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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纪念农村税费改革十周年
发布时间: 2011-02-16    作者:谢旭人    来源:求是 20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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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中央始终把“三农”工作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探索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和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中央自2000年起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十年来,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农村税费改革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农业税全面取消,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密集出台,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推进,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繁荣。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 理顺农村分配关系

  上世纪80年代,由于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农村体制机制等历史原因,农村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凸显。为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中央决定将工作重心由治乱减负转向农村税费改革。1998年9月,成立了由财政部、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2000年3月,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1年江苏全省开展试点,2002年进一步扩大到河北、内蒙古等20个省份,2003年在全国推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2004年中央进一步作出“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重大决定,率先在黑龙江、吉林进行试点,并在全国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2005年,对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免征农业税,进一步降低其他地区农业税税率,鼓励地方根据财力自主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当年全国免征农业税的省份达到28个,同时全面取消牧业税。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农业税条例,标志着具有2600多年历史的农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至此,农村税费改革圆满完成阶段性历史任务,转入农村综合改革新阶段。

  经过6年多的探索与实践,农村税费改革成效显著。一是减轻了农民负担。据统计,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与改革前的1999年相比,全国农民一年减轻负担约1250亿元,人均减负约140元,对规范政府行为、密切干群关系、有效化解农村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加快了统筹城乡发展步伐。公共财政逐步覆盖农村,财政对农村基层组织运转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保障力度不断加大。2000—2006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2634亿元,各地也相应增加了投入。三是推动了农村体制机制变革。各地积极开展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配套改革,促进了农村上层建筑领域的深刻变革。

  农村税费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一是坚持把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和民主权利放在首位,以减轻农民负担为首要目标,让农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二是坚持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创新,着力理顺国家、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分配关系,为农民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奠定了基础,统筹推动了相关配套改革,激发了农业农村发展的内在动力。三是充分尊重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其积极性,确保了改革健康有序推进和不断深入。四是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改革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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