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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    来源:新闻办网站 20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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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    

  对可用于发展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材料、设备和技术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各国履行国际防扩散义务的重要方面,也是国际防扩散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保证。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科技和工业能力的国家,中国深知自己在这一领域所肩负的防扩散责任。长期以来,无论在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国内管理,还是出口控制方面,中国政府都采取了严格的管制措施,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在过去相当长时期内,中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国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进出口进行管理。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对执行防扩散政策是有效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防扩散出口管理模式实现了从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转变。
  近年来,中国政府本着依法治国的原则,不断加强防扩散法制建设,确保防扩散政策的有效实施。中国高度重视对国际通行防扩散出口控制规范的研究,将有关多国出口控制机制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广泛采纳国际通行规范和做法,大力加强和完善防扩散出口管理的体制建设,相继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涵盖核、生物、化学和导弹等各类敏感物项和技术及所有军品的完备的出口控制体制,为更好地实现防扩散目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机制保障。这一出口控制体制普遍采取了以下做法:
  出口经营登记制度 要求从事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的经营者须经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相关出口活动。对核出口、监控化学品和军品出口,还明确规定了专营单位,任何其他实体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这方面的贸易活动。
  许可证管理制度 规定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须经中央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逐项审批,获取出口许可证件后方可出口。出口许可证持有者须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从事出口活动,如出口事项和内容发生变更,需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件。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和技术时,应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管制条例及管制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要求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供由进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出具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根据不同情况,特别是出口物项或技术的敏感程度,需要提供不同种类的证明,即:由最终用户出具并经本国官方机构和中国驻有关国家使领馆认证,或由进口国政府部门出具。最终用户须在上述证明中申明进口物项或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明确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物项用于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目的,或向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清单控制方法 编制了内容详细的相关敏感材料、设备和技术管制清单。在核、生物、化学领域,有关清单覆盖了“桑戈委员会”、“核供应国集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和“澳大利亚集团”等机制控制清单监控的绝大部分物项和技术。在导弹领域,中国的清单范围与“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技术附件基本一致。在军品出口领域,中国政府于2002年首次制定和颁布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时,也借鉴了相关多边机制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做法。中国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调整。
  以防扩散为根本出发点的审批原则 主管部门在决定是否颁发出口许可证时,将综合考虑有关出口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对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的影响。审批的具体参照因素包括中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际承诺,所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是否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或造成潜在的威胁,是否符合国际防扩散形势和中国的外交政策。对有关出口敏感物项或技术的扩散风险程度,将由审批部门组织独立的技术专家组作出评估,作为审批的重要参考。审批部门还应全面审查最终用户所在国或地区的情况,着重考虑最终用户所在国自身是否存在扩散的风险及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的风险,其中包括进口国是否对中国的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是否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发展计划,是否与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发展计划的国家和地区有密切的贸易往来,是否受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制裁,是否支持恐怖主义或与恐怖主义组织有联系。此外,还包括进口国实施出口管制的能力,及其国内政局和周边环境是否稳定等。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审查,将着重判断进口国使用相关进口物项或技术的能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是否真实可靠,最终用途是否合理等。
  全面控制原则 对于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扩散风险的出口项目,即使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可能不属管制清单范围,也要求其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审批部门在审查出口申请、决定是否发放出口许可证时,将全面评估有关出口的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风险。一旦发现扩散风险,有关主管部门有权立即停止发放出口许可证和中止出口行为。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还可对有关清单外特定物项的出口实施临时管制。
  处罚措施 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受控物项和技术,擅自超出许可范围出口相关物项,伪造、变造或买卖有关出口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不同情况,由政府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其中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等。

四、防扩散出口管制的具体措施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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