专材专用”,经费使用效果较好。[16]
另外,北京市还对经费分配的不合理之处进行适当微调。1968年11月之前,北京市动员3000人到山西插队,当时给他们的棉布补助标准为15尺/人。到11月,市安置办又组织35000名中学毕业生去山西插队,此时区、校革命委员会、教师和学生普遍反映15尺/人的棉布补助标准偏低,于是市安置办将标准增至20尺/人。[17]这些微调对于保障知青生活所需起到了积极作用。
由此可见,地方在安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中有一定的自主权。经费的持续供给有利于知青安置工作的进行,但同时也给国家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三、安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政策调整
在当时财政困难、物资匮乏的情况下,经费不敷在所难免,尽管中央非常重视知青安置工作,几度调整安置标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但在安置经费的使用中仍存在较多问题。
(一)安置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经费标准过低
安置经费初次发放时是一次性集中发放,这一发放方式对于动员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北京市宣武区一知青的母亲说:“孩子在家也没盖过一个被子,也吃不着什么好的。现在他从头到脚都是新的,我们太感谢党和政府啦!”[18]实际上,当时的知青生活补助费标准为“不超过当地贫下中农一般生活水平”[6],这对在农村无亲无靠、生活成本相对较高的多数知青来说标准较低。如单身插队的安置经费,各地在扣除路费和其他开支后,拨到生产队的只剩180~220元。[3](p.184)这些钱既要用于支出生活补助、农具及生活品的购置,又要用于建房,显然远不能应付。知青们大部分零花钱都用在了每月灯油费和购买一些集体用什物上,没钱添置自己的东西,很多人便向家里要钱、要衣物。[10]安置经费过低使知青及家长产生了不满情绪。
此外,中央下拨的安置经费时常不能及时兑付,地方和下级部门只好暂时垫付,这给地方和下级部门造成财政压力。如前述北京市虎场路接济站虽多次催促市安置办结账,但垫付款一年后仍未归还。[7]经费之紧张可见一斑,尤其在上山下乡运动高潮时期经费就愈发紧张。同时,下乡知青返城并逗留现象的频发,所发生的二次动员费用和差旅费更增加了安置压力。
安置经费不足的情况中央是清楚的,但迫于财力所限,中央对安置经费预算的要求是“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标准”[19]。以北京市为例,1964年5月25日,北京市安置办根据中央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按照1963年实际开支项目编制了去东北国营农场4000名学生的费用预算,总计403785元。经市财政局审查上报财政部,财政部认为预算过高,要求必须以1963年实用数为基准重新制定预算。市安置办遂在第一次预算的基础上,减掉“其他另用机动费”和带队干部、护送人员差旅费,将预算降至341400元,降幅达15.5%,才获得财政部批准。[19]可见,中央希望地方“切实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把事办好”[6]。地方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要“把事办好”的难度可想而知。上述被削减的机动费和差旅费的实际支出,致使其后经费在使用中频现透支而无法填补的现象。
在经费开支手续及项目方面亦存在一些问题。北京市安置办1964年7月的报告指出,1963年和1964年的预算均无办公费及市内交通费等杂费支出项目。由于制作被服急需用款,已由市财政局下拨了10万元至市教育局财务处。市教育局财务处要求市安置办自己开立户头,并将9月末的各项开支(包括市内交通费、办公费等)拨还教育局。由于教育局系统的干部1963年去东北的费用有一部分是在各单位行政费中报销的,所以账面上减少了1963年安置经费的支出。但这却限制了1964年的预算,因为中央要求“预算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标准”。而1964年因准备过程较长,办公费、市内交通费等增长较多。为解决同样未列入预算的带队干部和护送人员的差旅费问题,市安置办决定,1964年不再派带队干部,每个农场仅派护送干部1~2人,以压缩经费支出。[19]
用于日用品、被服制品的经费在使用中也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据市安置办报告反映:1964年去东北学生的被服在该年7月之前已投产两批,第一批棉服1000套(男、女棉服各500套)、棉被1000床,7月底完工;第二批棉服1500套(男服1000套、女服500套)、棉被2000床,8月底完工。这些棉衣的尺寸及男女比例均系参照1963年的实发比例制作,而实际去东北的人员数字在7月之前还不能确定,[19]故正式发放时必然会有出入。若实际人数达不到投产数,则余下的被服不但占用了物资和经费,且存放保管也成问题。反之,若实际人数超过投产数,则补做被服时间难以保证。在周转经费有限的情况下仅依据上年数字来制定投产计划确属无奈之举,其所带来的问题亦难以避免。
2.口粮及住房困难
按照粮食部1964年3月20日出台的《关于城市下乡青年粮油供应工作的几项规定》,知青口粮供应标准应达到生产队一般社员吃粮水平。[20]实际上,一般社员口粮标准普遍不高,但社员能在家庭里通过其他手段补充口粮之不足。知青却多是食量较大的单身青壮年,且有相当数量的知青正处于长身体阶段,必然出现粮食不够吃的现象。[11]
北京市1964年10月去山西省曲沃县的44名集体插队知青的生活困难即为此问题之典例:知青们因集体开伙无家底,吃一根葱也要花钱买,加上粮食品种多是细粮,青年人吃的又多,每月伙食费就要亏2~3元。当地领导让他们搞些副业,但青年去插队的时间正值冬季,活源少,仅创收500多元,挣的工分不多,扣去欠款后能否维持来年的生活都成问题。第二年4月份以后仍没钱买菜,“得靠借支生活”,“每个青年都欠生产队钱”。[10]一份关于北京市郊区县插队青年的调查同样反映出此问题。插队青年粮食不够吃,一般的缺一两个月,少数缺3个月。缺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受灾减产,口粮标准低;有的是工分很少,分灶以后不会料理生活;有的自己不会保管,粮食浪费很大。[21]
北京市为解决知青口粮问题付出了很大努力。1968年,市安置办规定到郊区县下乡的青年在到达生产队后,一年内由县粮食部门供应每人每月40~45斤商品粮,一年后再改按当地社员的实际吃粮水平,由社、队供应。[11]此做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刚下乡知青的吃粮难问题,但知青口粮不够吃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此外,住房问题也是困扰知青安置的重要因素。据1970年5月19日市安置办《关于本市郊区县插队青年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反映,1970年,北京郊区插队青年的住房问题大部分没有解决,多数知青还住在贫下中农的家里,少数住队里的公房。有的房子透风、漏雨,破旧潮湿,很不安全。有的没有固定住房,经常搬家。延庆、怀柔有的队竟然还向知青收房租。[21]插队知青尚能借住老乡家,而开荒知青的住房问题则更加严重。如在黄河中游水土保持林业建设师安置的3000多人,所需建房费要全部在1965年黄河水土保持营造、种草的基本建设投资内开支。[12]知青建房经费与当地基本建设经费混淆不清,造成知青住房难落实的现象比比皆是。还有些地方“以为知识青年下乡几年以后就要走,因此对他们的住房没有长远打算,有的盖得又高又大,有的盖得又矮又小,以便知识青年走后,高的用来做仓库,矮的存放农具”,[22]致使房屋保暖、通风、采光均成问题。
3.贪污挪用安置经费
知青安置经费被“层层扣留”[1]、挪用现象十分普遍。1973年7月,国务院知青办在《知识青年下乡经费使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中披露:仅吉林省长春、吉林、四平、通化、延边就查出贪污案件1761起,其中白城地区数年中被贪污盗窃的安置经费达15.6万元、木材399立方米。陕西省延安县姚店公社22个大队共领安置经费6万余元,有5000元被队干部中饱私囊。河北省盐山县孟店公社4个大队领取安置经费12200元,被生产队挪用的达10400元,占到了85.2%。[3](p.177)甚至在北京市的郊区县也存在安置经费挪用问题,怀柔县驸马庄大队用插队青年建房费850元买了脱粒机;房山县五间房大队把知青盖房用的木材做成棺材,搞投机买卖牟取暴利;昌平县百善九队把知青盖房用的砖瓦买走私分。此外,还存在贪污安置经费的情况。[21]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低,各级财政均存在困难,是截留、挪用安置经费的一个原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中央规定知青安置经费列入各省地方预算进行管理(安置到中央直属农场者除外),“一律不得发给个人而由社队掌握使用”,[6]但却没有指定监督机构,使得“经费必须用于下乡人员”[6]的规定难以落实。北京市规定安置经费中各项目(建房、生活补助费等)所占比重及机动费比例均由各区县自行决定[根据《关于1965年安置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1965年5月28日)》,北京市对安置经费的管理作了具体说明:允许区县在安置经费内留出少量经费,作为机动费使用。北京市档案馆:157-001-00020。],这也为地方克扣、挪用安置经费留下了空间。河北省香河县曾经从每名知青的安置经费中扣留机动费35元。云南省思茅地区用机动费宴请外地慰问团,挥霍6000元。[3](p.177)安置经费被贪污挪用造成了知青的生活困难,激化了知青与管理者(社队干部等)之间的矛盾。
安置经费管理规定贯彻不到位也是原因之一。1965年5月,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就出台了《关于1965年安置经费管理的几项规定》。8月31日,北京市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便将文件转发给各区、县财政局和农业银行。但到1968年9月,仍有“一些区、县安置办反映,对上山下乡知青有关安置经费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不够清楚,希望予以明确”。[23]可见这3年间经费管理的无序状态。于是,1968年市安置办再次翻印该规定,并强调在中央没有出台新的办法以前,“仍应执行原有的规定”。[23]
(三)安置经费管理政策的调整
中央一直努力解决知青安置中的诸多问题。李庆霖事件对知青安置问题的解决有重要影响。1973年4月,福建省莆田县小学教师李庆霖,因儿子上山下乡后一些具体困难不能解决而致信毛泽东,引起毛泽东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毛泽东给李庆霖回信,表达对此事的关注。此后,全国掀起了知青安置经费大调整的浪潮。
1973年7月,中央对知青安置经费进行了调整,规定:“以前插队的青年,生活不能自给的每人每年补助100元,没有建房的每人每年补助200元”,还规定从1973年起提高经费开支标准为:回农村老家落户和到农村插队或成立集体所有制场队的,南方各省每人补助480元,北方各省每人补助500元,到内蒙古、新疆等地牧区的每人补助700元,到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的,每人补助400元。北京市根据这个规定又做了具体规定,经费开支标准即按每人500元拨发。1976年12月,北京市又对500元的使用规定为:建房补助费200元,生活补助费200元,农具、灶具、家具补助费共60元,医疗补助费5元,文体用品和其他开支补助费10元,学习材料费5元,特殊开支补助15元,旅运费5元。[24]
1973年,财政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陆续增拨知青安置经费。10月5日,财政部给北京市下拨724万元,追加1973年城市人口下乡安置经费及解决1972年以前下乡青年生活和住房问题。[25]10月20日,又增拨安置经费200万元[26],建房费和生活补助150万元[27],共计350万元。10月23日,再次增拨800万元。[28]12月22日,又增拨300万元。[29]与此同时,从1973年6月起,各地也迅速拨出专项经费和物资,以最快的速度分发到全国各个知青点上。北京市政府还通过无偿支援的形式向一些省区安置办发放了用于北京知青的物资,这批物资不但数量较多且品种丰富,大到大型农机具、深井作业机器,小到茶杯、毛巾、胶布、纱布等。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山西、陕西等省区陆续获得了北京的无偿物资援助。[30]
1973年,财政部文件强调,对知青安置经费要“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26];同时要“健全制度,对贪污挪用经费的,要严肃处理”[31]。11月9日,财政部下发《关于清理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的通知》,决定对1968~1972年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这次清理注重细节,力图对以往经费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进行一次彻底整治。通知要求:第一,清理工作要和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结合进行,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抓好思想和政治路线方面的教育。通过清理总结经验,表扬先进,改进工作,严肃处理贪污挪用问题。第二,要分别核实1968~1972年城镇下乡知青和城镇下乡其他人员的人数,按照国家的补助标准核实应拨经费数;核实中央财政拨付经费数、银行支出数、财政结余数;核实主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和结存数。第三,要认真核实经费结余情况。对1972年财政决算所列经费的结余累计数,要分清1967年年底的结余数和1968~1972年的结余数。其中,对后五年的结余数还要弄清:在实际下乡人数和国家补助标准范围内的结余数;超过实际下乡人数多拨付的经费数;下乡人员因调离社、队不再返回原地的结余数。此外,对有些地区用“以拨代销”的办法拨给社、队的经费结余,也要清理核实。[31]
1973年11月24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对经费管理做出详细规定,重点强调两点:第一,依靠群众,民主理财。基层单位对下乡经费的管理使用要做到领导、群众和财会人员“三结合”。要组织贫下中农代表和下乡知青参加财务管理,共同管好财务。计划要经他们讨论,花钱要同他们商量,并定期向群众公布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各级知青上山下乡领导小组要定期研究下乡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县以上各级主管部门要有专人管理下乡经费,社、队也要有人负责。要建立和健全下乡经费账目,及时清算。财政部门要与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下乡经费管理工作。此项经费要在银行设立专户,并尽可能实行转账结算。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加强监督,防止贪污挪用。对贪污挪用要严肃处理。[1]
1978年10月,中央再次提高安置经费标准,规定“到国营农、林、牧、渔场和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农、林、牧、渔业基地和‘五·七’干校的每人补助400元,到集体所有制知青场队和知青点的,南方各省补助500元,北方各省每人补助600元,到牧区每人补助800元,从北京市到知青点的路程单程超过500公里的知识青年,未婚的每人每两年国家补助一次探亲路费,已婚的国家共补助三次探亲费探望父母,在农村结婚安家的下乡知青,其住房应从知青空房中调剂,解决不了的每人补助建房费300元,由知青部门统一掌握使用”。[24]
这些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知青安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但相关措施只是强调经费的使用,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安置经费短缺的问题。随着1980年中央宣布停止知青上山下乡运动,知青安置经费问题也成为历史。
知青安置经费的总额巨大,仅1967~1972年,全国就动员了747万名城镇知青上山下乡,支出经费约在17亿元~18亿元左右,[3](p.120)关联支出更是难以统计。然而,巨大的财力投入并未解决知青安置问题。下乡知青在生活、住房等方面仍普遍存在问题。
1978年12月,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曾总结知青安置工作中的问题为:“统筹兼顾”的方针没有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城乡劳动力的安排缺乏整体规划。会议在不否定上山下乡运动的前提下,已认识到派知青下乡要考虑农村的接收能力,要注意提高农村的工业化生产水平,使知青能在农村施展一技之长。[32]邓小平曾经指出:“真正解决下乡知识青年问题,归根到底是城市工业发展。重工业发展以后,是不是开辟一些就业门路,比如轻工业、服务行业,都可以用一些人。”他认为,中央“要重视开辟各种行业,不能一提总是上山下乡,这样道路越走越窄。上山下乡一年国家要拿十几个亿,还要同农民争口粮,结果还不是都跑回来了?我们要开辟很多行业,开辟为工业、农业服务的行业”。[33]1979年10月4日,邓小平在省、市、自治区第一书记座谈会上就解决知青问题做出重要指示:下乡知青过去由财政部一次拨给500元,现在如果一部分人在城市就业,不下乡了,是否可以把这笔钱用来扶持城市安排知青就业,用经济手段解决这样的政治问题,该花的钱还是要花,你不解决不行。[5](p.101)可见,知青上山下乡运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时国家经济结构不合理,工业化、现代化水平亟待提高的状况。
在知青安置问题上,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政策,但大包大揽,事无巨细,甚至管到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给财政带来沉重负担,“安置人数过多的地方增加了农民的负担”[32]。国家不计成本的经费投入大多是消耗性而非生产性的,这些支出虽然庞大,实际生产效率却微乎其微。安置经费及其衍生问题从侧面透视了知青上山下乡运动的不可持续性。
[参 引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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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文利]
[作者简介]吕薇,博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