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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    来源:新闻办网站 20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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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

   核领域 中国坚持对核出口和核材料管制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在核材料管理方面,中国自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后,就建立了“核材料衡算和控制系统”,以及符合《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要求的“核材料保安系统”。中国政府于1987年颁布了《核材料管制条例》,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规定了核材料监督管理部门和职责、核材料管制办法、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核材料账务管理、核材料衡算、核材料实物保护及相关奖励和惩罚措施等。
  中国的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并坚决贯彻核出口保证只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让等三项原则。1997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阐述了中国政府的上述原则,以及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他国发展核武器,禁止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不对其进行核出口和进行人员、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政策。条例还规定对核出口实施严格的审查制度,对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并制定了全面详细的管制清单。
  1998年,中国政府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重申将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对有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并确立了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出口审批程序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办法等。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生物领域 二十多年来,中国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197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80年制定的《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1987年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198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1年制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6年制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和《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制定的《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等,对有关菌(毒)种、疫苗、生物制品等的生产、管理、使用、保藏、携带、转让等作了严格的规定。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投放传染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2002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对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出口经营者实行登记制度,并确立了有关出口不得用于生物武器目的、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将中国供应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的原则。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严格的出口报批程序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化学领域 1995年至1997年,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明确了负责监控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职责,对监控化学品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并对敏感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进出口进行严格的监控。根据规定,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需由被指定单位经营,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此类进出口业务。1998年,中国政府对《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进行了补充,新增了10种监控化学品。200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或投放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定为犯罪,并予以刑事处罚。
  2002年10月,中国政府又颁布了《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及管制清单。该办法是对《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效补充,不仅在所附清单中增列了10种化学品,还特别增加了对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管制办法》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要求进口方保证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化学武器或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前体化学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有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管制办法》对出口经营者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出口审批制度和处罚措施。
  导弹领域 中国一向以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待导弹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中国政府从1992年宣布将在导弹及其技术出口方面参照“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的准则和主要参数行事。1994年,中国承诺将不出口“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所限制主要参数的地对地导弹,即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载荷的地对地导弹。2000年,中国进一步宣布,无意以任何方式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可被用于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并将制定和颁布导弹出口控制领域的条例和清单。
  2002年8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管制清单。该条例和清单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对导弹及直接用于导弹的物项和技术,以及与导弹相关的双用途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规定出口接受方须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得将中国提供的有关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并且规定了严格的出口审批程序和处罚措施。
  军品出口领域 除上述专门法规外,为加强军品出口管理,规范军品出口秩序,中国政府于1997年颁布并于2002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该条例重申了中国在军品出口方面所一贯坚持的三项原则,即:有利于接受国的正当自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条例还规定,军品出口只能由取得军品出口资格的军品贸易公司经营;对军品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最终用途为军用的两用品,视同军品实行控制。2002年11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配套的《军品出口管理清单》,首次对军品出口实施清单管理。该清单对常规武器装备进行了详细分类,构成了以武器定义、武器种类、与武器主要系统或部件以及武器装备直接相关的零部件、技术和服务四个层面为主体的框架体系,为加强军品贸易出口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外,中国政府于2001年颁布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也规定,对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的出口进行严格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也为有关防扩散出口管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严格执行防扩散出口管制法规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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