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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
发布时间: 2009-06-28    作者:    来源:新闻办网站 200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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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扩散的基本立场

   中国历来以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国际事务,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等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坚决反对此类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中国不支持、不鼓励、不帮助任何国家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中国认为,防扩散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和促进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任何防扩散措施都应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其复杂的根源,与国际和地区安全环境密切相关。谋求国际关系的普遍改善,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有关地区安全问题公正、合理的解决,有利于防扩散国际努力的顺利开展。中国坚决支持国际防扩散努力,同时也十分关心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国主张通过和平手段实现防扩散目标,一方面要不断改进国际防扩散机制,完善和加强各国的出口控制;另一方面应通过对话和国际合作解决扩散问题。
  中国认为,防扩散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参与。要争取国际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理解和支持,必须确保防扩散机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和非歧视性。无论是加强现有机制,还是建立新机制,都应在各国普遍参与、民主决策的基础上进行,摒弃单边主义和双重标准,并充分重视和发挥联合国的作用。
  中国认为,由于核、生物、化学、航天领域所涉及的许多材料、设备和技术具有双用途性质,各国在执行防扩散政策过程中,必须处理好防扩散与和平利用相关高科技的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中国主张,既要在确保实现防扩散目标的前提下,保障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和分享双用途科技及产品的权利,也要杜绝任何国家以和平利用为借口从事扩散活动。

二、积极参加防扩散国际努力

  多年来,中国广泛参与了多边防扩散机制建设,积极推动这一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签署了与防扩散相关的所有国际条约,并参加了大多数相关国际组织。
  在核领域,中国于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自愿将自己的民用核设施置于该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1992年,中国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国积极参与了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有关《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为该条约的达成作出了重要贡献,并于1996年首批签约。1997年,中国加入“桑戈委员会”。1998年,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初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成为第一个完成上述程序的核武器国家。中国积极参加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筹备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工作,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防范潜在的核恐怖活动作出贡献,积极参加《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并发挥了建设性作用。
  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中国签署并批准了《拉丁美洲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拉罗通加条约》)和《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佩林达巴条约》)的相关议定书。中国已明确承诺将签署《东南亚无核区条约》(《曼谷条约》)相关议定书,并支持建立中亚无核区的倡议。
  在生物领域,中国自1984年加入《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毒素武器与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来,一直严格履行《公约》义务。自1988年以来,中国一直按照公约审议会议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提交《公约》建立信任措施宣布资料。中国还积极致力于加强《公约》有效性的国际努力,积极参与了《公约》议定书的谈判以及与《公约》相关的国际事务。
  在化学领域,中国为谈判达成《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作出了积极贡献,于1993年签署、并于1997年交存了《公约》的批准书。《公约》生效以来,中国积极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工作,认真履行《公约》义务。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履约机构,按时、完整地提交了初始宣布和各类年度宣布。截至2003年10月底,中国接受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68次现场核查。
  在导弹领域,中国支持国际社会为防止导弹及其相关技术和物项扩散所作出的努力,对国际上有关加强导弹防扩散机制的建议均持积极和开放的态度。中国以建设性的姿态参加了“联合国导弹问题政府专家组”的工作和“防止弹道导弹扩散国际行为准则”草案、“全球导弹监控机制”等国际倡议的讨论。  

三、防扩散出口管制体系 

    相关链接 - 当代中国研究所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 - 两弹一星历史研究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政府网 - 全国政协网 - 中国网  - 中国军网 - 中央文献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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